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尊敬的广发基金持有人:
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四部委联合颁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第2号)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此项要求,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醒投资者,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到开立基金帐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