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现金收益货币A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050003   货币型

博时现金收益货币A(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050003 货币型    数据更新时间:2026-09-28

万份收益(元) 七日年化收益率(%) 最低投资额
0.2257 0.824 0元
  • 投入1万,近3年收益情况(元)
    今年以来 两年以来 三年以来
    ¥68.00 ¥218.00 ¥393.00
  • 收益率(%)
    近1月 近3月 近半年 今年以来
    0.06% 0.20% 0.44% 0.68%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03-12-11 源自:中国证券报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4号
  投资目标: 在保证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投资基准的回报。
  投资范围: 到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
  据、AAA级企业债及可转债等短期债券(可转
  债持有期间不可转为股票);回购和同业存款;
    经证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后本基金可投
    资商业票据及其他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
  收益分配: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每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
    分配给基金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持有人基金
    帐户上,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基金单位面值: 1.00元人民币
  认购费率: 0%
  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
    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申购 / 赎回费率: 0%
  基金收益公告: 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
    单位当日收益,以及以最近7个日历天的收益
    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自基金成立日后3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管理费率: 0.33%
  托管费率: 0.10%
  销售服务费 0.25%
  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 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为每基金单位1.00元
  基金份额的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发起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注册登记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人: 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华夏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03年12月10日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基金名称: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产品理念:本基金致力于拓宽中国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组合选择区间,满足各社会经济实体及个人对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资产的巨大需求。通过基金公司在短期债券市场上对资金的专业运作,使基金持有人有机会分享短期债券市场的收益;并以低交易成本确保产品的高流动性。同时,该产品还为银行提供了一种新的中间业务收入来源,优化银行收入结构。 产品理念:本基金致力于拓宽中国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组合选择区间,满足各社会经济实体及个人对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资产的巨大需求。通过基金公司在短期债券市场上对资金的专业运作,使基金持有人有机会分享短期债券市场的收益;并以低交易成本确保产品的高流动性。同时,该产品还为银行提供了一种新的中间业务收入来源,优化银行收入结构。
  投资理念:本基金奉行主动式投资管理。根据短期利率的变动和市场格局的变化,进行积极主动的、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短、中、长期回购资产类属配置;同时,根据定量和定性方法,在个别回购品种、债券品种和市场时机方面进行主动式选择,从而达到基金资产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同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投资理念:本基金奉行主动式投资管理。根据短期利率的变动和市场格局的变化,进行积极主动的、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短、中、长期回购资产类属配置;同时,根据定量和定性方法,在个别回购品种、债券品种和市场时机方面进行主动式选择,从而达到基金资产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同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投资目标:在保持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投资基准的回报。
  投资对象:
  1. 到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AAA级企业债及可转债等短期债券(可转债持有期间不可转为股票)。
  2.债券回购
  3.同业存款
  4.证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基金投资的商业票据及其他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
  投资基准: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目前为1.58%)。
  投资管理:本基金奉行主动式的投资管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掘市场定价的非效率。根据短期利率的变动和市场格局的变化,进行积极主动的、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短、中、长期回购资产类属配置;同时,根据定量和定性方法,在个别回购品种、债券品种和市场时机方面进行主动式选择,从而达到基金资产收益的最大化。
  资产配置比例:
  投资品种 计划配置比例
  短期债券 20%-95%
  债券回购 0%-75%
  同业存款/现金 5%-80%
  注:市场利率低于同业存款利率时,本基金可将除国债头寸以外的资金全部存放同业
  产品风险揭示: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短期资金市场基础工具,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特点,因此整个基金的风险处于较低的水平。但是,本基金依然处于各种风险因素的暴露之中,包括利率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等等。 产品风险揭示: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短期资金市场基础工具,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特点,因此整个基金的风险处于较低的水平。但是,本基金依然处于各种风险因素的暴露之中,包括利率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等等。
  目标客户群:有一定现金盈余,要求在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一定收益的个人投资者;
  有现金管理需求的各类企业;
  寻求资产配置的机构投资者。
  费率结构:
  项目 费率
  一次性费用 申购费
  赎回费 免
  年费 管理费 0.33%
  托管费 0.10%
  销售服务费 0.25%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及本基金契约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契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仔细阅读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的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 指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指《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基金契
  约签约方对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做出的修订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做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
  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是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条件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人
  销售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
  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
  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
  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契
  约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
  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 + 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成立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债券利
  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计价: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
  博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
  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
  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 基金的设立
  (一) 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4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仔细查阅《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四、 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 吴雄伟
  成立日期: 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010-65171155
  公司电话 0755-83169999
  公司传真 0755-83195270
  (二)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 注册登记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四)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方诚国
  成立日期: 1987年4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70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江永珍
  (五) 代销人
  1. 交通银行
  名称: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方诚国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 王玮
  2. 中国建设银行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张恩照
  电话: 010-67597647
  传真: 010-66212639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3. 中信实业银行
  名称: 中信实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建中
  电话: 010-65541089
  传真: 010-65542178
  联系人: 白建、白一凡
  4.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 4008-888-108;010-65186758
  传真: 010-65186621
  联系人: 权唐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
  传真: 021-62583439
  联系人: 韩星宇
  (六) 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七)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7层
  法定代表人:张涌涛
  电话: (010)65171188
  传真: (021)65176800
  联系人: 黄伟民
  经办律师: 黄伟民、刘伟宁
  (八)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法定代表人:Kent Watson
  电话: 021-63863388
  传真: 021-638633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 牟磊、陈玲
  五、 本次发行安排
  (一) 募集期限
  1.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限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 本基金自2003年12月16日到2004年1月13日,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非限量发售。
  3.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4. 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二) 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代销人网点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名单详见发行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
  目前本基金的代销人为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待条件成熟后,本基金管理人还将选择其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销机构。
  (四) 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
  (五)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成立,则认购资金在基金成立前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成立时折算成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六)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单位面值
  (七) 基金的认购限制
  1.投资者认购前,需要按照销售人规定的方式备足所需的认购金额。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每个账户的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为5000元。追加购买每笔不低于100元。
  (八) 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和代销人受理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具体情况见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六、 基金的成立
  (一) 基金成立
  1.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基金成立。
  2.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3. 基金发行期间,律师及会计师费用由管理人承担,信息披露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二) 基金设立失败
  1. 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无法设立,则基金设立失败。
  2. 如本基金设立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 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 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 开放日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本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日后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日后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 基金的销售人: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四)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申购、赎回价格为每基金单位1.00元人民币。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基金成立后,通过销售人购买基金单位首次购买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购买金额每笔不低于100元。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赎回款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人于T+2日内划向投资人资金账户。
  4. T日的基金收益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免收申购和赎回费。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单位申购价格
  例: 某投资者用5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50000/1.00=50000份基金单位。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每基金单位赎回价格计算,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每基金单位赎回价格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则其可得到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元。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十)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 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解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处理
  1.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2.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3. 部分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先确定当日接受的赎回申请总份额,并按当日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赎回申请作无效处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收益。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收益。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收益。
  八、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投资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理念
  1.1. 本基金奉行主动式投资管理;
  2.2.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三)投资对象
  1. 到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AAA级企业债及可转债等短期债券(可转债持有期间不可转为股票)。
  2. 债券回购
  3. 同业存款
  4. 证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基金投资的商业票据及其他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
  (四)投资标的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1.98%,税后收益率1.58%)。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短期利率的变动和市场格局的变化,积极主动地在债券资产和回购资产之间进行动态地资产配置。
  通过对中长期回购利率波动规律的把握对回购资产进行时间方向上的动态配置策略。同时根据回购利差进行回购品种的配置比例调整。同时,把握大盘新股发行、季节因素、日历效应等,捕捉回购利率的高点。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套利。对于跨期限套利,进行严格的实证检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操作。在短期债券的个券选择上利用收益率利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含权债券价值变动策略选择收益高或价值低估的短期债券,进行投资决策。
  为控制风险、保证流动性,根据持有人的平均持有期限确定组合的平均持有期限。组合久期控制在180天以内,并通过控制同业存款的比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期限,保证基金的高流动性。
  (六)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如下:
  投资品种 计划配置比例
  短期债券 20%-95%
  债券回购 0%-75%
  同业存款/现金 5%-80%
  注:市场利率低于同业存款利率时,本基金可将除国债头寸以外的资金全部存放同业
  (七)建仓期
  根据有关基金管理规定,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基金成立后3个月内。
  (八)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机制
  (1)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2)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3)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 投资决策程序
  (1) 由基金经理或者组合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 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分析报告;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设计;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建议,基金经理或者组合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投资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 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约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契约规定和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 基金经理或者组合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中央交易员;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4. 投资组合评价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风险管理小组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九)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债券现券和回购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70%;
  (2)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 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2. 禁止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经理简历
  芮颖女士,双硕士学历。199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货币银行学学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国际金融硕士学位。1998-2000年就读于英国牛津大学,获经济学哲学硕士学位。1994年至1998年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利率处工作。2001年-2002年在香港瑞银华宝公司企业融资部兼并收购部任高级分析员。是中银香港重组上市项目(筹资金额200亿人民币)核心成员。其重点负责的中银香港信用评级顾问工作获Financeasia "年度最佳评级顾问奖"。2003年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在港工作期间获香港证券业协会(HKSI)投资顾问合格考试证书。
  九、 基金的风险揭示
  相比其它基金产品,虽然本基金风险较低,但投资人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包括:
  1. 信用风险: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2. 操作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比如: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人为疏忽及错误、控制中断、操作方法本身的错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
  3. 利率风险: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波动,基金投资人会面临投资现金收益基金的收益率没有存款利率高的风险。
  4. 再投资风险: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5. 通货膨胀风险:如果中国今后出现物价水平持续上涨,通货膨胀率提高,现金收益基金的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6. 政策风险:国家政策发生不利于基金投资人的变化,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另外,如果国家对同业存款利率下调,会使基金的现金投资收益减少,也是本基金的政策风险。
  7. 策略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十一、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2. 银行存款利息;
  3. 买卖证券差价;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单位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人基金帐户,使基金账面单位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2.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3. 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本基金的分红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5. 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采取等比例调整基金持有人持有份额的方式,将基金单位净值维持在1.00元。
  6.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十二、 基金资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债券利息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三、 基金资产计价
  (一)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
  基金资产的计价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计价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单位净值,基金账面单位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二) 计价日
  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计价。
  (三) 计价对象
  基金依法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四) 计价方法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债券回购按成本法计价。
  3. 银行存款逐日计提利息。
  4.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单位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对基金净值按市价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净值水平与市价法计算的净值水平偏离达到0.50%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迅速采取上述影子定价的方法对基金净值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4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计价,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计价方法。
  6.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计价。
  (五) 计价程序
  基金的日常计价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步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公告基金收益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公告基金收益: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收益计算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1. 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基金份额计算错误偏差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 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利得的权利。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契约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收益计算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 基金的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担任基金会计责任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5. 基金成立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注册登记费;
  6.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7. 销售服务费;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不高于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人的销售服务费按不高于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其他费用
  本章第(一)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契约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人可以协商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前述费率下调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费用种类的调整
  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如本基金仅对新发行的基金单位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六)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发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上市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上市公告。
  (四) 公开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并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 基金简介;
  2. 最近一次公开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
  3. 基金经营业绩;
  4. 重要变更事项;
  5.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五)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收益公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 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单位当日收益(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四舍五入)和以最近7个日历天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百分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计算公式如下:
  Ri为最近第i公历日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3.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 重大关联交易;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 基金终止;
  10. 基金经理更换;
  11. 基金费用的调整;
  12. 增加或减少销售服务代理人;
  1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4. 基金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5.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16. 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
  17. 注册登记人更换;
  18. 基金转换费率的变动;
  19. 其他重大事项。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收益公告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hi.com.cn)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十七、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
  2.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终止;
  3.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7.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9.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 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 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东为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一个部门分别是:市场发展部、基金管理部、数量化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研究部、交易部、财务核算部、电脑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市场发展部从事基金新产品设计、市场开发及销售、客户服务以及华南和西南地区的基金销售和服务支持等工作。基金管理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数量化投资部负责数量化研究、基金产品设计、投资业绩分析、风险控制等工作。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选择和组合管理。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财务核算部负责公司财务事宜、基金的交易记录、清算、基金会计及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电脑部负责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监察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培训和考核。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负责北方和华东、华中地区的基金销售和服务支持工作。
  截止到2003年10月30日,总人数112人,其中57%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经营业绩
  截止到2003年10月31日,公司共管理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裕元、基金裕华和基金裕泽等五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两只开放式基金-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及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
  1. 基金裕阳
  全称:裕阳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投资目标: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基金经理:周枫
  成立日:1998年7月25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20亿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0.9922元人民币
  基金单位资产累计净值:1.8952元人民币
  基金净值年收益(时间加权):1998年为9.49%,1999年为39.78%,2000年为48.67%,2001年为-20.38%,2002年为-10.74%
  基金成立以来的累计净值增长率:75.59%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1998年为0.021元人民币,1999年为0.39元人民币,2000年为0.485元人民币,2001年为0.007元人民币
  2. 基金裕隆
  全称: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投资目标: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主要通过投资于业绩能够保持长期可持续增长、从长远来看市场价值被低估的成长型上市公司来实现基金的投资收益
  基金经理:包周荣
  成立日:1999年6月15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30亿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0.9837元人民币
  基金单位资产累计净值:1.3727元人民币
  基金净值年收益(时间加权):1999年为-8.02%,2000年为48.52%,2001年为-17.27%,2002年为-11.21%
  基金成立以来的累计净值增长率:31.55%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1999年为0.049元人民币,2000年为0.34元人民币
  3. 基金裕元
  全称:裕元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投资目标:通过投资于重组类上市公司实现资本增值。本基金拟投资的重组类上市公司包括已经实现重组、正在实施重组和有可能实施重组的上市公司
  基金经理:邹志新
  成立日:1999年9月17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15亿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0677元人民币
  基金单位资产累计净值:1.4677元人民币
  基金净值年收益(时间加权):1999年为0.08%,2000年为55.22%,2001年为-13.18%,2002年为-7.64%
  基金成立以来的累计净值增长率:30.83%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1999年为0.016元人民币,2000年为0.348元人民币,2001年为0.036元人民币
  4. 基金裕华
  全称:裕华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投资目标:通过对技术创新类上市公司的投资而实现长期资本增值。同时通过投资组合等措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而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经理:施斌
  成立日:1999年11月10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5亿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0347元人民币
  基金单位资产累计净值:1.240元人民币
  基金净值会计年度收益(时间加权): 2000年为7.55%,2001年为-9.65%,2002年为-8.10%。
  基金成立以来的累计净值增长率:36.13%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2000年0.085元人民币,2001年0.0043元人民币
  5. 基金裕泽
  全称:裕泽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投资目标: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上市公司,在尽可能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本增值和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基金经理:陈丰
  成立日:2000年3月27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5亿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0.9809元人民币
  基金单位资产累计净值:1.0909元人民币
  基金净值会计年度收益(时间加权):2000年为14.53%,2001年为-14.16%,2002年为-8.74%
  基金成立以来的累计净值增长率:-3.72%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2000年0.11元人民币
  6. 博时价值增长基金
  全称: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分享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基金经理小组:肖华、高阳、杨锐
  成立日:2002年10月9日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127元人民币
  基金单位资产累计净值:1.218元人民币
  基金成立以来的累计净值增长率:20.41%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 2003年0.091元人民币
  7. 博时裕富基金
  全称: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分享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成长,
  基金经理小组:陈亮
  成立日:2003年8月26日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0.971元人民币
  (三) 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吴雄伟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经济师。历任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华信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风先生,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股证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周道志先生,董事,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贵州财经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金管处副处长、证管处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裁、中国光大金融控股公司(香港)董事兼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
  牛冠兴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武汉工商银行古田办事处主任、武汉工商银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信贷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招银证券、国通证券)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夏永平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人事部劳资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国防副武官,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副秘书长,原中共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局长,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
  赵榆江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员,英国高诚证券(HK)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法国兴业证券 (HK)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康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高级投资顾问。
  姚钢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研究员(教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商协会副主席,中国证券机构部顾问。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秦红女士,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科技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科技财务公司)资金计划部业务经理,株式会社七丰物产海外事业部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唐冬元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在大鹏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1998年7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工作。
  包志涛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信托业务部副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
  十九、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一) 风险管理的理念
  1.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 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 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 制度建设是基础;
  5.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二)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三)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员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部
  监察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四)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二十、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销售基金单位;
  5. 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6.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7.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8. 委托和更换销售服务代理人,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9. 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
  10.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2. 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并运用基金的全部资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该业务;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8.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
  9. 依法履行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 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5. 依照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发出;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加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一、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二)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二十二、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3. 代表50%(不含)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管理人更换事宜;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博时"的字样。
  二十三、 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注册资本:170亿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7年4月1日
  发展概况: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重新组建,1998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财务状况: 2002年末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7668.74亿元,年内实现利润总额为15.55亿元。
  (二) 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交通银行总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托管运营处,科技开发处,客户服务处,资产委托处,内控综合处。现有员工46人。
  (三) 主要人员情况
  方诚国先生,交通银行行长,高级经济师。1996年10月至2000年6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常务董事;2000年6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武汉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交通银行总稽核、党委委员、董事。 2001年4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常务董事。
  谢红兵先生,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曾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上海分行营业处处长、静安支行行长、杨浦支行行长;1998年5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负责人。
  (四)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基金托管人在托管本基金前已经担任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迅基金、久富基金、华安创新基金、科瑞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湘财合丰行业系列基金、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和海富通精选基金等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同时担任社保基金的托管人。
  (五) 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收益及相应的收益率;
  (10)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14) 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6) 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7)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 代表本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均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 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八)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二十四、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 按基金契约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料;
  5.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或转让基金单位;
  6. 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
  8.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单位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五、 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契约,但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2. 终止基金;
  3.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4.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5. 提高基金管理费或托管费的收费比例。但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提高该等收费比例的除外;
  6. 与其他基金合并;
  7. 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方式
  1.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在其发出或收到基金契约第五(二)条所述提议之日起60日内召集,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2. 如基金管理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行使召集权,基金托管人有权在前款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召集权,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在前款所述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如果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未在本款规定期限内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应视为其已经撤销了召开该大会的提议。
  (四)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20日通知基金持有人。通知方式可以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和召集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5. 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一般适用通讯开会情况);
  6.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7.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五)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契约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到会的人数不少于10人;
  B.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50人;
  C. 会议召开时间后30分钟内,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D. 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未能达到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
  A. 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 50万份以下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或代理人不少于3人;
  B. 会议召开时间后30分钟内,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C. 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契约的规定。
  (3) 未能满足上述(1)的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 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B.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C. 会议召开时间后30分钟内,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25%以上(含25%)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以收到书面表决材料的日期为准)。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而其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B. 参加表决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C.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D.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25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25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B. 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契约的规定;
  C. 召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D.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E.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仅限于基金契约本条第(二)款所述事由。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具有证券从业律师资格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2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 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的持有人或代理人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终止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契约修改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3.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十六、 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如下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 资料寄送服务
  1. 对账单寄送
  注册登记人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基金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注册登记人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定期定额计划的开始办理时间见公告。
  (三) 咨询、查询服务
  1. 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65171155或登录公司网站www.boshi.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 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四) 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七、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八、 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 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1.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 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 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 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 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 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 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 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十九、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十、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附录:基金契约主要内容摘要
  一、前言
  订立《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订立《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契约事项变更,或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利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
  本基金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和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一)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 遵守基金契约;
  (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 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按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注册登记人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果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 基金契约各当事人确认,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人,保证履行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买入、卖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 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 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资产的托管
  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订立《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的销售
  基金的销售业务由销售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人签订《销售服务代理协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应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以及基金管理人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订立,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违约责任
  1. 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2. 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其他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3.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六、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十七、基金契约的效力
  1. 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2. 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 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其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八、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 基金契约的修改
  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2. 基金契约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契约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 基金契约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修改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 基金契约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2. 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3. 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7.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8. 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程序未能在60日内产生新的基金管理人;
  9.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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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