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资产管理计划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关
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的相关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对于运作旗下资产管理计划发生
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按照适用法规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关附加,相应税费由各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承担。
上述新的税负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并
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如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对资产管理计划增值税政策另有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管
理人将根据最新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