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宏观策略混合A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40001   混合型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A(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40001 混合型    数据更新时间:2026-07-22

最新净值(元) 累计净值(元) 最低投资额
3.895 4.715 1000元
  • 投入1万,近3年收益情况(元)
    今年以来 两年以来 三年以来
    ¥6195.00 ¥23606.00 ¥15794.00
  • 收益率(%)
    近1月 近3月 近半年 今年以来
    -20.60% 8.16% 61.01% 61.95%

长安宏观策略:基金合同摘要

时间:2012-01-30 源自:巨潮网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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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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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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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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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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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四)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

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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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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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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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

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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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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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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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

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

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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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5%;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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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3、上述(一)中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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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

费中列支。

(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任何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二)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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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6)本基金对于股指期货投资比例的限制,将遵从中国证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1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摘要-16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三)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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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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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股指期货合约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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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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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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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

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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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

值方法的第(4)项、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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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②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

率;

③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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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股票停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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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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