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周期策略混合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70008   混合型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70008 混合型    数据更新时间:2025-12-15

最新净值(元) 累计净值(元) 最低投资额
4.185 5.08 10元
  • 投入1万,近3年收益情况(元)
    今年以来 两年以来 三年以来
    ¥6693.00 ¥6028.00 ¥2015.00
  • 收益率(%)
    近1月 近3月 近半年 今年以来
    12.34% 8.11% 71.02% 66.93%

诺德周期策略: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2-02-10 源自:上海证券报

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二月

【重要提示】

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1年10月09日证监许可【2011】1597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反洗钱法》 指2006年10月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封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办理申购、赎回的工作日,最长不超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已实现的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节约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忆风

成立日期:2006年 6 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 募集、发起设立基金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张 欣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股权结构:

Lord, Abbett & Co.LLC 49%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21%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忆风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美国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电子材料与器件博士, 金融学硕士。曾在美国多家金融机构任职,包括General Re Asset Management, J&W Seligman & Co., Vantage Investment Advisors, Munder Capital Management,Lord, Abbett & Co. LLC, 历任分析师,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理,研究主管,资深投资顾问和董事经理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曾担任董事、总经理职务。

Zane E Brown先生,董事。国籍:美国,美国Clarion大学管理和市场营销学士,科罗拉多州立大学MBA,现任LORD ABBETT高级合伙人,历任Equitable资产管理公司执行副总裁、Brown Brothers Harriman公司的高级投资经理等职。

董腊发先生,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长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董腊发先生之前曾先后担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营运管理总部主管等职务。

宋军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工程力学学士、硕士、博士,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历任清华大学副教授、清华大学科技开发部主任、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潘福祥先生,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马莉女士,董事。武汉大学金融学院硕士,EMBA,现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研究所所长,历任长江证券债券事务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总裁助理等职。

张文娟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紫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等职务。曾任清华大学财务处处长助理、副处长等职务。

史丹女士,独立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研究员,曾任华北电力大学管理系讲师。

陈志武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国防科技大学硕士,美国耶鲁大学金融经济学博士,现任耶鲁大学金融教学与研究教授、Zebra Capital management基金合伙人,曾任Ohio State University金融教学与研究副教授。

郭峰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

梁猷能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学士,曾任清华大学校副校长、国家会计学院院长等职。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汉生先生,监事。国籍:中国澳门。香港大学计算机技术与应用数学专业学士,现任和勤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曾任惠普中国区副总裁和方正数码公司总裁。

秦蓬先生,监事。中国人民大学MBA,现任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历任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资产运营部高级经理、财务部副部长、财务部部长。

熊雷鸣先生,监事。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硕士,现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历任财务总部副经理、经理。

崔晓妮女士,监事。华中理工大学学士,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陈国光先生,监事。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助理,曾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忆风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美国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电子材料与器件博士, 金融学硕士。曾在美国多家金融机构任职,包括General Re Asset Management, J&W Seligman & Co., Vantage Investment Advisors, Munder Capital Management,Lord, Abbett & Co. LLC, 历任分析师,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理,研究主管,资深投资顾问和董事经理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曾担任董事、总经理职务。

潘福祥先生,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张欣先生,督察长,清华大学学士,美国Wayne State University经济学硕士,New York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美国AllianceBernstein L.P.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裁、MONY Capital Management, Inc.董事投资经理和Moody’s Investors Service分析师。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志伟先生,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7年7月至2005年7月在江苏证券有限公司(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担任投资银行业务经理、行业研究员、证券投资高级经理等职务。2005年8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了公司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投资研究部副经理、投资副总监等职务。胡志伟先生现为公司投资副总监,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潘福祥先生、投资总监向朝勇先生、投资副总监胡志伟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根据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资产的行为。

(5)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下转B11版)



(上接B9版)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1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年度,中国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10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10 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其中,90%以上的员工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1年9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30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300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等128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 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 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杨忆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www.lordabbettchin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代行)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5)华夏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9557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长网网址:www.95579.com

(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7-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樊昊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兰荣

注册资金:22 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邮政编码:20013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人代表:刘军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人:丁思聪

联系电话:0571-87112510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6598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群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电话:400886633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中信建投证券客户咨询电话:4008888108

(1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 李飞

电话:0551-2246298

传真: 0551-220796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邮编: 230001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公司网址:http://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400-8866-567

(1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邮政编码:570206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客服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 马贤清

业务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公司网站:www.jyzq.cn

(2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2470244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021-962518或4008918918(全国)

业务联系电话:021-5351988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2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555500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https://jijin.txsec.com

(23)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公司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24)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邮政编码:230069

公司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业务联系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344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宏源证券网站:www.hysec.com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京城大厦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站:中信金融网www.ecitic.com

(2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开放式基金业务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8)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姓名:李涛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8588

(29)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

注册资本 人民币21.7亿

法定代表人 岳献春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联系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址 www.mszq.com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3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2)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2660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3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杨忆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 张 欣

网址:www.lordabbettchina.com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 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郁豪伟

经办会计师: 汪棣 薛竞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0月09日证监许可【2011】1597号文核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股票型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自2012年02月13日到03月16日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具体募集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当认购金额(含认购费)适用于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4.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4.4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2)当认购金额(含认购费)适用于固定金额费用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00元

认购份额=(4,999,000.00+1,500.00)/1.00=5,000,5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5,000,500.00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募集期从2012年02月13日至2012年03月16日。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1000元(含认购费)。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开始办理时间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支付。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率如下: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当申购金额(含申购费)适用于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10,000元,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0=8,210.18份

2)当申购金额(含申购费)适用于固定金额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的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不到1年,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列支。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申购。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到(5)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含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及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或符合法律法规或按照国家有权机关要求方式进行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二)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于经济周期和政策导向的关系研究,采取“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研究与“自下而上”的微观个股选择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动型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股票选择,追求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9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包含央行票据)。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周期的运行规律、把握经济周期与行业轮动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在通货膨胀阶段重点配置抗通胀的行业和个股,在通货紧缩阶段重点配置抗通缩的行业和个股,通过行业轮动和精选个股抵御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实现基金资产长期保值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行业、个股等三重纬度的基本面研究,对当前经济周期演变形势下的行业前景和公司盈利进行详细跟踪和评判,并由此挖掘出具备核心竞争力、有能力把握行业成长机遇的优质个股,最终在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进行集中投资,力争抵御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获取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全球经济发展趋势及其周期变化规律、中国经济发展趋势及其行业景气轮动规律、国内政策取向以及A股市场环境等因素,在深入研究经济周期、政策取向、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分析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动态调整各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力争抵御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获取超额收益。

(1)经济周期:如何区分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

经典的经济周期理论认为,经济的繁荣和衰退是有规律的,经济周期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复苏、繁荣、滞涨和衰退。针对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物价形势和政策取向差别较大。在经济繁荣和滞胀时,经济处于通胀上行期,对应紧缩性质的政策取向 在经济衰退和复苏时,经济处于通胀下行期,即通货紧缩期,对应宽松性质的政策取向。

表1 经济周期的划分与相应经济特征

经济周期理论认为对应经济周期的每个阶段,应当有不同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投资时钟理论就是一种将经济周期与资产配置联系起来的方法,最早是美林证券根据经济周期理论在超过30年的数据统计分析中发现的。

当经济处于复苏期时,通胀处于温和期,政策较为宽松,大类资产的配置首选是股票资产,商品是次优选择 当经济处于繁荣期时,通胀进入加速期,政策开始趋于紧缩,商品资产成为配置首选,股票是次优选择 当经济进入滞胀期时,通胀仍处于高位,政策依然难以放松,但经济已经开始下滑,此时现金成为配置首选 当经济进入衰退期时,政策虽然放松,但是通胀和经济均处于下行趋势,债券成为配置首选。

图1经济周期与大类资产配置

(3)本基金的大类配置策略:立足抵御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

基于经典的投资时钟,结合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制,本基金特别制订了一套适合自身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实现抵御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投资目的。

首先,本基金将建立一套经济周期的跟踪指标体系。利用工业增加值的变化作为衡量经济增长情况的主要指标,利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变化作为衡量通货膨胀趋势的主要指标。此外还采用衡量各种商品在不同的生产阶段的价格变化情形的生产者物价指数(PPI)、反映国内所有最终生产活动价格的国内生产总值缩减指数作为辅助指标。对于价格走势的研判,一般结合同比变动幅度以及环比变动幅度共同进行分析。

其次,本基金将宏观政策、流动性以及行业前景等更多变量纳入到经济周期的分析框架中,对经济周期不同阶段的宏观政策取向、市场流行性以及行业盈利趋势进行跟踪,从而对大类资产配置进行辅助决策。

第三,本基金基本遵循投资时钟,但考虑到投资品种的限制,我们微调了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当宏观经济处于复苏期,通胀处于上行初期,政策取向较为宽松,我们将加大股票配置比例,降低债券配置比例 当宏观经济进入繁荣期后,通胀处于加速上行期,政策取向趋于紧缩,我们将继续维持较高的股票配置比例和较低的债券配置比例,以抵御较高的通货膨胀 当宏观经济进入滞胀期后,经济已开始下行,但政策受制于通胀高位,依然保持偏紧,我们将降低股票配置比例,留出部分现金进行仓位控制 当宏观经济进入衰退期后,通胀和经济同步下行,政策虽有放松迹象,但行业盈利前景恶化,我们将继续维持较低的股票配置比例,并重点加大债券配置比例,以抵御通货紧缩。2、行业配置策略

(1)立足经济周期的行业轮动

行业配置方面,投资时钟也为了行业配置提供了较强的理论支撑。

基于经济周期的行业轮动规律较为明显。经济周期的繁荣期,表现为实体经济增长的同时伴随着通货膨胀上升,上游资源品等周期类品种是此时较好的行业配置选择 衰退时期,通货膨胀继续上升但实体经济已开始出现下滑,此时应控制好仓位,行业配置以非周期行业中能有效抵御通胀的防御型行业为主。

萧条时期,实体经济继续下滑且通胀亦掉头下行,固定收益类品种为较好选择,此时的行业配置应精选具备稳定现金流的行业 当通胀下行到一定阶段且实体经济开始掉头增长时,将再度进入复苏周期,此时的投资适宜配置金融地产等国民经济先导型行业。

因此,针对经济周期不同阶段下的行业轮动现象,本基金制订了相应的行业投资策略:

1)在通货膨胀阶段,本基金将加大抗通胀行业的配置,精选与通胀相关性较高的行业,通过投资于抗通胀行业抵御通货膨胀的风险,同时提高股票仓位分享通胀时期资产价格的上涨。

2)在通货紧缩阶段,本基金将加大抗通缩行业的配置,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可能同时考虑在通缩阶段有政策大力扶持的主题型产业,政策支持能够保证公司在通货紧缩阶段也能有稳定的现金流,同时控制股票仓位在较低水平。

3)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上市公司调研)与定量分析(财务数据分析、量化分析等)相结合的方式深入研究行业中盈利能力稳定且成长性优异的上市公司进行跨周期配置,这类公司股票能够在通货紧缩阶段具备防御价值、在通货膨胀阶段具备充分的上升空间,具有长期持续投资价值。

(2)选择具备充足安全边际的行业

本基金希望在具备足够安全边际的情况下投资相关行业。这个安全边际包括两层含义:①不至于为市场关注度高而支付过高的代价,以保证一定的盈利空间 ②尽可能降低财务风险。一个可行的分析手段是通过行业当前的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和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等三个指标来评估基金投资支付的代价,通过行业当前的流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两个指标来评估行业的财务风险,在这个评估中,这五个指标被赋予相等的权重。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当前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形势精选行业中受益于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主题、成长性好且估值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我们将关注上市公司的资源优势、产品优势、行业地位等,并同时考虑估值的合理性。

1)资源优势

不论科技发达程度如何,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总是有限的,资源瓶颈常常会制约经济发展的速度。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拥有上游的资源是至关重要的。具有资源优势的公司往往也能够获取超过行业平均的利润水平。尤其当通货膨胀来临的时期,资源价格的上涨速度往往要快于通货膨胀的上涨速度,从而成为抗通胀的优秀投资标的。

具有自然资源优势的行业主要有:拥有土地资源、水资源或者生物资源的农林牧渔业 拥有或开采矿产及能源资源的采掘业 拥有基础原材料基地的制造业 对水资源进行开发的水电、自来水行业 对土地资源、水资源进行开发的交通设施行业 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房地产上市公司 对旅游资源进行经营、开发的旅游业等。

2)产品优势

具备产品优势的公司,往往已经具备了各个方面的竞争力,管理水平优秀、技术水平卓越、装备水平先进等等,因此这样的公司通常具备长期的市场竞争力,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企业的产品优势可以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产品的使用价值 二是产品的具体形态(如产品的花色、式样、包装等) 三是产品的销售服务、品牌商标等 而具有优势的产品就是在以上三方面中任何一个方面有别于竞争产品且更受者青睐。

3)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

本基金认为,当景气周期处于上升期时,行业龙头企业会获得更多的利润,业绩增长会更快 即使当景气周期拐头时,行业龙头企业也能更好地抵御周期性波动和宏观调控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的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并考察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发展战略、市场开拓能力等重要指标。

行业龙头企业,一般指在该行业里股本、市值、规模、市场占有率居前的代表性企业。这些企业由于规模巨大,市场占有率高,所以其自身发展对全行业有重大影响,往往引领全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兴衰。

4)合理估值

对于上市公司的估值,我们同时参考三种方法进行评估:1、资源评估法,即参照当前资源的市场价格,评估其所拥有自然资源的期权价值 2、市盈率估值,本质上是考察公司将资源转化为产品的能力,也是体现其深加工优势的强弱。3、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的比率(PEG)估值,本质上是考察公司未来的成长能力和当前的估值水平是否匹配。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债券及部分货币市场工具的主要目的是在通货紧缩背景下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当经济进入萧条阶段,即通货紧缩且经济下行之时,股票市场风险可能显着增大,本基金将降低股票投资的仓位,增加对货币市场工具和债券的投资,在保证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一定收益。除此之外,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可转债,结合对股票走势的判断,积极把握合理投资风险下的获利机会。

债券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并及时调整债券组合使其保持对利率波动的合理敏感性。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 其次,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时,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市场政策趋势、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价值分析,采取久期管理,期限结构配置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积极投资策略,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债券投资风险。

1)久期控制策略

久期作为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指标,反映了债券价格对收益率变动的敏感度。本基金通过建立量化模型,把握久期与债券价格波动之间的关系,根据未来利率变化预期,以久期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严格控制组合久期的目标久期。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通过久期控制,合理配置债券类别和品种。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结合收益率曲线策略进行利率期限结构配置,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并从相对变化中获利。适时采用哑铃型、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最大限度规避利率变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通过合理期限安排,保持组合较高的流动性,既能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又能避免组合规模的变化对投资策略实施的影响。

3)信用风险评估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发债主体自身经营状况和现金流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将通过信用债跟踪评级制度,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股东背景、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融资能力等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等指标的分析,对个券的信用风险进行严谨评价,从而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5、其他投资策略

除股票和债券资产外,本基金的投资对象还主要包括权证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 此外,还将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以达到增值的目的。本基金投资权证将遵循基金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投资比例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80%+金融同业存款利率×20%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证监会备案后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沪深300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 现金部分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金融同业存款利率,能够反映基金资产的现金部分实际获得的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60%-95%。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基金的预期平均股票仓位约为基金资产净值的80%,所以,业绩基准中的这一资产配置比例可以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持股相对集中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品种。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一般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包括央行票据)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95%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下转B12版)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费率
A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1年 0.5%
大于等于1年,小于2年 0.25%
大于等于2年 0
阶段 经济周期 经济特征
通货膨胀阶段 (政策偏紧) 繁荣 经济增长 通胀上升
滞胀 经济下滑 通胀上升
通货紧缩阶段 (政策偏松) 衰退 经济下滑 通胀下降
复苏 经济增长 通胀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