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47 号文批准。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4.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
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 本基金自 2016 年 1 月 22 日至 2016 年 1 月 29 日,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
直销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包括北京直销中心和中邮基金官方微
信平台——中邮基金服务号。
6.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
人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
民币 1,0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
制)。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
多次认购本基金,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8.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
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
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
上、合约上或其他的障碍。
10.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
1
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即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
况和认购的份额。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6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证券日报》上的《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
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3. 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4.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0-1618 及
北京直销专线电话 010-82290840 咨询购买事宜。
15.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2
式。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的相关公告。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
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
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 A 基金代码:002274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 C 基金代码:002275
(二) 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六) 募集上限
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七)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为投资者提供
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八)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
3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金融工
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
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
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九)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 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 直销机构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联系人: 隋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中邮基金服务号
2. 代销机构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十一)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自 2016 年 1 月 22 日到 2016 年 1 月 29 日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募集期
4
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2.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 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
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
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
录为准。
5.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
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税后);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6.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5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1. 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
100 万元(含)—200 万元以下 0.4%
200 万元(含)—500 万元以下 0.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
本中列支。
2.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
式如下: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6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金额。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费率为 0.6%,如果募集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2 元,基金份额面值 1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2)/1.00=9942.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942.36 份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2 元,基金份额面值 1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2)/1 .00= 1000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10002 份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三)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
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四) 认购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直销
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
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7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已购买过中邮核心优选、中邮核心成长、中邮核心优势、中邮核心主题、中邮中小盘灵
活配置、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中邮战略新兴产业、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基金、中邮定期
开放债券基金、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中邮双动力混合、中邮多策略混合、中邮货币、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
置、中邮新思路灵活配置、中邮尊享一年、中邮绝对收益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
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登
记基金账户业务。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注意事项
1. 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 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申请认购。
3.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代销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卡;
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作为直销资金结
算账户。
4. 个人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可以在代销机构指定的网点以及直销机构办理。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
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5. 直销机构办理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直销中心。
(二)其他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日的 9:30 至 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8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 同名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3)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3.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 认购时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注:在办理开户时,投资者须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帮助投资者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及购买基金类型是否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合。
4. 投资者提示
(1) 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
者也可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www.postfund.com.cn)上下载有关直销业
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 直销机构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3) 北京直销中心咨询电话:010-82290840,传真 010-82294138;
(四) 缴款方式
1.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
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2.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 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6: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中
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或邮储银行的直销专户。
1) 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0200242419022300152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中街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100024248
2) 招商银行直销专户:
9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110902346310208
开户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望路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100005408
3) 邮储银行直销专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00001494080010001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区支行
大额支付号:403100001242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投资者填写划款凭证时,请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中邮
纯债聚利债券 A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274;基金名称:“中邮纯债聚利债券 C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275 。
(3) 如果投资者当日规定时间内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申
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4) 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
户: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注意事项:
1. 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
2.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代销机构指定的基金代销网点或直销机构办理,通过代
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3. 在直销机构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
10
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 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在代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请遵循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4. 直销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直销中心。
(二) 其他代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 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开户及认购时间:
基金募集日的 9:30 至 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 法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4) 预留印鉴卡;
(5)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
己承担。
3. 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
(2)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投资者提示
(1)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中邮创业基金
11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www.postfund.com.cn)上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
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 直销机构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3) 北京直销中心咨询电话:010-82290840,传真 010-82294138;
(四) 缴款方式
1. 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
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2.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 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6: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中
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或邮储银行的直销专户。
1) 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0200242419022300152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中街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100024248
2) 招商银行直销专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110902346310208
开户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望路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100005408
3) 邮储银行直销专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00001494080010001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区支行
大额支付号:403100001242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机构投资者填写划款凭证时,请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中
12
邮纯债聚利债券 A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274;基金名称:“中邮纯债聚利债券 C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275 。
(3) 如果机构投资者在当日规定时间内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
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4) 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
户: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清算与交割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
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3.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
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
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13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06 年 5 月 8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5 年 8 月 6 日
联系人:李晓蕾
联系电话:010-8229516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李芳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联系人:隋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中邮基金服务号
2. 代销机构
(1)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1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2)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张悦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5)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15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 系 人:杨磊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5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15 层 1507 室
负责人:李飒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2116298
传真:010-62216298
经办律师:刘敬华 李飒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16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9 日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