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

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922   保本基金

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922 保本基金    数据更新时间:2021-12-29

最新净值(元) 累计净值(元) 最低投资额
1.5303 1.037 10元
  • 投入1万,近3年收益情况(元)
    今年以来 两年以来 三年以来
    ¥117.00 ¥308.00 --
  • 收益率(%)
    近1月 近3月 近半年 今年以来
    -- 0.29% 0.67% 1.17%

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保证合同

时间:2015-10-28 源自:巨潮网

合同编号: 号




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表人:唐建光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60090


电话:021-31081600 传真:021-31081927 邮编:200082




保证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567296 传真:023-63567290 邮编: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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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保证受益人(即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金

额承担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

保证人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的投资金

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

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保证受益人。

保证受益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保证人已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

损失。




2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

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保证人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

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

之和(即“投资金额”)。


1.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

本基金的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

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

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

分。


1.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期

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

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亿元(不

包括募集期利息)。


1.4 保本期到期日:(1)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

况下,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3
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保本期为 3 年,即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的 3 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当保本期内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

前到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

公告中确定当期保本期的提前到期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

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2、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投资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

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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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但在保本期到期日

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

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可能加重保证人保

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

式的净值减少;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

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免于

履行保本义务的;


9、在保证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或《保

证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10、《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但保证人

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保证责任的除外。



5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

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

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

定账户。


5.2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 5.1 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

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

管理人应向保证受益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

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信息。


5.3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保证受益人逐一

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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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根据 5.1-5.3 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

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保证受益人。


5.5 在保本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

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及本条 5.1、5.2、5.3、5.4 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

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保证受益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

付事宜,但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6.1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

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

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

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

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

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

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

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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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

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

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

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

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

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

他费用,以及赔偿对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

中列支,按本条第 7.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保

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应就所收取的保证费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

发票。


7.3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0.2%÷当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

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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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保证合同》而产生的或与《保证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

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9.1 本《保证合同》是《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管理人应随《基

金合同》一同公告。


9.2 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

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

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甲方公告的第一个保本期开

始之日起生效。


9.3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

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

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9.4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

人、保证人另行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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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

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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