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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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4月28日证监许可[2009]343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6月24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
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
险收益品种。本基金初始面值1元,在证券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https://www.hsbcjt.cn/zcytk/bmxy),知晓并同意汇丰晋信就为您开立基
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业务活动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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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
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
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
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的服务。
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法并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醒该第三方阅读《汇丰晋信基金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方同意。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6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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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 2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4
四、基金托管人.................................................................................................................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29
六、基金的募集................................................................................................................. 6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6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7
九、基金的转换................................................................................................................. 80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81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82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83
十三、基金的投资............................................................................................................. 84
十四、基金的业绩........................................................................................................... 100
十五、基金的财产........................................................................................................... 105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107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14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116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1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120
二十一、风险揭示........................................................................................................... 12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3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33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61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80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182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85
二十八、备查文件...........................................................................................................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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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关于本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详细信息,应参照本基金的香港说明文件。
本基金H类别份额投资者,应将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香港说明文件及H类别基金份额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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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明书: 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即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
的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第6页 共186页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定》: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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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交易确认、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人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
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
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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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
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所
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
净值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
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
第9页 共186页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及
其他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日期;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
第10页 共186页申购基金款等款项、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等。
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通函》: 指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
第11页 共186页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A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
立,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份额类别;
C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
立,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别;
H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通函》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
售机构销售,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 指A类别基金份额、C类别基金份额、H类别基金份
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设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但本
基金合同关于H类别基金份额另有约定的除外;
香港代表: 指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
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
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
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
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
港代表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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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
(或其各自的代理人)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
互认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
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H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 指为香港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仅指
日: 基金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开放日且该日为香港
工作日,同时能满足H类别基金份额结算安排的交
易日;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香港: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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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
设立日期: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慧
联系电话:021-20376868
股权结构: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持有51%的股权,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鹏飞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曾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金融投资部总经理、职工董事,山西太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山西信创产业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山西金信清洁引导投资有限公司临时党支部书记,山西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山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何慧芬女士,副董事长兼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摩根大通银行市场推广部副财务主管、恒生银行市场推广部高级投资产品经理、国卫(AXA)保险金融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助理总经理、富达亚洲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地区机构业务客户关系管理负责人、亚洲(日本除外)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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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同时兼任汇丰环球
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丰环
球投资管理(台湾)有限公司董事、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控股(巴哈马)董事、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董事和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新加披)有限
公司董事。
武旭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和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山西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现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选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怡富基金(摩根资产管理)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梅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纽约大学金融学副教授、芝加哥大学访问副教授、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特聘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教授同时兼任宝龙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和MI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叶迪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担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副总裁,汇丰银行(香港)零售部主管、汇丰银行中国总代表处中国业务总裁、交通银行副行长、国际金融协会(IIF)亚太区首席代表、星展银行(香港)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陆金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独立非执行董事。
胡大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美国肯塔基大学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BiMBA商学院中方院长,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
院长、党委书记。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姚伟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曾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审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同时兼任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山西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山西国信医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云峰先生,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中国银行和德意志银行,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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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汇丰集团,先后担任环球资本市场、环球银行与资本市场中国区常务总监、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中国区主管。现任汇丰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兼行政总裁同时兼任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四届
常务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金融业联合会理事金融人才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
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中国儿
童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上海海外联谊会理事,惠灵顿(中国)理事,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行政委员。
周韫女士,监事,大学本科。曾任That's Shanghai 英文月刊编辑部主编助理,加拿大邮报传媒新闻社上海分社编辑部调研员,道琼斯金融通讯社上海分社编辑部研究员。2015年8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市场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监等职,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品宣和投资沟通部总监。
林琳女士,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2014年5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监察稽核部合规助理、
助理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经理、高级监察稽核经理等职,现任汇丰晋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李选进先生,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怡富基金(摩根资产管理)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立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山西信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陆彬先生,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助理研究总监、总经理助理。
吕占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管理培训生、资产管理业务中心资深专员、资产管理业务中心私银理财部副总经理,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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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部总经理。
苑忠磊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硕士研究生。曾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技术与运营革新部项目助理、项目专员、高级项目专员、项目经理、
高级项目经理,业务变革服务部(原技术与运营革新部)高级项目经理、总监。
何寒熙女士,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市场发展部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2005年11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推广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周慧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专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助理。2005年6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稽核专员、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杨剑青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负责人),大学本科。曾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模块开发经理及基金党支部支部书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用支持分析师、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监。
吴平先生,风控负责人,大学本科。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经理、风险控制高级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首席风险官。
罗琤女士,财务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计、高级会计、会计经理、财务副总监、财务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闵良超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宏观策略分析师、助理研究总监、研究副总监,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研究总监,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时间:2021年9月30日至今)、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时间:2021年9月30日至今)、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时间:2023年3月18日至今)、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时间:2024年9月14日至今)、汇丰晋信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时间:2025年5月28日至今)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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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彤彤先生,于2009年6月24日至2010年12月4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王品女士,于2009年6月24日至2015年5月23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丘栋荣先生,于2014年9月16日至2018年4月28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郭敏女士,于2018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30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严瑾女士,于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6月5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黄立华先生,于2020年7月11日至2023年3月18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5、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李选进,总经理;陆彬,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汇丰晋信时代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吕占甲,副总经理;闵良超,股票研究总监,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吴刘,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
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慧鑫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丰晋信慧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慧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
晋信慧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
换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投资决
策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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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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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
(19)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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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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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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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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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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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6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54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5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5.29万亿元。2025年一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53.72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下文简称“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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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2024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1998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54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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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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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
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
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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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电话:021-20376868
传真:021-20376989
网址:www.hsbcjt.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2)A类别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人代表:吕家进
联系人员:陈勇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郝强
联系人:张春薇
电话:95105588
网站:www.jshbank.com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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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8
网址:www.abchina.com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电话:(010)66109330
传真:(010)66109144
联系人:刑然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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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服电话:95558(全国)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6637262
邮箱:fengjing@citicbank.com
网址:www.citicbank.com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赵守良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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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吴元寿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李晓鸣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21-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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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公司网址:http://www.sr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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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联络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法定代表人:蔡建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客服电话:953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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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1楼02-03室,25楼01室,26楼01室,27楼01室,28楼01室,30楼01室,31楼01室,32楼,33楼,35楼,36楼,37楼,38楼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层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
公司网站:www.hsbc.com.cn
客服电话:95366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34楼、36楼及4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34楼、36楼及46楼
法定代表人:宋跃升
公司网站:www.hangseng.com.cn
客服电话:8008308008/400830800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电话:021-50351281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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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htsc.com.cn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王谷雨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第36页 共186页
网址:www.dxzq.net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斌
电话:021-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第37页 共186页
网址:www.95579.com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邮编:518046
电话:0755-81688000
成立时间:2006年8月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583
联系人:陈亚男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www.18.cn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48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雅薇
第38页 共186页
电话:13971585665
客服电话:4008005000或95391
网址: www.tfzq.com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95321
第39页 共186页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18号2号楼21-2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18号2号楼21-29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络人:吴宇、沈燕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第40页 共186页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LCM置汇旭辉广场D座11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21-58991896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址: stock.pingan.com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公司网站:www.hazq.com
客服电话:9531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第41页 共186页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李明娟
电话:0531-68889344
传真:0531-6888951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客服电话:9553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杨涵宇 陈曦
客服电话:(+86-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第42页 共186页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301A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
联系人:权唐
电话: 010-85130577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 www.csc108.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人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第43页 共186页
邮编:518001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联系人员: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86-755-26951111(境外热线)
网址:www.newone.com.cn
第44页 共186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院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初晓宁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海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电话:021-38676966
第45页 共186页
联系人:陈竞聪
网址:www.gtht.com
服务热线:9552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591-87613888
传真:0591-87546058
客服电话:95562
投顾服务热线:40080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2幢22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电话:021-68761616-6572
传真:021-68767880
联系人:闵佳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服务热线:400-8888-128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第46页 共186页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号6211单元(邮编:20008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F、11F、14F(邮编:200120)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法定代表人:陶怡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李天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 www.citicsf.com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蔡希良
网址:www.e-chinalife.com
第47页 共186页
服务热线: 95518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传真:010-84997571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服电话:4000048820
网址:www.taixincf.com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公司网站:https://caifu.licaike.com/index/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第48页 共186页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6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A栋3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 821 539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第49页 共186页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ijin.com
瑞银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A9栋301、302
法定代表人:何秀鸿
客户服务电话:4000080123/0755-33886610
网址:weubs.com.cn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710-711
客户服务电话:400-000-5767
公司网址:www.xintongfund.com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E座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第50页 共186页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95255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6层601内0615A
办公区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6层601内0615A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梦璇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0555-728
邮编:10005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第51页 共186页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韩雨钦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邮编:20012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公司网站:www.yingmi.com
客服电话:020-89629065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 95118
第52页 共186页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735号2幢3层
邮编:200080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62680166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员:夏南
客服电话:4000325884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人代表: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第53页 共186页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700-9700
公司网站:www.zofund.com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龙湖西宸国际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站:www.puyifund.com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1号楼-4至43层101内3层09A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1号楼-4至43层101内3层09A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3)C类别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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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21-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联系人:季平伟
第55页 共186页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
联系人:权唐
电话: 010-85130577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 www.csc108.com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公司网站:www.yingmi.com
客服电话:020-8962906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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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页 共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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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页 共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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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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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页 共186页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的公告。
(4)H类别基金份额香港代表
HSBC Investment Funds (Hong Kong) Limited(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担任我公司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
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汇丰总行大厦22楼
电话:852-2284 1118
传真:852-3409 2667
网址:www.assetmanagement.hsbc.com/hk
(5)H类别基金份额香港销售机构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有限公司(“香港恒生银行”)担任我公司在香港地区的首批基金销售机构(“香港代销机构”),负责向香港投资者提供销售服务。基金销售活动应遵循中港两地监管机构的相关法规要求。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
联系人:苑忠磊
联系电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第61页 共186页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段黄霖
联系人:段黄霖
第62页 共186页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09年4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343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于2009年5月18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止2009年6月19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发售公告。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收费方式为前端收费。基金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基金的市场
第63页 共186页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费率
A <50 1.2%
50 ≤ A <100 1.0%
100 ≤A <500 0.6%
A ≥500 每笔1000元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 + 3)/1.00=9,884.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4.4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第64页 共186页
本基金募集期自2009年5月18日至2009年6月19日,共33天。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2,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1,000元。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申请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募集期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数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1,79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884,896,208.13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658,033.28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2,885,554,241.41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第65页 共186页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或法律法规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9年6月24日生效。
第66页 共186页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及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A类别基金份额;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C类别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的、为中国香港投资者设立,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份额,称为H类别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C类别基金份额、H类别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分类办法、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本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第67页 共186页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H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是指为香港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仅指基金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开放日且该日为香港工作日,同时能满足H类别基金份额结算安排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H类别基金份额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已于2009年7月3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本基金C类别基金份额于2023年11月1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开始办理赎回时间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已于2009年9月2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本基金C类别基金份额于2023年11月1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
第68页 共186页
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H类别基金份额依据香港销售机构的规则,申购以金额提交申请,关于赎回,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的约定,仅接受份额提交申请,或接受以金额或份额方式提交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考虑到香港销售机构的技术条件限制,H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可不采用“先进先出”原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H类别基金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H类别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或基金金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第69页 共186页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H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考虑到香港市场的交易特点,H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申请和确认采用分级结算方式。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办理与香港代表之间的份额结算与登记,香港代表负责办理与销售机构之间的份额结算与登记,香港销售机构负责办理与H类别基金份额投资者之间的份额结算与登记;
香港销售机构对H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香港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香港说明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部分或全部拒绝投资者的申请。
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的H类别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H类别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包括该日)通过香港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H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H类别基金份额时,应在香港销售机构处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香港说明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部或部分拒绝香港代表上报的申购申请,在此种情况下,应退回的申购资金(不计息)将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退回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H类别基金份额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向香港代表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第70页 共186页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首次申购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最低金额2,000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申购每次最低金额1,000元。各代销机构对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每个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H类别基金份额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首次申购H类别基金份额最低金额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H类别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0份;每个H类别基金份额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金额余额不得低于10,000元,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第71页 共186页
将导致在香港销售机构保留H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0元的,
需一次全部赎回。
香港销售机构对H类别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限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H类别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A类别基金份额、H类别基金份额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A类别基金份额、H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A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50 1.5%
50 ≤ A <100 1.2%
100 ≤A <500 0.8%
A ≥500 每笔1000元
H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不超过5 %。具体申购费率由香港销售机构自行决定。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7天 1.5%
N≥7天 0.5%
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A类别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别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
第72页 共186页
者收取0.5%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
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别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 <7天 1.50%
7天≤N<30天 0.50%
N ≥30天 0%
本基金C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C类别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H类别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3%。
本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H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全部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具体促销安排和业务规则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和执行为准。
(4)A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用计算采用“价外法”。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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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A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申购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1.50%,T日的A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8,210.18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可得到8,210.18份A类别基金份额。
(5)C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申购10,000元本基金C类别基金份额,T日的C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别基金份额,可得到9,523.81份C类别基金份额。
(6)H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H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具体请参见香港说明文件。
香港销售机构对H类别申购份额的计算有其他规定的,以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7)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A类别、C类别份额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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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四,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A类别基金份额20,000份,T日的A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A类别基金份额持有期超过7日,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20,000×1.2=24,000.00元
赎回费用=24,000.00×0.50%=120.00元
赎回金额=24,000.00-120.00=23,880.00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C类别基金份额10,000份,T日的C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C类别基金份额持有期为10日,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5%=60.00元
赎回金额=12,000.00-60.00=11,940.00元
H类别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具体请参见香港说明文件。
香港销售机构对H类别赎回金额的计算有其他规定的,以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分别计算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与H类别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日A类别/C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日A类别/C类别基金总份额余额
T日H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 T日H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 T日H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与H类别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皆以人民币计价。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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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的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净值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对于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的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对于H类别基金份额的未受理部分,默认采用延期赎回方式,并自动转入下一个H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H类别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在延期赎回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香港销售机构的申请,取消H类别基金份额的部分或全部延期赎回申请。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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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相关要求,进行相关披露。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净值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A类别、C类别投资人超过基金净值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A类别、C类别基金投资人超过基金净值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净值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一类或多类份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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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净值超过基金净值50%以上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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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除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H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类别基金份额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50%;
(3)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关于内地互认基金其他暂停事项。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备案并通知香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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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9年9月24日开通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11月13日起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执行。投资者须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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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投资者办理H类别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业务时,需遵循香港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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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二)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三)H类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需遵循香港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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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9年7月30日起开通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11月13日起开通本基金C类别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则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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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盈利预期稳定增长,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型股票,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稳健的分红收益及长期资本利得,实现基金资产长期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5%-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1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对中国A股市场的股票按总市值自大到小进行排序,总市值在A股市场排名在前30%的股票归入大盘股。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等原因而导致大盘股投资比例低于上述规定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理念
较高仓位、蓝筹公司、精选研究。具体来说,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较高仓位股票基金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5%-95%,其中,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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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减少对股票市场趋势的主观判断,注重
“自下而上”的个股筛选,坚持既定且稳定的投资风格和策略,以获取长期较
高的资本利得。
(2)投资大盘蓝筹股票
本基金对大盘股票的界定方法为: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对中国A股市场的股票按总市值自大到小进行排序,总市值在A股市场排名在前30%的股票。此类上市公司通常在各自行业具有较高的领先地位和稳定的现金流入,可以回避小市值公司在创业初期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
(3)研究创造投资价值
优质大盘股具有经营风险小、财务状况稳健、公司运作规范、信息透明等的特征,同时大盘股价不易被操纵,股价波动较小。通过预测其在各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和可运用的垄断资源把握重点投资领域,从行业景气度、核心竞争力、财务状况等全面研究上市公司,更容易获得超额收益,既所谓的研究创造投资
价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下而上决定股票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本基金所奉行的“较高仓位、蓝筹公司、精选研究”的投资理念和“研究创造价值”的股票精选策略,在投资决策中,本基金仅根据精选的各类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度的调整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资产配置决策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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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配置策略
行业研究员通过分析行业特征,定期提出行业投资评级和配置建议。行业比较分析师综合内、外部研究资源,结合宏观基本面分析等状况,提出重点行业配置比重的建议。基金经理小组根据行业研究员、行业比较分析师的建议结合市场投资环境的预期与判断对各行业配置比重进行讨论。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行业研究员、行业比较分析师的建议与基金经理的讨论结果提出行业配置建议,基金经理据此进行行业配置操作。
考虑到本基金筛选出的大盘股票库会产生因行业集中度过高造成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本基金将通过对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确定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据此,在不超过股票资产20%上限的基础上,适度补充中小盘股票以对组合
成份股的行业分布加以适当调整,以避免因行业集中度过高造成的组合非系统
性风险。
3、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初选库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目标客户的特征,本基金的股票初选库需经过总市值指标筛选。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对中国A股市场的股票按总市值自大到小进行排序,总市值在A股市场排名在前30%的上市公司构成本基金股票初选库。
新发行的股票可直接进入本基金的初选库。
(2)专注竞争优势的个股精选体系
优质大盘股具有经营风险小、财务状况稳健、公司运作规范、信息透明等的特征,同时大盘股价不易被操纵,股价波动较小。通过预测其在各行业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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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先地位和可运用的垄断资源把握重点投资领域,从行业景气度、核心竞争力、
财务状况等全面研究上市公司,更容易获得超额收益。
本基金专注于分析大盘股特有的竞争优势基金管理人将对初选股票给予全面的价值、成长分析,并结合行业地位分析,优选出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型股票进行投资。价值指标包括:市净率(P/B)、每股收益率、年现金流/市值、股息率等;成长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市盈率(P/E)、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本基金并不拘泥于上述单一的价值标准或成长标准,而是将综合考虑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核心竞争能力等因素,最大程度地筛选出价值低估的的上市公司。
各项指标的标准设置原则如下:
市净率(P/B)
以市场平均水平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值。如果一个发行A股同时也发行H股或B股的公司,其B股的市值会与A股市值相加导出公司市值总额。
每股收益
最近三年每股收益为正值,上市未满三年的上市公司参照其会计调整报表数据。
年现金流/市值
以市场平均水平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值。计算中所采用的现金流量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股息率
以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根据市场平均的股息率水平,确定股息率的筛选值。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以GDP的增长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处在持续增长阶段的上市公司,考察其过往3年增长率,并预测今后2年的增长率。处在增长启动阶段的上市公司,考察其未来3年的增长趋势及可能实现的概率水平。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以GDP的增长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处在持续增长阶段的上市公司,考察其过往3年增长率,并预测今后2年的增长率。处在增长启动阶段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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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察其未来3年的增长趋势及可能实现的概率水平。
市盈率(P/E)
以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的倒数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根据市场平均市盈率(P/E)水平和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情况,确定市盈率(P/E)的筛选值。
净资产收益率(ROE)
以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根据GDP的增长速度和上市公司整体的净资产收益率情况,确定净资产收益率(ROE)的筛选值。
(3)公司治理评估与实地调研
通过借鉴汇丰环球投资管理关于上市公司评分体系的运用方法,本基金建立了全面的公司治理评估体系,对公司的治理水平进行全面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公司坚决予以规避。同时,本基金通过实地调研对综合评估结果做出实际验证,确保最大程度规避投资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企业改制彻底性、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在国内上市公司较普遍存在治理结构缺陷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对个股的选择将尤为注重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以期为投资者挑选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股票。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进行评估:
产业结构;
行业展望;
股东价值创造力;
公司战略及管理质量;
公司治理。
(4)风险调整的优化配置
本基金将以上市公司整体评估和风险调整为基础进行行业、个股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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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投资组合中行业过于集中。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要目的是在股票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充分利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并有效降低基金的整体投资风险。本基金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上,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对未来利率趋势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动、收益率利差和公司基本面的分析,积极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1)利率趋势预期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趋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全面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变化情况,把握未来利率走势,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加大债券投资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缩小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债券期限同收益率之间的关系。投资研究部门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短期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3)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券)、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投资部门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会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公司基本面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是公司债(包括可转债)投资决策的重要决定因素。研究部门对发行债券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运营能力、管理层信用度、所处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质”和“量”的综合分析,并结合实际调研结果,准确评价该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作出价值判断。对于可转债,通过判断正股的价格走势及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从而取得转债购入价格优势或进行套利。
5、其他资产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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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主动投资。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衡量权证标的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运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等对权证进行定价。
2)根据权证的合理内在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证合理内在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内在价值的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3)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90%+同业存款利率*10%。
本基金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沪深两市总市值最大的300只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2)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85%-95%的股票资产,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及其他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并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从长期看,本基金股票资产平均配置比例为90%,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为10%,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90%和10%,并用同业存款利率代表债券资产收益率。
因此,“沪深300指数*90%+同业存款利率*10%”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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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产品,在开放式基金中,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产品。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盘概念股票,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产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5%-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1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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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流通受限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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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5年4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报告期为2025年01月0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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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权益投资 2,129,556,337.03 91.37
其中:股票 2,129,556,337.03 91.3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791,164.87 0.08
其中:债券 1,791,164.87 0.0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194,212,784.37 8.33
合计
8 其他资产 5,132,003.31 0.22
9 合计 2,330,692,289.5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85,894,500.00 3.71
C 制造业 1,696,727,570.03 73.2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 -
水生产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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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95,771,646.00 4.1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45,115,168.00 1.95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 -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148,262,145.00 6.40
K 房地产业 57,785,308.00 2.5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 -
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 -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29,556,337.03 91.96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号 产净值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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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1 601233 桐昆股份 15,068,573 176,603,675.56 7.63
2 600782 新钢股份 29,675,200 120,481,312.00 5.20
3 000807 云铝股份 6,670,897 115,673,353.98 4.99
4 000651 格力电器 2,377,500 108,081,150.00 4.67
5 600309 万华化学 1,444,738 97,100,840.98 4.19
6 000951 中国重汽 4,410,000 88,993,800.00 3.84
7 601688 华泰证券 5,277,750 87,293,985.00 3.77
8 000933 神火股份 4,414,300 82,812,268.00 3.58
9 000338 潍柴动力 4,911,700 80,600,997.00 3.48
10 603035 常熟汽饰 5,380,995 78,616,336.95 3.3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791,164.87 0.0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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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合计 1,791,164.87 0.0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号 值比例(%)
1 113693 志邦转债 17,910 1,791,164.87 0.0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01688)(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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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持有的"华泰证券(代码:601688)"的发行主体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部分自营业务合规风控把关不到位、对部分客户适当性管理及督促义务履行不到位、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不到位以及跟投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2024年4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华泰证券采取责令改正
的监管措施。
截至目前,本基金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本公司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会紧密跟踪并及时采取相应投资决策。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68,111.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258,391.2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05,500.8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32,003.3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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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报告中,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由于小数点后保留位数限制原因,市值占净值比例可能显示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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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汇丰晋信大盘股票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09年6月24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17.28% 1.53% 14.39% 1.89% 2.89% -0.36%
-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1月1日- 8.20% 1.41% -11.19% 1.43% 19.39% -0.02%
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 -19.39% 1.14% -22.44% 1.17% 3.05% -0.03%
2011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日- 4.99% 1.09% 6.87% 1.15% -1.88% -0.06%
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1月1日- 10.36% 1.29% -6.81% 1.25% 17.17% 0.04%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1日- 60.25% 1.34% 46.57% 1.09% 13.68% 0.25%
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1日- 35.18% 2.42% 5.10% 2.24% 30.08% 0.18%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1日- 6.46% 1.43% -10.08% 1.26% 16.54% 0.17%
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 28.07% 0.62% 19.67% 0.57% 8.40% 0.05%
2017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 -20.61% 1.29% -22.71% 1.20% 2.10% 0.09%
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 42.94% 1.27% 32.54% 1.12% 10.40% 0.15%
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1月1日- 42.64% 1.47% 24.56% 1.29% 18.08% 0.18%
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 -1.52% 1.31% -4.64% 1.05% 3.12% 0.26%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1月1日- -28.28% 1.35% -19.43% 1.15% -8.85% 0.20%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 -2.91% 0.92% -10.20% 0.76% 7.29% 0.16%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月1日- 10.31% 1.54% 13.25% 1.21% -2.94% 0.33%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月1日- 5.31% 0.80% -1.08% 0.84% 6.39%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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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25年3月31日
2009年6月24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351.50% 1.37% 24.41% 1.27% 327.09% 0.10%
-2025年3月31日
2、汇丰晋信大盘股票H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准差④
2015年12月30日
(H类份额成立)- -1.06% 0.21% -0.74% 0.63% -0.32% -0.42%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1日- 6.36% 1.43% -10.08% 1.26% 16.44% 0.17%
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 27.91% 0.62% 19.67% 0.57% 8.24% 0.05%
2017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 -20.69% 1.29% -22.71% 1.20% 2.02% 0.09%
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 42.81% 1.27% 32.54% 1.12% 10.27% 0.15%
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1月1日- 42.48% 1.47% 24.56% 1.29% 17.92% 0.18%
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 -1.54% 1.31% -4.64% 1.05% 3.10% 0.26%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1月1日- -28.29% 1.35% -19.43% 1.15% -8.86% 0.20%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 -2.94% 0.92% -10.20% 0.76% 7.26% 0.16%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月1日- 10.16% 1.54% 13.25% 1.21% -3.09% 0.33%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月1日- 5.34% 0.80% -1.08% 0.84% 6.42% -0.04%
2025年3月31日
2015年12月30日
(H类份额成立)- 72.73% 1.26% 3.49% 1.09% 69.24% 0.17%
2025年3月31日
3、汇丰晋信大盘股票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准差④
2023年11月13日
(C类份额成立)- -3.37% 0.84% -3.89% 0.69% 0.52% 0.15%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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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 9.84% 1.54% 13.25% 1.21% -3.41% 0.33%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月1日- 5.20% 0.80% -1.08% 0.84% 6.28% -0.04%
2025年3月31日
2023年11月13日
(C类份额成立)- 11.67% 1.37% 7.60% 1.11% 4.07% 0.26%
2025年3月31日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汇丰晋信大盘股票A
注: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
95%,其中,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A 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
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本基金
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1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不超过6个月内完成建仓,截止2009年12月24日,本基金的各项投
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
2.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90% +同业存款利率*10%。
3.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
红利收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未包含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在报告
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
第102页 共186页
2、汇丰晋信大盘股票H
注: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
95%,其中,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
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本基金
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1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90% + 同业存款利率*10%。
3.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
红利收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未包含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在报告
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
4.本基金自2015年12月30日起增加H类份额。
3、汇丰晋信大盘股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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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
95%,其中,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
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本基金
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1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90% + 同业存款利率*10%。
3.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
红利收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未包含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在报告
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
4.本基金自2023年11月13日起增加C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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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等款项、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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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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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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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⑤ 长期停牌的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
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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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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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
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
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将分别计算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与H类别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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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与H类别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皆以人民币计价。
T日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日A类别/C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日A类别/C类别基金总份额余额。
T日H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日H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日H类别基金总份额余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A类别、C类别或H类别基金份额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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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
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
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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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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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中的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H类别基金份额中的基金收益分配仅采用现金方式;
(2)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每类基金份额中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类基金份额中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5)各基金份额类别每次每单位基金份额分配的收益金额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相应的基金份额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各类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和H类别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时间、比例、金额上可以存在差异,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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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和H类别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时间、比例、金额上可以存在差异,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后公告。
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H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公告并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
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某类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的,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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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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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别、H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年费率为0.40%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别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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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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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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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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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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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A类别、C类别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净值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H类别基金份额份额的资产净值可于每个香港交易日在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的 网 站 有 限 公 司 的 香 港 网 站www.assetmanagement.hsbc.com/hk可查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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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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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H类别基金份额的特殊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尽量采取措施以确保本基金应向大陆和香港投资人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报备。
基金的定期信息披露模板、披露内容、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的规定。
H类别基金份额的临时信息披露也应同时符合香港证监会对于认可内地互认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当H类别基金份额发生需要通知香港投资人的重大变更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香港代表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备。
关于H类别基金份额的详细信息,投资者可查询本基金的香港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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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125页 共186页二十一、风险揭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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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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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致力于“追求稳健的分红收益及长期资本利得,实现基金资产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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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5%-95%,其中,
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
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股票。减少对股票市场趋势的主观判断,
注重“自下而上”的个股筛选,力求获取长期较高的资本回报。
因此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全流通风险
2009年将433家上市公司实现全流通,是2008年的5.6倍,其中不乏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大型公司。2008 年流通比例较高的行业主要是小市值行业,权重行业的流通比例还比较低,甚至低于平均值,但是到了2009年底,情况就将发生很大变化,银行等权重行业的流通比例在2009年将大幅上升。这可能导致大盘股基金业绩在一定时间段内表现不稳定,因此存在短期内业绩
表现落后于市场的可能性。
公司治理风险
相比中小盘股公司而言,大盘蓝筹公司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稳定经济的义务。起始于2007年底的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经济危机仍将继续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为确保经济的稳定增长和较低的通货膨胀率,大盘蓝筹公司在2009-2010年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和义务,进而影响其应有的获利能力,并对实际投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金融衍生品创新风险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和推出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作为证券市场中流砥柱的大盘蓝筹股必然成为金融衍生品创新的潜在标的。虽然从理论上看,金融衍生品的推出会为大盘蓝筹股带来额外的溢价机会,但观察权证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推出后的实际表现,金融衍生品创新业可能给大盘蓝筹股带来额外的风险因素。
这些特有的风险因素可能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它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其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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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H类别投资者的特有风险
关于H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有风险,投资者可查询本基金的香港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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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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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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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
成立日期: 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与投资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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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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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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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管理的财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及受托管理财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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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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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20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基金转换转出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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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原则上,H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由本基金的名义持有人代表其履行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和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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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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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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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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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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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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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小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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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H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作为本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在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香港地区投资者的意见后,为H类别基金份额投资者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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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代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中的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H类别基金份额中的基金收益分配仅采用现金方式;
(2)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每类基金份额中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类基金份额中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5)各基金份额类别每次每单位基金份额分配的收益金额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相应的基金份额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各类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和H类别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时间、比例、金额上可以存在差异,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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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与H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在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H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公告并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
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某类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的,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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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C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别、H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年费率为0.40%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别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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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盈利预期稳定增长,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型股票,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稳健的分红收益及长期资本利得,实现基金资产长期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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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5%-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1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对中国A股市场的股票按总市值自大到小进行排序,总市值在A股市场排名在前30%的股票归入大盘股。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等原因而导致大盘股投资比例低于上述规定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理念
较高仓位、蓝筹公司、精选研究。具体来说,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较高仓位股票基金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5%-95%,其中,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减少对股票市场趋势的主观判断,注重“自下而上”的个股筛选,坚持既定且稳定的投资风格和策略,以获取长期较高的资本利得。
(2)投资大盘蓝筹股票
本基金对大盘股票的界定方法为: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对中国A股市场的股票按总市值自大到小进行排序,总市值在A股市场排名在前30%的股票。此类上市公司通常在各自行业具有较高的领先地位和稳定的现金流入,可以回避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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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公司在创业初期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
(3)研究创造投资价值
优质大盘股具有经营风险小、财务状况稳健、公司运作规范、信息透明等的特征,同时大盘股价不易被操纵,股价波动较小。通过预测其在各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和可运用的垄断资源把握重点投资领域,从行业景气度、核心竞争力、财务状况等全面研究上市公司,更容易获得超额收益,既所谓的研究创造投资
价值。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90%+同业存款利率*10%。
本基金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沪深两市总市值最大的300只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2)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85%-95%的股票资产,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及其他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并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从长期看,本基金股票资产平均配置比例为90%,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为10%,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90%和10%,并用同业存款利率代表债券资产收益率。
因此,“沪深300指数*90%+同业存款利率*10%”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产品,在开放式基金中,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产品。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盘蓝筹股票,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产品。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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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5%-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1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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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流通受限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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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等款项、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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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⑤ 长期停牌的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
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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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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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
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
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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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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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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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法定代表人:刘鹏飞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和投资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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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主要包括:股票(包括A 股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种类和其他市场的股票)、债券(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等)、短期金融工具(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短期融资券等)、现金资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5%-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
围为基金资产的5%-1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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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流通受限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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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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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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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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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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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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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按照《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将为“内地互认基金”—H类别份额类别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与香港代理人之间申购、赎回和分红资金的清算。
(6)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7)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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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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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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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V=C+(P-C)×(Dl-Dr)/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⑤ 长期停牌的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
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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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
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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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
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5)项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70%,基金托管人承担3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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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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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尽
快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在上述监管
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
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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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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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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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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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管理人对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包括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月度、季度)和短信账单(季度)。对于已订制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的基金持有人,我公司将继续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对于没有订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客户,默认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持有人发送短信账单,向预留有效电子邮箱的基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若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获取某段时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021-20376888按0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姓名、开户证件或基金账号、交易信息、邮寄地址及邮编等信息无误后,将为基金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9年9月24日开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11月13日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9年7月30日起推出本基金A类份额类别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11月13日起推出本基金C类份额类别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发送邮件至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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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电子信箱:services@hsbcjt.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汇丰晋信将为客户提供各类资讯服务,包括市场资讯,理财资讯,旗下基金信息等。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汇丰晋信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资讯定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和E-MAIL方式定期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公司最新公告提示,各类定期及不定期的市场报告、理财资讯等。
除了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定期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和留有EMAIL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持有人不希望接受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3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021-20376888
传真:021-20376998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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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2024年6月8日至2025年6月9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列公告刊登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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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24-06-28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
号)
2024-06-28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A类份
额
2024-06-28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C类份
额
2024-07-06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07-19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4-07-2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07-26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07-27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公告
2024-08-3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09-03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09-0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交通银行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09-1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工商银行为汇丰晋信大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10-14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汇成基金为汇丰晋信大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10-2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10-2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京东肯
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4-11-1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人寿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11-1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腾安基金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12-18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欧财富费率优
惠的公告
2024-12-18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欧财富为旗下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12-3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普益基
金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4-12-3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普益基金费率优
惠的公告
2024-12-3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普益基金为旗下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12-3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直销投资者及时更新投资
者分类资料并接受或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公告
2024-12-3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金融诈骗的公
告
2024-12-3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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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5-01-2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宁波银行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5-01-2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第四季度报告
2025-01-2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5-02-07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中欧财
富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5-03-06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泰信财富为汇丰晋信大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5-03-3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及
佣金支付情况(2024年度)
2025-03-3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年度报告
2025-03-31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5-03-31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5-04-01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
号)
2025-04-01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A类份
额
2025-04-01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C类份
额
2025-04-2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5年第1季度报告
2025-05-08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招商银行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5-05-2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联泰基金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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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香港投资人可于工作日正常办公时间在香港代表的注册办事处免费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具体应参照本基金的香港说明文件。
第185页 共186页二十八、备查文件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的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H类别基金份额的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香港代表的注册办事处,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具体应参照本基金的香港说明文件。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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