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
定,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对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进
行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申购赎回、投资限制、估值和
信息披露等章节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托管协议》对应
部分内容同步修改。同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进行了更新。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
信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
改前后文对照表》。
二、自 2018 年 4 月 1 日(含该日)起,投资者赎回时,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1
入基金财产。
三、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4 月 1 日起
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工银瑞信
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
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
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
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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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规。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3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的申购与赎回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4
则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的申购与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量限制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格、费用及其用途 手续费。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 7 日以上(含 7 日)的赎回,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的申购与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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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形时。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发生上述第 1、2、3、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的情形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的申购与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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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的申购与赎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
及处理方式 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式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一、基金管理人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一)基金管理人简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况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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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 6-9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邮政编码:100033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字【2005】93 号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字 2005【93】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400-811-9999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一)基金托管人简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6 日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6 日
况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7.86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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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2005]74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投资 不低于 6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不低于 6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二、投资范围 例为 5%-4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内 例为 5%-4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内
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任 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任
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1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投资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限制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1、组合限制 ……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9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
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除上述第(11)、(15)、(16)、(18)项规定外,因证券市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10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新增:
产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三、估值方法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新增:
产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新增:
信息披露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信息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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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定期报告,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金季度报告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新增:
信息披露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信息 27、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七)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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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事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一)基金管理人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邮政编码:100033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2005】93 号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2005】93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400-811-9999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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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事人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7.86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 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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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 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 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依据、目的和原则 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一)订立托管协议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依据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于 6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于 6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和核查 5%-4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内的股票资 5%-4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内的股票资
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任何交易日日终 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任何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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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下规定: 下规定:
和核查 ……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1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16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
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除上述第(11)、(15)、(16)、(18)项规定外,因证券市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产并不一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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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核查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五)基金托管人根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
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明确的证券。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
监督。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算和会计核算 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二)基金资产估值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处理
2、估值方法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算和会计核算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四)暂停估值与公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告的情形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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