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
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
之日起 6 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
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对旗下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平
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
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包括释义、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申购
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暂停估
值的情形、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
要修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生效。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平安大华
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投资者也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4800)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
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规的规定。
释义 -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回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量限制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回 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 赎回费用,但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为确保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
格、费用及其用途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 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 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
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且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
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回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的情形 情形时。
11、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发生上述第 1、2、3、4、6、7、9 项暂停申购 发生上述第 1、2、3、4、6、7、9、12、13 项
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的情形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回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回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2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
及处理方式 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
(含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 (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
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
不得超过 240 天;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 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5)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
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
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
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的投资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 除上述第(11)、(17)、(18)条外,因基
四、投资限制 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 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
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
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七)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
信息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