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7〕728 号)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
4、本基金自 2017 年 7 月 10 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21 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的
直销中心;其他销售机构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之“(三)销
售机构”的“2、其他销售机构”。
7、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
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
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首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
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届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和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
网站上的《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https://www.bhhjamc.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
和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
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51-5988,400-651-1717)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购买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本次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A 类基金份额简称:汇添金货币 A,A 类基金份额
代码:004786;B 类基金份额简称:汇添金货币 B,B 类基金份额代码:004787)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5、基金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6、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具体各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
将另行公告。
9、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7 年 7 月 10 日到 2017 年 7 月 21 日。在发售期内,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
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3)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人,则该基金合同满
足生效条件。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作它用。有效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储蓄存
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10、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
公告。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基金认购费。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 元。可得到 10,003.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人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购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首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5,00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
撤销。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开户。
2、尚无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在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3、已通过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过本公司开放式基
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过本基金管理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
须用已有的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
式基金账户登记确认后方可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方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三)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其他销售机构包括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机构相关规定为
准。
(四)本公司直销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天津的直销机构接受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
户登记)、认购手续。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 9:30 至 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
请)。
3、认购程序:
(1)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
办理。
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卡时请注
意: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签字的《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
② 开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证件类型指第二代居民身份
证);
③ 指定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标明银行账户信
息(账号、户名、开户行名称),账户名应与投资人开户证件信息一致;
④ 填妥并签字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个人)》;
⑤ 填妥并签字的《客户反洗钱承诺书》;
⑥ 填妥并签字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⑦ 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及代办人签字确认的《账户类业
务申请表(个人)》;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签字
复印件;
⑧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一般不接受法定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作为基金账户的开户人、授权
委托人、经办人;如果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坚持要认(申)购本公司旗下未对投
资者年龄做明确限制的开放式基金,本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决定是否予以办理。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机构)》;
② 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附有最新年检记录)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
复印件;
③ 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附有最新年检记录)、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如营业执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提供);
④ 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出具(需银行盖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
申请单或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银行账户将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
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
⑤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如果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需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如无原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⑥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客户印鉴卡》;
⑦ 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⑧ 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⑨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机构)》;
⑩ 加盖公章的《客户反洗钱承诺书》;
□加盖公章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如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需提供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有效证
件复印件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或申请机构出具的控股股东证明书;
□如需采用传真交易办理业务,还需签订《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特殊机构投资者还应提供的相应资格证明复印件、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材
料复印件、产品合同首页和盖章页复印件以及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资料复印件(均
需加盖公章);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托管人负责开立,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提供填妥的《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托管类资产版)》。须同时加盖(R)QFII
客户和托管人双方签章。托管人部分: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人)、经办人签章;(R)QFII 客户部分:(R)QFII 客户公章、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经办人签章;
② 托管人提供填妥的账户类《机构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R)QFII 机构部
提供填妥的交易类《机构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③ 托管人提供填妥并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章及被授权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R)QFII 机构提供填妥并加盖单
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及被授权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④ (R)QFII 机构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一
式两份;
⑤ (R)QFII 机构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机构)》
;
⑥提供托管人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如非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还需提供加盖公章或部门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提
供(R)QFII 机构加盖公章的有效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⑦ 提供加盖托管部门章的指定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开户证明的复印件;
⑧ 托管人提供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反
面复印件;(R)QFII 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的正反面复印件;
⑨ 托管人提供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反面复
印件;(R)QFII 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反面复印件;
⑩ 托管人对托管部门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如有)
;
□托管人提供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反面复印
件(如有);
□证监会或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
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
□ (R)QFII 机构委托托管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托管合同的首
页及盖章页;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R)QFII 机构的公章);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R)
QFII 机构的公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R)QFII 的投资额度以及开立相关账户的批复的复
印件(加盖(R)QFII 机构的公章);
□加盖公章的《客户反洗钱承诺书》;
□加盖公章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提供公司认为与基金账户开户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已在除本公司直销机构外
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需在直销机构开立交易账户(所需资料同开
户)。
(2)认购基金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将足额认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公司指定直销专
户,并确保在当日 15:00 前到账,不接受除转账以外的其它交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③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个人)》;
④ 本人签字确认的《产品风险确认单》;
⑤ 若委托他人代办,还须出示经公正的委托代办书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及复印件;
⑥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机构)》;
②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产品风险确认单》;
③ 转账凭证复印件;
④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① 投资者选择申请开户时直接成为专业投资者、或从普通投资者转换为专业投
资者,需要提供《专业投资者申请表》和相关财产、资质证明材料;
② 通过直销柜台新开户或以前没有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投资者或已进行风
险承受能力测评但已过有效期的投资者需填写《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
③ 《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结果与投资
者希望购买的基金的风险等级不匹配,需填写《风险警示函》。
(4)交款
投资者需按照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
足额资金汇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大德路支行
银行账号:3602003829200380422
大额支付账号:102581000097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和投
资者名称,并确保募集期间交易日提交认购申请当日 15:00 前到账。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购无效的,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
将在确认为无效认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该退回
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①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没有使用转账方式的;
②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③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在有效时间内交付的;
④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⑤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⑥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
承担任何责任。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缴纳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
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
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成立时间:2016 年 5 月 18 日
电话:0755-33017781
传真:010-68784289
联系人:魏文婷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成立日期:2016 年 5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谭如雁
电话:022-28451132
传真:022-23861510
网址:https://www.bhhjamc.com
客服电话:4006515988,4006511717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网址:www.boc.cn
客服电话:95566
(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http://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4006515988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四)登记机构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魏文婷
电话:010-68784295
传真:010-68784289
网址:https://www.bhhjamc.com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10-653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铁英、朱辉
联系人:朱辉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