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号
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表人:唐建光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60090
电话:021-31081600 传真:021-31081927 邮编:200082
保证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567296 传真:023-63567290 邮编: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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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保证受益人(即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金
额承担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
保证人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的投资金
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
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保证受益人。
保证受益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保证人已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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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
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保证人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
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
之和(即“投资金额”)。
1.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
本基金的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
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
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
分。
1.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期
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
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亿元(不
包括募集期利息)。
1.4 保本期到期日:(1)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
况下,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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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保本期为 3 年,即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的 3 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当保本期内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
前到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
公告中确定当期保本期的提前到期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
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2、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投资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
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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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但在保本期到期日
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
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可能加重保证人保
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
式的净值减少;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
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免于
履行保本义务的;
9、在保证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或《保
证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10、《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但保证人
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保证责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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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
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
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
定账户。
5.2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 5.1 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
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
管理人应向保证受益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
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信息。
5.3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保证受益人逐一
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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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根据 5.1-5.3 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
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保证受益人。
5.5 在保本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
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及本条 5.1、5.2、5.3、5.4 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
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保证受益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
付事宜,但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6.1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
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
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
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
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
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
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
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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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
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
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
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
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
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
他费用,以及赔偿对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
中列支,按本条第 7.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保
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应就所收取的保证费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
发票。
7.3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0.2%÷当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
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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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保证合同》而产生的或与《保证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
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9.1 本《保证合同》是《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管理人应随《基
金合同》一同公告。
9.2 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
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
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甲方公告的第一个保本期开
始之日起生效。
9.3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
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
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9.4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
人、保证人另行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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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
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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