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80号文批准募集设立,核准日期为2003年6月16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3年8月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0年8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0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4
二、 释 义..............................................................................................5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3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九、基金的投资......................................................................................43
十、基金的业绩......................................................................................57
十一、基金财产......................................................................................5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0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6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1
十七、风险揭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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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7
二十四、备查文件.................................................................................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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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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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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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人: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其他自然人(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人除外)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人:
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人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2003年8月8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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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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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成立时间: 2003年4月3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 2888
联系人:童鹭榕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42号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Andrew Douglas Eu(余义焜)先生, 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怡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投资经理、董事(地区业务)、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行政总裁。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日本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卢森堡公司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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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
(3)George Alan McKay先生, 董事,英国牛津A类等级标准(经济学和英文)。历任英国Save & Prosper 管理有限公司(富林明集团)董事,怡富资产管理公司(香港) 营运董事、常务董事,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公司(香港) 常务董事,纽约银行梅隆公司 (原为梅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执行董事。现担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营运官。
(4)许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副总经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5)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融行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现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1963年起进入上海市财政局工作,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市物价局副主任兼局长,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7)王丽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兼德恒海牙分所主任,德恒律师学院院长、教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重组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劳动部企业年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家,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委、法律委员会委员。
(8)Thilo Ketterer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博士,德国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国NEXIA国际集团审计助理,Carl Zeiss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SMT)AG会计主管,以色列Microspec Technologies Inc.董事,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集团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现任德国纽伦堡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集团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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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
(1)蒋忆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博士。历任深圳宇康太阳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君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君安证券公司财务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Eric Chun Hung Lai (黎俊雄)先生,监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澳洲执业会计师,财务学博士。历任Taisho Marine & Fire Insurance(新加坡)会计主任,Sun Alliance Insurance(新加坡)会计师,Swiss Reinsurance(新加坡及香港)会计总监,安联保险亚太区财务总监。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财务与控制总监。
(3)陆康芸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法律顾问、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许小松先生,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副总经理。
(2)谢荣兴先生,督察长,高级会计师,上海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黄埔营业部总经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和交易总监、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董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3)王峰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渤海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部研究员、天同证券研究所金融创新部主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产品主管、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业务发展部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周泉恭先生,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科长、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主管、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荷兰荷银梅隆环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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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经理:
傅明笑先生,硕士研究生,于2004年7月加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5年12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8月起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孙建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03年8月至2004年9月,2007年4月至2008年6月。
钱建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04年9月至2005年9月。
孙蔚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05年9月至2007年4月。
冯天戈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08年3月至2009年9月。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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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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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需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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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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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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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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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0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1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10年6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65只,其中封闭式9只,开放式156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10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凭借在2009年国内外托管领域的杰出表现和品牌影响力,先后被英国《全球托管人》和香港《财资》评选为“2009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本届《财资》评选首次设立了在亚太地区证券和基金服务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年度行业领导者奖项,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周月秋总经理荣获“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家”称号,是仅有的两位获奖人之一。自2004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23项国内外大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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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8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通过SAS70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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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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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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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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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联系人:田耕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http://www.gtja.com
3)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13
联系人: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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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权唐
网址:http://www.csc108.com
5)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0764
联系人:黄健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6)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邓寒冰
网址:http://www.sywg.com
7)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张小波
网址:http://www.htsc.com.cn
8)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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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李洋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9) 名称: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33396288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0) 名称: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周扬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1)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联系人:金芸
网址:http://www.htsec.com.cn
1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网址:http://www.gf.com.cn
13)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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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http://www.xyzq.com.cn
14)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联系人:虞谷云
网址:http://www.spdb.com.cn
15)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16)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475
联系人:丰靖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17)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3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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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http://www.lhzq.com
18)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电话:010-67596093
联系人:何奕
网址:http://www.ccb.com
19)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423
联系人:陈宇
网址:http://www.hxb.com.cn
20)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联系人:孟婉娉
网址:http://www.i618.com.cn
21)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街1号A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电话:010-83561149
联系人:高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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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xsdzq.cn
22)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338
联系人:李巍
网址:http://www.hysec.com
23)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010-66581661
联系人:余江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4)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1-29楼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电话:021-63327888
联系人:吴宇
网址:http://www.dfzq.com.cn
25)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21-63586189
联系人:钱庚旺
网址:http://www.nbcb.com.cn
26)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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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3519888
联系人:王伟力
网址:http://www.962518.com
27)名称: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8-21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电话:0755-82026521
联系人:杨瑞芳
网址:http://www.cjis.cn
28)名称: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 (博爱大厦) 20层-25层
法定代表人: 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网址:http://www.ajzq.com
29)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021-33169089
联系人: 李芳芳
网址:http://www.ebscn.com
30)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鞠瑾 (代行)
电话:0471-4962367
联系人:常向东
网址:http://www.cnht.com.cn
31)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28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联系人:孙赉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32)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0531-81283906
联系人:王霖
网址:http://www.qlzq.com.cn
33)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高颂
电话:0755-83704098
联系人:曾敬宁
网址:http://www.ytzq.net
34)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301栋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电话:0755-22626198
联系人:蔡宇洲
网址:http://www.pingan.com/bank/
35)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 话:010-88656100
联系人: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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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cindasc.com/
36)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人:霍晓飞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名称: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
网址:www.gfhfzq.com.cn
38)名称: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39)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电话:010-66592638
网址:www.boc.cn
(40)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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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21
联系人:刘邦兴
网址:www.gjzq.com.cn
(41)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中国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联系人:孙利国
网址:www.cbhb.com.cn
(42)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电话:0769-22119426、0769-22119351
联系人:张建平、罗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电话: 021-38992888
传真: 021-50151880
网址:www.gtja-allianz.com、http://www.vip-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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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仲晓峰
(三)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办公地址:同上
负责人:蔡廷基
电话:021-22122888
联系人:彭成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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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等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3年6月17日证监基金字[2003]80号文批准募集。募集期为2003年7月3日至2003年8月5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3,666,118,147.8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83,509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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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原基金合同成立)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3年8月8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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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购开始日: 2003年9月19日
赎回开始日: 2003年9月19日
2、营业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投资人、直销网点网上交易投资人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网点现场投资人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现场进行认购或首次申购的投资人之后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以及办理定期定额业务时,不受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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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数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人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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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3、赎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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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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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39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40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两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三)基金的特殊交易
1、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转托管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3、基金份额的转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交易账户下同时持有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两只或两只以上的基金,则可以办理一只基金的份额向另一只基金的份
41
额的转换。办理基金转换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基金转换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4、其他的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42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国内外成功的基金管理经验,深入研究中国经济发展的价值驱动因素,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运用全程风险管理技术,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安全可靠的理财服务。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方向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资产类别配置,即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类资产类别间的配置;第二个层次是基金资产在不同行业间配置;第三个层次是单个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的选择。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首先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制定基金资产类别配置和行业配置策略,然后采取“自下而上”的基本面分析,挖掘出管理团队优秀、财务状况良好、增长潜力大、竞争地位独特的上市公司和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利用全球投资经验和对国内市场的深入了解,在对市场趋势准确判断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战略性和战术性资产配置和调整,构建在既定投资风险下的最优投资组合。
1、资产类别的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衡量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加以分析比较,通过设定可承担的风险水平,随着市场风险的变化以及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其相对变化趋势,及时调整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之间的比例,实现模型监控与主动调整相结合的动态管理。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20%-70%;债券资产25%-75%;现金留存的范围5%-10%。由于本基金针对中低风险偏好的目标客户,严格要求在任何时候股票投资的仓位上界均小于等于70%。
43
2、行业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统完善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行业资产配置的综合评分模型,实施积极的行业轮换策略。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增加投资价值上升的行业的权重,减少投资价值下降的行业的权重,使基金行业资产配置效率优于业绩基准。
3、股票投资组合的构造
为了筛选出具有坚实的财务基础同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公司,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多层次的股票筛选体系(包括多因素股票选择模型、公司投资价值评价体系以及草根研究方法等多种分析方法和工具),通过定量模型和定性分析有机的结合,充分发挥金融工程模型的客观科学性和基金经理的主观能动性,挑选出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股票,构建出符合本基金投资风格的股票组合。
股票选择标准: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的主要投资对象是那些财务基础稳固,拥有长期竞争优势和持续利润增长潜力的公司。本基金通过多种分析方法,在急剧变化的市场环境中及早识别该类公司并及时进行投资。这类公司一般具有下述一种或几种特征:
1)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销售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并在可预期的将来继续保持这种增长趋势;净资产收益率和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拥有某种形式的特许经营权;
2)公司管理层团结合作、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很强的执行能力、创新精神强;
3)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先进的企业文化和开放的管理模式。在质量控制、成本管理、产品开发、营销推广、客户服务等方面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不断地推出适合市场需要的新产品;
4)财务状况真实良好:财务报表可信度高、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运营效率高;
5)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具有较高的安全边际,有较低的PB、较高的CP(注:PB指市净率、CP指每股经营性现金流与股价的比率)。
44
4、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投资策略,对各类债券进行合理的配置。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内财政货币政策以及结构调整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判断债券市场的走势,采取相应的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等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程序:
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
1、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基金经理会议等会议,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决定以下事项:根据基金合同、投资人需求、市场情况决定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原则、投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制定投资限制证券库,报监察稽核部备案,以防止介入内幕交易或陷入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为基金选择合适的业绩基准(Benchmark),用以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和风险管理;就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展望、货币政策方向及利率水准等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作为拟定投资策略之参考; 就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策略报告》进行讨论和表决,决定各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组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近期调研计划。
2、投资决策
1)基金投资策略报告的形成
基金经理定期制作的《投资策略报告》,主要是决定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拟订《投资策略报告》,阐述自身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阶段股票、固定收益证券、现金和融资的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报告》经投资总监签阅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45
2)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建立和维护
每季财务报告公布后,研究组和基金经理针对不同产业的特征,依据各公司所呈现的财务现状、获利能力及未来成长性设定选股标准,分别提出符合各自标准的可投资证券名单,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上讨论后,确定可投资证券名单,并上报投资总监。由研究组依据各基金特性及限制将上述可投资证券名单列入基金的可投资证券备选库。若可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公司的基本面有重大变化,研究员可以及时提出该公司的最新报告,及时通知基金经理,在取得投资组合管理部经理同意后,基金经理可通知研究组将该公司从可投资证券备选库中删除。
3)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和维护
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对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名单中的公司和其他公司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调研,并出具个股研究报告,经讨论(既可以在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上讨论,也可以由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单独讨论)后将该公司列入基金的核心证券库中。
基金经理制定或调整投资组合时,原则上须选择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对于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须持续追踪其基本面及股价变化,并适时提出修正报告,以利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分析完成后,为其所管理的基金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全责。
3、投资执行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基金交易部统一执行,在投资总监的领导下,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开运作。
基金交易部经理复核交易指令无误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集中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对于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基金交易部经理应暂停执行该等指令,及时通知相关基金经理,并向投资总监、监察稽核部汇报;
交易指令一律以电脑指令(基金交易指令系统)形式下达,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书面指令和录音电话指令。书面指令必须经基金经理书面签名,录音电话指令事后须由基金经理书面确认,严禁口头指令。
46
4、投资跟踪与总结
投资组合管理部定期进行投资总结,对已发生的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未来的投资行为提供正确的方向。
1)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总结报告》,对其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与市场表现进行分析,解释基金表现与业绩基准表现差异的原因,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2) 基金经理对持仓证券或需要密切关注的证券进行动态跟踪,不定期写出《投资跟踪报告》,也可以委托研究组完成该项任务。
3) 如果发现基金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的基本面情况有变化的,基金经理可提议召开临时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是否要修改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
4) 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应先起草《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经投资总监签阅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事务管理部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刻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同时通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相关基金经理、基金交易部。
基金交易部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面是基金投资管理组织体系内部的风险管理,另一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投资总监负责基金投资管理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一方面负责制定投资管理全程风险控制制度和控制要点,并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切实执行;另一方面根据外部独立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
47
险管理部)的风险评估意见,及时制定相应的改进和应对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切实落实和执行。同时要在公司的投资管理团队中树立起全程风险控制的观念,让每一个投资管理人员都深入认识和接受风险控制的理念。
(五)业绩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国泰君安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国泰君安指数×65%+上证国债指数×35%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可以在经过合适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六)投资限制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应符合下列限制条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任何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5%;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它基金;
48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以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形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2、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它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9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0年7月1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0年6月30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4,010,142.78
38.48
其中:股票
124,010,142.78
38.48
2
固定收益投资
164,717,841.20
51.11
其中:债券
164,717,841.20
51.1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235,624.09
0.07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122,474.18
7.48
6
其他资产
9,199,854.67
2.85
7
合计
322,285,936.9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50
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9,801,487.80
3.06
C
制造业
44,452,885.76
13.90
C0
食品、饮料
19,566,841.36
6.12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3,996,425.00
1.25
C6
金属、非金属
3,680,000.00
1.15
C7
机械、设备、仪表
13,207,142.12
4.13
C8
医药、生物制品
4,002,477.28
1.25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200,000.00
0.69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3,140,000.00
0.98
G
信息技术业
31,686.90
0.01
51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4,609,901.08
4.57
I
金融、保险业
36,504,316.44
11.41
J
房地产业
4,039,827.00
1.26
K
社会服务业
9,230,037.80
2.89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24,010,142.78
38.7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89,901
11,449,791.36
3.58
2
601166
兴业银行
450,000
10,363,500.00
3.24
3
002073
软控股份
609,960
9,112,802.40
2.85
4
601009
南京银行
849,910
8,533,096.40
2.67
5
600016
民生银行
1,400,000
8,470,000.00
2.65
6
000858
五粮 液
335,000
8,117,050.00
2.54
7
600694
大
190,000
8,038,900.00
2.51
52
商股份
8
000069
华侨城A
699,940
7,699,340.00
2.41
9
600547
山东黄金
160,000
5,824,000.00
1.82
10
601601
中国太保
200,000
4,554,000.00
1.4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42,124,793.90
44.4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738,000.00
6.1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738,000.00
6.1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2,855,047.30
0.89
7
其他
-
-
8
合计
164,717,841.20
51.4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53
1
010110
21国债⑽
728,400
73,786,920.00
23.07
2
010112
21国债⑿
674,010
68,337,873.90
21.36
3
090403
09农发03
200,000
19,738,000.00
6.17
4
110078
澄星转债
16,000
1,806,880.00
0.56
5
125709
唐钢转债
9,690
1,048,167.30
0.3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序号
权证代码
权证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580027
长虹CWB1
102,758
235,624.09
0.07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54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98,780.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456,727.0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35,861.59
5
应收申购款
8,485.50
6
其他应收款
0.02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199,854.6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78
澄星转债
1,806,880.00
0.56
2
125709
唐钢转债
1,048,167.30
0.33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269,492,229.29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27,998,111.50
55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40,478,498.01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填列)
-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257,011,842.78
56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①-③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②-④
2003-8-8至2003-12-31
7.75%
-5.07%
12.82%
0.32%
0.69%
-0.37%
2004-1-1至2004-12-31
-4.62%
-11.98%
7.36%
0.79%
0.90%
-0.11%
2005-1-1至2005-12-30
0.31%
-5.96%
6.27%
0.79%
0.95%
-0.16%
2006-1-1至2006-12-31
82.51%
50.10%
32.41%
1.14%
0.95%
0.19%
2007-1-1至2007-12-31
80.81%
81.48%
-0.67%
1.60%
1.54%
0.06%
2008-1-1至2008-12-31
-44.86%
-44.38%
-0.48%
1.67%
1.98%
-0.31%
2009-1-1至2009-12-31
51.40%
62.05%
-10.65%
1.18%
1.29%
-0.11%
2010-1-1至2010-6-30
-19.30%
-16.67%
-2.63%
0.96%
1.02%
-0.06%
2003-8-8至2010-6-30
129.22%
70.75%
58.47%
1.20%
1.28%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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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财产。
(二)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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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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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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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61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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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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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估值:
1、与基金投资有关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暂停估值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停止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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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两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003年12月22日,本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单位派发红利0.20元。
2004年3月9日,本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单位派发红利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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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6日,本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单位派发红利0.60元。
2008年4月3日,本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单位派发红利5元。
2009年4月8日,本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1.5元。
2009年12月29日,本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1元。
2010年1月26日,本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1元。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分红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分红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分红按分红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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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以及其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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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基金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
1.2%
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
1.0%
1亿元(含)以上
0.4%
自2005年12月30日起,本公司开展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个人投资者凡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均可获得费率优惠,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采取0.6%的申购费率。当申购费率调整时将另行公告。
自2007年8月1日起,投资者通过兴业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手续费率优惠,即: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四折;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自2007年8月22日起,投资者通过联合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手续费率优惠,即:原手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四折;原手续费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自2007年11月26日起,投资者通过广发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享有优惠,即: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4折;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自2008年1月9日起,投资者通过银河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享有优惠,即: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4折;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自2008年5月5日起,投资者通过交通银行进行本基金定投申购享有申购费率优惠:原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高于0.6%的,基金定投申购费率按8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8),但优惠后费率不得低于0.6%;原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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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日起持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享有优惠(仅限于前端收费模式):(1)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费率7折优惠,但优惠后费率不低于0.6%;(2)原申购费率不高于0.6%的,按照原费率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凡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进行基金定投申购交易的客户可享受定投申购费率8折优惠,若享受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若基金合同条款中规定申购费等于或低于0.6%,则该基金按原合同条款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从2009年3月5日起,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新签的农业银行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在计划存续期内,该计划下进行的基金定期定额申购将持续享有申购费率四折优惠,若打折后的申购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若标准申购费率低于0.6%,则按标准申购费率执行。
自2009年4月1日起,个人投资者通过建设银行借记卡在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享受申购手续费率优惠,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申购费率按8折优惠,但优惠后的实际执行费率不得低于0.6%;原申购费率低于0.6%(含0.6%)或是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本次优惠活动仅适用于前端收费模式。
自2009年5月4日起,投资者通过联合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优惠为原费率的四折,但最低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仍按原费率执行。投资者通过联合证券现场柜台系统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优惠为原费率的八折,但最低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仍按原费率执行。
自2009年5月18日起,投资者通过华泰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四折;原手续费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自2009年6月1日起,投资者通过中国建银投资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申购本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4折;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自2009年8月7日起,投资者通过华宝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自2009年9月3日起,持民生银行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的,优惠费率为基金公告规定的申购费率的四折,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相关公告中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时,执行相应公告的申购费率。
自2009年11月25日起,持招商银行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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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申购本基金的,优惠费率为基金公告规定的申购费率(仅限前端申购模式)的八折,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相关公告中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时,执行相应公告的申购费率。
自2009年12月8日起,投资者通过建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购本基金的,其申购费率在原费率基础上享有7折优惠。若享受折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若基金合同条款中规定申购费等于或低于0.6%,则按原合同条款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自2009年12月16日起,投资者通过银泰证券网上交易系统,日常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原手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能低于原费率的四折;原手续费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投资者通过银泰证券柜台系统,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 不低于原费率的八折;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自2009年12月21日起,在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投资者通过建设银行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定投申购费率享受8折优惠。若享受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若基金合同条款中规定申购费等于或低于0.6%,则该基金按原合同条款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全部法定基金交易日,投资人通过工商银行基金定投业务进行的本基金定投申购均享有申购费率八折优惠。原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高于0.6%的,基金定投申购费率按8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8),但优惠后费率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等于和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委托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的,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享受费率4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的,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证券柜台系统现场委托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的,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享受费率8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的,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自2010年1月8日起,投资者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申购本基金的,原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高于0.6%的,申购费率按8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8);原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自2010年2月10日起,投资者通过广发华福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仅限前端模式),其申购手续费享有优惠,原手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四折;原手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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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3月19日开始,投资者通过银河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委托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的(仅限前端模式),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享受费率4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的,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投资者通过银河证券柜台系统现场委托定期定额申购本公司上述基金的,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享受费率8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的,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自2010年4月1日起,投资者通过平安银行网上银行委托申购本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投资者通过平安银行网上银行委托定时定额申购本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通过柜台委托定时定额申购本基金,享受8折优惠,但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自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全部法定基金交易日,投资者通过华夏银行网上银行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享有六折优惠。若享受折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若基金合同条款中规定申购费等于或低于0.6%,则该基金按原合同条款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本优惠仅针对在正常申购期的开放式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费率,不包括后端收费模式,也不包括基金定投业务及基金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费率。活动期间,投资者通过华夏银行提交上本基金的定投申购申请(前端收费模式)并成功扣款的,均享受定投申购费率8折优惠,但优惠后的申购费率不能低于0.6%。若优惠后费率低于0.6%的,则按0.6%执行。若原申购费率低于0.6%或者是单笔固定收费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自2010年4月12日起,投资者通过渤海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申购本基金的,其前端申购费率享有如下优惠:原前端申购费率高于0.6%的,前端申购费率按4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4),但优惠后费率不低于0.6%;原前端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活动期间,投资者在渤海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自助开通指定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在计划存续期内,其基金定期定额申购前端申购费率享有如下优惠:原前端申购费率高于0.6%的,前端申购费率按4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4),但优惠后费率不低于0.6%;原前端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活动期间,投资者通过渤海银行柜面开通指定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在计划存续期内,其基金定期定额申购前端申购费率享受如下优惠:原前端申购费率高于0.6%的,前端申购费率按8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8),但优惠后费率不低于0.6%;原前端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自2010年6月1日起,投资者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申购本基金,享有申购费率优惠:(1)原申购费率高于0.6%,优惠费率7折起,但优惠费率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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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原申购费率低于0.6%,按照原费率执行。(3)只针对正常申购期的开放式基金的前端收费模式,不包括定投、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和基金募集期的认购费率。
自2010年6月2日起,投资者通过中国银行网上交易系统购买本基金,其购买手续费享有优惠,原前端申购费率高于0.6%的,前端申购费率按8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8),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前端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原费率详见本公司发布的旗下各基金招募说明书)。自2010年6月2日起,投资者通过中国银行网上交易系统委托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的,原前端申购费率高于0.6%的,前端申购费率按8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8),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前端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自2010年6月2日起,投资者通过中国银行柜台系统现场委托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的,原前端申购费率高于0.6%的,前端申购费率按8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8),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前端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自2010年6月28日起,投资者通过安信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场外、前端模式),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四折;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自2010年6月30日15:00至2010年12月31日15:00期间(6月30日15:00至24:00的交易申请视为7月1日的交易申请),投资者通过交通银行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申购费率(前端模式)优惠费率统一为8折,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本次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不适用于基金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申购费费率。
自2010年7月19日起,投资者通过国泰君安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仅限于场外、前端收费模式),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四折,原手续费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其中,持有联名卡作为国泰君安证券第三方存管结算账户的客户,同时在国泰君安证券柜台完成联名卡信息登记确认后购买开放式基金可享受最低优惠费率;国泰君安证券非联名卡客户原手续费费率高于0.6%的,给予9折优惠(最低折扣标准高于9折时,则按照高于9折的最低折扣标准执行)。
自2010年8月4日起,投资者通过信达证券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非现场委托方式申购上述基金的(仅限场外、前端收费模式),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优惠为原费率的4折,且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基金原合同条款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投资者通过信达证券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定投申购上述基金的(仅限场外、前端收费模式),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优惠为原费率的4折,且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基金原合同条款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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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8月9日起投资者通过海通证券柜台系统办理定期定额业务(仅限场外、前端收费模式),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享受费率8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4)赎回费用为赎回总额的0.5%,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6)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转换费
(1)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 基金代码:255010)、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基金代码:257010)、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基金代码:253010)、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精选股票 基金代码:前端257020 后端 257021)、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红利股票 基金代码:前端 257040 后端257041)、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增利债券 基金代码:A类253020 B类 253021)、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基金代码:257050)。
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另行公告。
(2)适用销售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机构适用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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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机构适用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增利债券A、国联安增利债券B)。
注: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只适用于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业务平台上以及建设银行平台上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转换。
具体可转换基金为各销售机构已销售基金。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①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A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B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目前,本公司旗下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持有时间
费率
国联安稳健
全部
0.50%
国联安小盘国联安安心 国联安精选 国联安优势 国联安红利
国联安主题驱动
持有1年以下持有1年(含)至2年持有2年(含)及以上
0.50% 0.25% 0.00%
90天以下
0.30%
国联安增利A
90天以上
0.00%
国联安增利B
全部
0.00%
上述赎回费率可能根据本公司公告而进行调整。
C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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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国联安网上直销平台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0。
本公司旗下债券型基金通过国联安网上直销平台转换为本公司旗下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时,按基金的优惠申购费率进行申购费补差。
转出基金、转入基金的优惠申购费率在标准申购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各银行卡不同的折扣率计算。前端申购费农业银行卡7折,建设银行卡8折,招商银行卡8折;民生银行卡4折;浦发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兴业银行卡均为4折。标准申购费率高于0.6%的,折后最低不低于0.6%,标准申购费率低于0.6%的,按原公告费率执行。
目前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申购金额
费率
0至100万
1.50%
100万(含)至1000万
1.20%
1000万(含)至1亿
1.00%
国联安小盘国联安稳健
1亿(含)以上
0.40%
5000(含)至100万
1.50%
100万(含)至500万
1.00%
500万(含)1000万
0.50%
国联安安心
1000万(含)及以上
1000元
1000(含)至50万
1.50%
国联安精选(前端)
50万(含)至150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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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万(含)至500万
0.60%
500万(含)及以上
1000元
国联安精选(后端) 国联安优势(后端)国联安红利(后端)
持有1年以下持有1年(含)至3年持有3年(含)至5年持有5年(含)及以上
1.60% 1.30% 0.60% 0.00%
国联安优势(前端) 国联安红利(前端)国联安主题驱动
50万以下50万(含)至150万150万(含)至500万500万(含)及以上
1.5% 1.00% 0.60% 1000元
国联安增利A
100万以下100万(含)至300万300万(含)至500万500万(含)及以上
0.80% 0.50% 0.30% 1000元
国联安增利B
全部
0.00%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
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0,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本公司旗下债券型基金通过国联安网上直销平台转换为本基金时,按本基金的优惠申购费率进行申购费补差。
D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转换费率将在开通时另行公告。
②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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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③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于某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将其持有的德盛精选500,000份转换为德盛安心。假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德盛精选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250元,德盛安心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50元,假设该投资者持有德盛精选基金不满1年,则
德盛精选赎回费=转出份额×德盛精选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德盛精选赎回费率
=500,000.00×1.250×0.5%=312.50元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500,000×1.250-500,000×1.250×0.5%)×0.5%/(1+0.5%)=3107.80元
转入金额=转出份额×德盛精选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500,000.00×1.250-312.50-3107.80=621,579.70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德盛安心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621,579.70/1.050=591,980.67份
(4)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②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③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④目前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000份基金单位。基金份额持有最低为100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出后该基金份额不足100份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⑤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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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目前,原有基金为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③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6)重要提示:
①基金发行期内不受理基金转入交易申请,该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受理基金转换业务。新基金的转换规定,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②本招募说明书仅对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增利债券A、国联安增利债券B、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的转换事项予以说明。
③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④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如本基金仅对新发行的基金份额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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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2005]11号文《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自2005年1月24日起,基金买卖股票按照0.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税字[2005]102号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05年6月13日起,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一)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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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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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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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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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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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www.gtja-allianz.com)的网站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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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另外,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正处于转轨期,证券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如国有股、法人股因历史原因而遗留下来的流通问题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价造成冲击,产生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作为平衡型基金,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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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特定风险
本基金通过自有的模型对经济数据进行分析时,预测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区别,从而导致投资风险。
(五)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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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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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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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4)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5)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 作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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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依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基金财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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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0) 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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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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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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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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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会议的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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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B.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C.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A.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B.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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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 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C.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D.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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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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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A.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C.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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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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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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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333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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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本协议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成立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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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104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代销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银行开设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105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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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财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财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107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08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0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客户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10
本基金正式推出“定期定额基金投资计划”,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目前已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销售机构为:国联安网上交易(仅限农业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招商证券、联合证券、齐鲁证券、银泰证券、宁波银行、国信证券、爱建证券、广发华福证券、银河证券、平安银行、渤海银行、中国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安信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和信达证券,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不断增加定期定额业务的代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人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www.vip-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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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与银联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兴业银行或其它开通银联跨行转账业务功能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在网上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本基金自2005年5月23日推出网上交易业务,持有兴业银行卡或其它开通银联跨行转账业务功能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在网上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自2005年12月30日起,本公司开展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投资者凡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可获得费率优惠,除农业银行卡申购费率采取七折优惠、建设银行卡申购费率采取八折优惠外,其他银行卡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采取0.6%的申购费率。当申购费率调整时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自2006年12月23日开始面向建行龙卡储蓄卡持卡人推出与中国建设银行合作的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只要投资者持有建行龙卡储蓄卡,即可在本公司网站上进行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自2007年7月2日起, 只要投资者持有浦发银行东方卡(借记卡),即可在本公司网站上进行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自2007年7月2日起, 只要投资者持有相应的中信银行(借记卡)(具体以中信银行规定为准),即可在本公司网站上进行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自2007年10月25日起,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为“农行”)合作,面向农行金穗借记卡持卡人推出了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只要投资者持有农行金穗借记卡,即可在本公司网站上进行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自2009年9 月3日起,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合作,开通了全国范围内民生银行卡网上基金直销业务。凡持有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即可在本公司网站上进行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原上海民生银行卡银基通用户所有信息不受影响,暂停电话委托交易,网上交易不受影响。
自2009年11月25日起,本公司与招商银行合作,开通招商银行卡网上基金直销业务。只要投资者持有招商银行卡,即可在本公司网站上进行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还将从方便投资人角度出发,不断增加新的交易渠道和交易方式,以另行公告为准。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112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邮件(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11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重大处罚。
3.
2010年1月9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参加工商银行开放式基金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
2010年1月20日,基金管理人披露本基金2009年度第四季度报告。
5.
2010年1月20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分红的预告。
6.
2010年1月23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分红的公告。
7.
2010年2月4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启用新网站域名的公告。
8.
2010年2月6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变更董事、独立董事的公告。
9.
2010年2月10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在广发华福证券开通本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2010年2月10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关于本基金参加广发华福证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2010年3月19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参加银河证券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
2010年3月25日,基金管理人发布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2010年3月29日,基金管理人披露本基金2009年度报告。
14.
2010年3月29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更改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15.
2010年3月29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旗下基金代销机构远东证券变更为新时代证券的提示性公告。
16.
2010年3月30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参加平安银行开放式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
2010年3月30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在平安银行推出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公告。
18.
2010年4月1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参加华夏银行延长
114
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期限的公告。
19.
2010年4月1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增加渤海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
2010年4月2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
2010年4月6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在建设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2.
2010年4月8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调整本基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的公告。
23.
2010年4月12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参加渤海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申购费率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
2010年4月22日,基金管理人披露本基金2010年第1季度报告。
25.
2010年4月23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增加国金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6.
2010年4月30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和修改章程的公告。
27.
2010年5月6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分红的预告。
28.
2010年5月10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分红的公告。
29.
2010年5月10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办公地址变更公告。
30.
2010年5月10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增加东莞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31.
2010年5月14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办公地址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32.
2010年5月28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增加中国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在中国银行开通定投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33.
2010年6月1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参加中国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申购费率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4.
2010年6月1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参加中信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5.
2010年6月7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在申银万国证券推出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公告。
36.
2010年6月28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参加安信证券开
115
放式基金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7.
2010年6月28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在安信证券推出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公告。
38.
2010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9.
2010年7月19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参加国泰君安证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0.
2010年7月20日,基金管理人披露本基金2010年第2季度报告。
41.
2010年7月23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关于本分基金在华泰联合证券推出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公告。
42.
2010年8月4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非现场委托方式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3.
2010年8月4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在信达证券推出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公告。
44.
2010年8月6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本基金参加海通证券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11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7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