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2年1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 言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释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5日修订,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从一交易账户转移到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可转换债券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是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3年5月9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丹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周宏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50万元 49%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49.5万元 34.33%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500.5万元 16.67%
总计 15000万元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田丹 董事长 男 中共党员,硕士,EMBA。曾任湖北省军区参谋、秘书,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金融调研处科长,湖北证券公司证券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三峡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长。
胡运钊 董事 男 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湖北省经委工业处副处长、处长,黄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黄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党组副书记,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王岺 董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热轧厂技术员、科长、车间副主任、厂长助理、副厂长、厂长,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武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钢铁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李国洪 董事 男 硕士研究生学历。曾担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主管,法律事务部经理,债权债务中心总经理,资产保全事业部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长江期货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徐文彬 董事 男 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曾任步兵273团政治处主任,步兵271团政委,上海松江区建委书记,松江区小昆山镇和洞泾镇党委书记,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副总裁、总裁。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陈谋亮 董事 男 中共党员,博士,高级经济师,高级商务谈判师。曾任湖北经济学院讲师 扬子石化化工厂、总裁办、股改办、宣传部、企管处管理干部,集团法律顾问,中石化/扬子石化与德国巴斯夫合资特大型一体化石化项目中方谈判代表 上海交大南洋部门经理兼证券事务代表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战略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监、总监。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蒋学杰 董事 男 经济学硕士,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商学院MBA。曾任中南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教师、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武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并兼公司总助,副总等职、LoftusCapitalPartnersLimited,Australia旗下基金亚洲市场投资组合及私人股权投资的亚洲区域负责人、KVBKunlunPtyLtd,Australia金融衍生产品持牌交易投资顾问、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朱恒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奉贤支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
胡柏枝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大专,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任湖北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局长,中国三峡总公司财务部主任、副总会计师,三峡财务公司总经理,财政部驻湖北省专员办监察专员、党组书记、巡视员,湖北省人大财经委、预工委副主任。
黄宪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博士,博士生导师。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商学院副院长,美国新泽西西东大学访问学者,武汉大学珞珈城市信用社副董事长,中港合资武新公司财务总经理。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宋晓燕 独立董事 女 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律师。曾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国际金融系教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余汉生 监事会主席 男 中共党员,本科,正高职高级会计师。曾任武钢实业公司审计处处长、武钢实业公司财务处处长、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处处长。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长。
柳杨 监事 男 硕士研究生学历。曾担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部主管。
王罗洁 监事 女 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曾任核工业部国营792矿统计员、计划科长,上海海欣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经理、财务副总监等职。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党员,硕士。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零售服务部(筹)负责人。
刘耘 监事 女 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湖北经贸实业公司暨大通(中国)国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会计主管、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暨武汉蓝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财务部副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副总监。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蒋学杰 总经理 男 简历同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金融学硕士,EMBA。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自治街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主任、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付勇 副总经理 男 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主任科员、华龙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经理、东北证券北京总部总经理助理、东方基金副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10年2月任东方基金公司东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年6月至2010年2月任东方基金公司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3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覃波 副总经理 男 硕士,上海国家会计学院EMBA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在长江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和债券承销发行工作。2002年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区域经理、营销策划部副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专户理财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李小羽 基金经理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工学硕士,华南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研究生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加拿大特许投资经理资格(CIM)。曾任长城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加拿大InvestorsGroupFinancialServicesCo.,Ltd投资经理和投资顾问。2002年10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先后任基金经理助理、交易管理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和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波 基金经理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经济学硕士,上海财经大学国防经济专业研究生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太平洋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2011年3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蒋学杰 总经理
付勇 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叶琦 总经理助理、金融工程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胡志宝 公司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钱斌 研究发展部总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小羽 固定收益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洪书 交易管理部副总监
薛天 国际业务部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督察长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的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 金融工程部、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交易管理部、基金事务部、市场开发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综合行政部、专户理财部、国际业务部、产品开发部
分支机构 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武汉办事处
员工总数 107人(截至2012年2月)
员工学历构成 学历 人数 占比
博士 2人 2%
硕士 57人 53%
本科 40人 37%
专科 6人 6%
其他 2人 2%
总计 107人 100%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8)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险控制责任。
(1)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监、基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业务骨干组成
(4)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 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 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等。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2)交易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21版)
(上接B19版)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成立时间:1987年12月22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8]1037号
注册资本:348,501.376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166596
传真:0755-82080400
联系人:董雁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发展银行,股票简称:深发展A,股票代码:000001)是中国第一家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商业银行。深发展于1987年5月首次公开发售人民币普通股,并于1987年12月22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深圳。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深圳发展银行综合实力日益增强,成为了一家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武汉等22个经济发达城市设立了约300家分支机构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北京、香港设立代表处,并与境外众多国家和地区的600多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2010年6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及其关联公司通过受让美国新桥投资集团持有的深发展股份完成过户和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成为深发展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9.99%。2011年7月20日,深发展以每股17.75元的价格向中国平安非公开发行约16.38亿新股,换取中国平安所持平安银行的约78.25亿股股份(约占平安银行总股本的90.75%)以及现金约26.9亿元交易完成。目前,深发展持有平安银行约90.75%的股份,平安银行成为深发展的控股子公司 中国平安及其控股公司持有深发展股份共计约26.84亿股,占比约52.38%,深发展成为中国平安旗下的控股子公司。
近年来,深圳发展银行业务持续健康增长,业绩表现良好。2011年3季度,深发展合并报表。截至2011年9月底,两行合并后的总资产达12,072亿元,总贷款达6,083亿元 总存款达8,322亿元 其中,深发展总资产达9,305亿元,总贷款4,597亿元,总存款6,286亿元。截至2011年9月底,两行合并后的净利润76.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43%,资产质量保持在较好水平,拨备覆盖率366% 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46%和8.38%,符合监管要求。2011年1-9月份,深发展实现净利润71.2亿元,加权年化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18.9%。资产质量保持在很好水平,截至2011年9月30日,全行不良贷款率仅为0.46%,拨备覆盖率达383%,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08%和9.97%。
深圳发展银行于2008年1月4日经深圳市银监局核准,获得运营信托保管业务资格 2008年8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2010年1月2日经中国银监会核准,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资格 深圳发展银行已具备七大类20多种资产托管服务,与多家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展开了紧密的合作。
2、深圳发展银行资产托管团队
深圳发展银行资产托管团队平均年龄33岁,100%的员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33%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团队核心管理层员工均具有银行管理、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工作资历。
叶萍,女,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长期从事银行会计工作,精通本外币资金清算,具有多年计财、零售业务管理经验。1982年11月至1989年3月在中国银行惠州分行工作 1989年4月至1990年5月在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工作 1990年6月至1999年6月在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工作,历任外汇会计室副经理、经理 1999年6月至2002年2月任深圳发展银行清算中心副主任(副总经理级) 2002年3月至2007年6月任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 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零售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基金托管筹备小组副组长 2008年1月-8月拟任深圳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8年8月至今任深圳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3、主要案例和典型客户
基金公司 公募基金 华富基金
基金一对多 华夏基金、易方达
基金一对一 中海基金
证券公司 集合理财 中投证券
“小集合”理财 华西证券
券商定向理财 招商证券、平安证券、华西证券
信托公司 信托贷款 华润信托、中融信托、华宝信托、中铁信托
股权及股权收益权 中融信托、平安信托
阳光私募 平安信托、华润信托
票据池融资 华润信托、中融信托
资产池融资 华润信托
信托受益权 中融信托
物业收益权 平安信托
商业银行 理财产品托管 渣打银行、宁波银行、湛江银行、恒丰银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 大正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九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九楼 法定代表人:田丹联系人:孙赵辉 电话:021-61009916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联系人:滕涛 电话:010-85108229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网址:www.cmbchina.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网址:www.spd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网址:www.cmbc.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5557083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77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0)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联系人:骆芸 电话:027-82656224传真: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027)96558,4006096558公司网址:www.hkbchina.com (11)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95501网址:www.sdb.com.cn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联系人:芮蕊 电话:0755-25879756传真:0755-25879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网址:www.essence.com.cn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网址:www.95579.com (15)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网址:www.daton.com.cn (16)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联系人:叶蕾 电话:021-68761616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网址:www.tebon.com.cn (1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网址:www.dwzq.com.cn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网址:www.ebscn.com (1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网址:www.hfzq.com.cn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部网址:www.gf.com.cn (2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网址:www.guodu.com (2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网址:www.gjzq.com.cn (2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网址:www.glsc.com.cn (2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联系人:吴祖平 电话:0791-6281061传真:0791-62810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网址:www.gsstock.com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人代表人:万建华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网址:www.gtja.com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网址:www.guosen.com (2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或95553网址:www.htsec.com (2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网址:www.hysec.com (29)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4-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网址:www.hazq.com (3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联系人:赵洁 电话:021-50122222传真:021-501222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网址:www.cnhbstock.com (31)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784656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网址:www.hlzqgs.com.cn (3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联系人:万鸣 电话:025-83290979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网址:www.htsc.com.cn (3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网址:www.jhzq.com.cn (3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传真:0791-867701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网址:www.avicsec.com (3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网址:www.qlzq.com.cn (3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上海证券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网址:www.962518.com (3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联系人:邓寒冰 电话:021-54033888传真: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23网址:www.sywg.com.cn (38)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联系人:翟璟 电话:027-87618882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028-86711410网址:www.tfzq.com (3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网址:www.txsec.com (40)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联系人:关键 电话:0755-33331188-8805传真: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5432-18网址:www.tyzq.com.cn (41)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联系人:徐晌斐 电话:021-36531494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网址:www.xzsec.com (4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务电话:95565或400-8888-111网址:www.newone.com.cn (4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联系人:郭丽 电话:010-66568888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网址:www.csc108.com (4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联系人:丁思聪 电话:0571-85776115传真:0571-87112510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网址:www.bigsun.com.cn (4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网址:www.citics.com (47)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网址:www.zxwt.com.cn (4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3734659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网址:www.zszq.com.cn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有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名单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其他相关机构 信息类型 注册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上海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法定代表人 陈耀先 廖海(负责人) 萧伟强
联系电话 010-59378839 021-51150298 021-22122888
传真 010-59378907 021-51150398 021-62881889
联系人 朱立元 梁丽金、刘佳 彭成初(江雯、黄小熠为经办注册会计师)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月4日证监许可【2012】6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募集对象 1、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募集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认购的时间安排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见发售公告及基金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三)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不设上限。 (四)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设立相应的费率水平。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但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费率为年费率0.3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基金份额类别 单笔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 注:M为投资金额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1、A类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6%,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场外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场内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份 2、C类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场外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份 场内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份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十)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的限额 通过本基金代销网点进行认购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不设级差限制。场内认购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且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人民币。 4、本基金对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基金募集期间产生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和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包括该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不成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赎回款项,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若代销机构有关于交易级差规定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可接受个人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申购申请。具体申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含申购费),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导致每个交易帐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场内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导致每个交易帐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种。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费用应在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A类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两类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单笔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 5、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两类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N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47151.30(=49603.17/1.052)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47151份,剩余0.32元返还给投资者。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元,则其如果是场外申购可得到47151.30份基金份额,如果是场内申购可得到47151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元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47528.52(=50000/1.052)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47528份,剩余0.55元返还给投资者。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元,则其如果是场外申购可得到47528.52份基金份额,如果是场内申购可得到47528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认/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60天后赎回,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100,992.5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60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元。
(2)若投资者认/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25=102,500元
赎回费用=102,500×0=0元
赎回金额=102,500元
即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2,50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本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定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按照其他方式处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主要运用可转债品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通过积极主动的可转债投资管理,力争在锁定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理念,以宏观经济分析和深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利用可转债“进可攻、退可守”的特性,在有效控制流动性和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组合,以其债性锁定本金安全,以其股性分享股市成长带来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并可持有由可转债转股获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 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债品种,一方面利用可转债的债券特性,强调投资组合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利用可转债的股票特性,分享股市上涨产生的较高收益。
1、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走势、市场利率走势以及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短期内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而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框架下,根据类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风险来源、市场流动性、利息税务处理等因素,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以寻求收益、风险、流动性之间的最佳平衡点。针对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可转债(含传统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普通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三个子市场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
2、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其投资者可以在约定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将该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可转债同时具备普通股不具备的债性和普通债权不具备的股性。当标的股票下跌时,可转债价格受到债券价值的有力支撑 当标的股票上涨时,可转债内含的期权使其可以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债估值模型分析,本基金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转债,以达到控制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行业配置策略
可转债因内含期权价值使其与公司股票价格走势和波动率水平密切相关。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种宏观因素,实现最优行业配置。
本基金以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特征和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研究为基础,综合考量宏观调控目标、产业结构调整因素等,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和受益于政策扶持具有优良成长环境的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进行投资布局。同时,结合经济和市场阶段性特征,动态调整不同行业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2)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对所有可转债所对应的股票进行基本面分析,具体采用定量分析(如P/E、P/B、PEG等)和定性分析(公司治理结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创新能力等)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标的股票,分享标的股票上涨的收益。
首先,遵循价值投资理念,上市公司的行业景气度的提升能带动上市公司业绩增长,进而拉动上市公司股价上涨。标的股票的上涨将提升可转转的期权价值,进而推动可转债价格上扬。
其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与同行业的对比以及是否具有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稳健的财务结构及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是公司偿还债务的保证。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数据指标对个券进行选择。
再次,分析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在所属行业中的地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由于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件相对比较严格,目前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不少是行业内的龙头公司,具有稳定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盈利能力。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是衡量可转债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一方面经营业绩的提升、盈利能力的增强可以带动公司股价上扬,进而拉升可转债的期权价值,使投资者获利 另一方面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再融资难易程度。另外,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是否有高派现、高转送的惯例及潜力也是本基金甄选个券的重要方法。
(3)可转债投资时机的选择策略
当股市向好,可转债股票特性表现较为明显,可转债的市场定价重点考虑股性,其价格随股市上升而上涨超出债券成本价,本基金可选择二级市场卖出可转换债券以获取价差收益 当股市由弱转为强或发行可转债的公司基本面向好、业绩逐步好转,正股价格预计有较大提升时,本基金将可转债按转股价格转换为正股,分享公司业绩成长的红利或股价上涨带来的良好收益。当股市持续处于低迷状态,可转债的债券特征表现明显,市场定价更多考虑债性,此时可转债和正股的价格均下跌,二级市场卖出可转债以及可转债转换为股票均不合适,本基金将保留可转债以期获得到期固定本息收益。
(4)转股策略
在转股期内,当本基金所持可转债市场价格显着低于转换价值时,即转股溢价率为负时,本基金将实现转股并卖出股票实现收益 当可转债流动性不足以满足投资组合的需要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当正股价格上涨且满足提前赎回触发条件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锁定已有收益,并通过进一步分析和预测正股未来走势,作出进一步投资决策。
(5)条款博弈策略
可转债通常附有赎回、回售、转股修正等条款,其中赎回条款是发行人促进可转债转股的重要手段,回收和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则是对可转债投资者的保护性条款。这些条款在特定环境下对可转债价值有重要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上市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融资需求,对发行人的促进转股意愿和能力进行分析,把握投资机会。
(6)低风险套利策略
按照可转债的条款设计,可转债根据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股票,因此存在可转债和正股之间的套利空间。当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为负时,买入可转债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益 反之,买入标的股票并卖出可转债可以获得套利利差。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与正股之间的关系,择机进行低风险套利,增强基金投资组合收益。
3、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策略与传统可转债的投资策略类似。一方面,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可以择时卖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 另一方面,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同时本基金通过调整纯债和认股权或标的股票之间的比例,组成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类可转债债券产品,并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4、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做出分析。
自上而下: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债券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定组合久期大小的依据。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我们将缩短组合久期,以本金安全为主要策略 反之,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通货膨胀率下降,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我们将增加组合久期,以获取更高的票息和价差收益。
自下而上:通过对个券的分析来选择投资品种。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挑选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具体的普通债券投资策略主要有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及利差策略等。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性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6、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根据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评判企业的投资价值,从而决定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2)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当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增强基金资产收益。
本基金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和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宏观经济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估值定价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7、权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即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 (2)根据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率、到期日等指标,选择买入和卖出时机,实现稳健超额收益 (3)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征,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收益率×7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2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由中信标普指数公司推出,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数,编制原则具有严肃性,能够较好的反映可转债市场变化。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属于中信标普固定收益系列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债券。对于交易所交易债券,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票面余额超过1亿人民币、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均包含在该指数当中。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整个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综合性权威债券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由于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以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为目标,因此,该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债券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八)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类证券研究员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研究报告及投资建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审核批准有关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建立基金投资的具体方案,进行资产配置及投资组合,确定基金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比例
4、基金经理与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类证券研究员就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进行及时的双向交流,选择确定投资品种
5、基金经理向交易管理部下达交易指令,包括投资品种、价格和投资数额
6、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执行交易,并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反馈交易执行情况 指令完成后,交易管理部将成交单交基金经理签字确认,并向基金事务部核查清算结果。
7、金融工程部的风险与业绩评估人员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业绩的参考 量化分析研究人员通过数量化分析模型和指标对证券市场进行分析和研究,在证券选择、资产配置等方面为投研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分析报告
8、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整个投资交易全过程是否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侵犯持有人权益的行为
9、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九)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 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照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上述(一)中第4到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下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金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下转B2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