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间:2006-11-07 源自:证券时报
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2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4]13号文件“关于同意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6年9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6年9月30日。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 《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
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 《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 指 《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
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信托法》 指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5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 交通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 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
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
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募集期: 指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的份额发售开始之日起到
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
合同生效的日期
存续期限: 指 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 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 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 在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
的行为
转换: 指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
一种服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对原招募
说明书进行的内容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指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
列服务
销售机构: 指 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业
务的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
互联网网站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428号九洲港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7、28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梁棠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娄利舟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4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梁棠先生,董事长,硕士,1958年生。历任广东省财政学校副校长,广东粤财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俊英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1963年生。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企业管理部科长、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李建勇先生,董事,博士,1957年生。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何玉柏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1950年生,曾任重庆市委研究室主任、重庆市委副秘书长、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现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刘鹰先生,董事,硕士,1970年生。曾任广西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改名为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交易部经理,现任美的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硕士,1964年生。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
佟志广先生,独立董事,1933年生。历任中国驻印度、缅甸大使馆商务处秘书,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秘书,中国驻美国联络处商务秘书,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副总经理,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香港港口发展局委员以及多家公司董事长、董事。1991年2月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在担任副部长期间曾任中国“复关”首席谈判代表,中美贸易谈判代表团团长。1994年4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党组书记。曾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外事委员会委员,中国—欧洲议会友好小组副主席。
项兵先生,独立董事,加拿大ALBERTA大学管理学博士,1962年生。历任加拿大CALGARY大学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讲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核心教授,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EMBA及高级管理培训部主任,现任长江商学院院长。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1963年生。现任中山大学教授、法律学系国际法教研室主任,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曾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编辑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广州市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兼职教授,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陈国祥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
刘少波先生,监事,1960年生,曾任暨南大学金融系系主任,现任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廖智先生,监事,硕士,1971年生。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江作良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硕士,1966年生, 1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1年4月至今,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科汇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刘晓艳女士,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博士,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
张南女士,督察长,博士。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2001年10月加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
2、基金经理小组介绍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通过整个投资和研究部门的共同努力来争取良好的投资业绩。
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小组由马骏先生和梁天喜先生两位组成。
马骏,男,1966年3月生,理学学士,历任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主管,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2001年4月进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管理部工作,曾任科讯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梁天喜先生,男,1964年出生,工学硕士,曾在大鹏证券综合研究所从事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先后任研究所市场部经理、投资研究部(行业与公司研究)经理、研究所副所长。2003年2月进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科汇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总经理叶俊英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江作良先生以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和研究部总经理肖坚先生。
叶俊英,同上
江作良,同上
肖坚,硕士,1969年生,12年证券金融从业经历。曾任香港安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2001年4月至今,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科翔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总裁助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资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题报告。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458.0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68888917
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年重新组建以来,交通银行各项业务和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138个大中城市设有分支行,全行员工5万余人,截至2005年末,资产总额为14234.39亿元人民币,实现税后利润92.49亿元人民币。根据《银行家》杂志最新排名,交通银行按资产总额排名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第73位。2005年6月23日,交通银行成功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成为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内地商业银行。1998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2005年被《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60余人。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王滨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阮红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复旦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具有近二十年银行金融从业经验,在银行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曾任交通银行调研部副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5年底,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1只,包括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讯基金、久富基金、华安创新基金、科瑞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湘财合丰系列基金(成长、周期、稳定)、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债券、收益)、海富通精选基金、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宝利证券投资基金、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湘财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公用事业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托管了2只QFII基金——日兴中国人民币国债母基金、日兴AM中国人民币A股母基金,同时交通银行也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两家托管行之一。托管总规模近100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 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
(3) 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生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020-38797023
传真:020-38797032
联系人:娄利舟
2. 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2) 广发证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3)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电话:(010)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华泰证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 话:(025)84457777-882
联系人:张雪瑾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5)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网址:www.csc108.com
(6)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服务热线: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7)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7541476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8) 湘财证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网址:www.xcsc.com
(9) 海通证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10) 广东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池生
联系电话:020-96210
传真:020-83270505
联系人:江涛
网址:www.stock2000.com.cn
(11)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联系电话:0351-8686708
联系人:刘文康
网址:www.i618.com.cn
(12) 金通证券
注册地址:杭州市凤起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应土歌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65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余少南
联系电话:0571-85783743
网址:www.bigsun.com..cn
(13)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劵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劵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800-810-88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网址:www.guosen.com.cn
(14) 招商证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 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5)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网址:www.dfzq.com.cn
(16)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热线:0512-96288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7) 天同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齐鲁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虎
联系电话:0531-5689690
联系人:罗海涛
网址: www.ttstock.com.cn
(18)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联系电话:027-65799560
服务热线:02765799883
传真:027-85481532
联系人:毕艇
公司网址:http://www.cz318.com.cn
(19)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电话:0755-83195834 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 82090817
联系人:朱虹 刘薇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20) 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联 系 人:王序微
网址: www.sw2000.com.cn
(21)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客服电话:021-68823685
联系人:刘晨
网址: www.ebscn.com
(22) 天和证券
地址:杭州市孝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赵万兴
电话:0571-87925137
传真:0571-87922522
联系人:张帆
网址:www.thsec.com
(23) 长城证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24) 华安证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电话:0551-516167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唐泳
网址: www.huaans.com.cn
(25) 财富证券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蒋永明
电话:0731-4403446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张治平
网址:www.cfzq.com
(26) 东莞证券
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辉
电话:0769-2119351
传真:0769-2119423
联系人:童怡腾
网址:www.dgzq.com.cn
(27)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区八卦岭三路平安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联系电话:0755-82440136
服务热线: 95511
联系人:余江
网址: www.pa18.com
(28) 联合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062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0755-25125666
联系人:范雪玲
公司网址:www.lhzq.com
(29)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夏尚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30) 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电话:(021)68604866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bocigroup.com
(31) 深圳发展银行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 N.Newman)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01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32) 西北证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民族北街1号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民族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姜巍
联系人:杨晓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951-602471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951-6024646
网址:www.nws.com.cn
(33)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郑辉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金春
网址: www.jyzq.cn
(34)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联系人:高新宇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96688-99 0431-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35)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800-810-8809
联系人:马泽承
联系电话:010-64482828-390
网址:www.guodu.com
(36)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6楼、7楼
法定代表人:范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10)2831662,2588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10)2831589
联系人:袁丽萍
网站:www.glsc.com.cn
(37)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9-87406132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黄晓军
联系电话:029-8740617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8)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 系 人:覃清芳
联系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www.ghzq.com.cn
(39)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张
联系人:王江川
联系电话:020-87320991
网址:www.gzs.com.cn
(二) 注册登记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020-839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倪勇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负责人:王立华
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经办律师:王振强 高爱国
联系人:杨科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联系人:罗国基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 投资者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二) 申购、赎回和转换场所
1. 本公司直销网点及网站(www.efunds.com.cn);
2. 受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4年5月1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2004年5月21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并于2004年5月24日起开始办理部分渠道的转换业务,于2004年11月17日起开始办理在交通银行的基金转换业务。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具体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或渠道的规定为准。
(四)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提出当日有关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份额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 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1.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或按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成交查询。
3. 申购、赎回款项和转换份额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金额将由基金管理人通常在T+3个工作日但不超过T+7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托管人划出。正常情况下,转换申请注册登记机构于T+1工作日确认,转入份额于T+2工作日可进行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六)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代销网点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转换基金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5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或转换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费 申购净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元 1.5% 150元 9850元 1.00元 9850份
8,000,000元 固定1000元/笔 1000元 7,999,000元 1.00元 7,999,000份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 赎回净额
10,000 1.00元 100天 0.5% 50元 9,950元
10,000 1.00元 500天 0.25% 25元 9,975元
10,000 1.00元 800天 0% 0 10,000元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 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在本基金与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之间转换时,转换费率为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转出 转换 转入 转入基金 转入
- 份额净值 金额 费 金额 份额净值 份额
10,000 1.100元 11,000元 0 11,000元 1.050元 10,476.19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余额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本基金的转换费由投资者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
(八)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
1.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基金转换出申请总数扣除转换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之和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数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相应的处理方式: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其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未能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其赎回申请全部得到满足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也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4)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顺延赎回或接受部分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 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转出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4)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 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换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5.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其中,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基金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前提是投资者已经在转入方开通了基金账户。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帐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与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二) 目标指数
本基金为以上证50指数为目标指数的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如果基金所跟踪的目标指数被相关的交易所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 投资方向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方向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指数的成分股票,包括上证50指数的成分股和预期将要被选入上证50指数的股票,还可适当投资一级市场申购的股票(包括新股与增发),以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水平。
(四) 投资理念
指数增强型投资是追求投资风险、收益和成本最佳匹配的有效途径。将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与数量化投资技术相结合可以弥补纯指数化投资的缺陷,在控制与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超越指数的收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50指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指数的成分股票,包括上证50指数的成分股和预期将要被选入上证50指数的股票,所以本基金选择上证50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六)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中等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控制与基准的偏离风险,同时力争获得超越基准的收益。
(七)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以上证50指数作为目标指数。资产配置上追求充分投资,不根据对市场时机的判断主动调整股票仓位,通过运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及先进的数量化投资技术,控制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水平。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追求基金资产在股票市场上的充分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在国债、股票、现金等各类资产之间进行主动配置。在目前的法律法规限制下,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正常情况下股票投资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受市场价格波动、股票交易的零股限制、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可能会在规定比例上下小幅波动,基金经理小组及风险管理小组将对此进行实时的监控和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辅以有限度的增强操作及一级市场股票投资。本基金所跟踪的目标指数为上证50指数。基金将基本依据目标指数的成分股构成权重,基于基本面研究进行有限度的优化调整,并借助数量化投资分析技术构造和调整指数化投资组合。在投资组合建立后,基金定期对比检验组合与比较基准的偏离程度,适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使指数优化组合与目标指数的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内。此外,本基金将利用所持有股票市值参与一级市场股票投资,以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水平。
1)优化的依据
本基金进行优化的根本依据是国内股票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和指数编制本身的局限性及时效性,本基金主要基于对上市公司及行业的基本面分析对指数化投资组合进行优化,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A. 公司基本面及竞争优势。本基金主要根据研究员的深度调研,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状况和竞争优势,对每只股票的盈利增长能力和盈利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
B. 股票相对价值。本基金主要基于不同行业的特点,并通过同行业比较、历史比较和成长性分析,努力发现那些与其同类个股或其本身所具有的盈利预期相比价格被相对低估的上市公司。
C. 个股的市场机会和趋势。本基金还将基于对上市公司的深度调研和对股价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市场信息的充分挖掘,分析个股的短期投资机会。
D. 股票的流动性。本基金主要根据对当时市场成交活跃程度及股票过往的平均换手率、交易量等因素的分析,对个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预测。
E.提前或延后指数成分股的变更。本基金将根据指数编制人制定的指数编制规则,预测指数成分股可能发生的变动以及对股价的影响,提前或延后调整成分股。
F.非成分股的投资。本基金将及时把握市场上比较明确的一级市场盈利机会,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水平。经研究,个别基本面较好、股价远远被低估,本基金也将适度参与这些非成分股的二级市场投资机会。本基金对非成分股的投资将控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以内。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提高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股票的投资权重:
A. 上市公司基本面较好,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有持续增长能力;
B. 中长期价值与其股价相比,股价偏低;同行业中,该股票的相对价格偏低;
C. 具有短期投资机会;
D. 股票流动性较高;
E. 预期将纳入指数的个股;
F. 包括一级市场新股在内的具有重大投资机会的非成分股。
本基金将降低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股票的投资权重(极端情况下可降低至零):
A. 基本面较差,缺乏核心竞争力,经营业绩下滑;
B. 中长期价值与其股价相比,股价偏高;同行业中,该股票的相对价格偏高;
C. 短期内股价上涨过快,预期短期内股价将大幅回调;
D. 股票流动性较差,成交不活跃;
E. 其他特殊个股,例如预期将从指数中剔除的个股等。
2)构造指数优化组合的主要步骤
A. 根据上证50指数成分股名单及权重,考虑本基金资产规模及需保留现金比例等因素,拟定本基金指数化投资的初始方案;
B. 在指数化投资初始方案基础上,根据上述优化操作的依据调整部分成分股的投资权重,形成指数优化组合初始方案;
C. 借助相关数量化分析工具,根据组合的风险暴露结构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进行调整优化,最终确定指数优化组合构建方案;
D. 在组合构建的过程中,基金经理还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申购赎回情况、以及对跟踪误差的监控结果等,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E. 本基金在目标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前一个月内,根据对调整方案的分析预测以及成分股调整对股价影响的分析,决定采取提前调整还是事后调整的策略,增持可能进入目标指数的股票,剔除可能被调整出目标指数的股票。并在目标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后一个月内按照调整后的指数成分股及权重构建投资组合。
F. 当发生新股申购时,研究部提供拟发行新股企业的研究报告,基金管理人根据研究报告和市场判断决定是否参与新股配售申购。配售获得的新股将根据市场状况在短时间内出售。
本基金力求将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日跟踪误差控制在0.2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同时争取获得超过指数的回报。
3.其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审慎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金融工具,以减少基金资产的风险并提高基金的收益。
(八) 投资程序
1、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①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② 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③ 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④ 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⑤ 目标指数的编制方法。
(2)投资决策流程
① 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员对指数成分股进行研究,出具投资评级意见,同时提供备选库中其他股票的投资建议书以及新股上市投资建议书;风险管理小组运用风险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测算,并提供有关报告;
② 基金经理根据指数编制人公布的指数成分股名单及权重,参考上述报告,进行投资组合构建和基金的日常管理;
③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执行交易;
④ 风险管理小组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⑤ 基金经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组合的偏离度情况,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风险管理小组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2、 投资交易程序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 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①监察部通过监控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
②基金风险管理组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报告对投资组合进行检讨和必要的调整。
(九) 基金投资限制
除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关于基金投资的限制外,本基金对投资运作不设另外的限制。
(十) 禁止行为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基金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承销证券;
4、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2006年10月24日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本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名称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总值比例
股票 1,361,581,388.35 93.34%
债券 0.00 0.00%
权证 0.00 0.00%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80,111,028.21 5.49%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731,972.88 1.08%
其他资产 1,347,724.19 0.09%
总计 1,458,772,113.63 100.00%
2、本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指数投资部分
行业类别 市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 0.00 0.00%
B采掘业 88,359,010.49 6.12%
C制造业 336,679,678.23 23.31%
C0食品、饮料 78,991,125.10 5.47%
C1纺织、服装、皮毛 17,915,804.88 1.24%
C2木材、家具 0.00 0.00%
C3造纸、印刷 0.00 0.00%
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44,606,027.00 3.09%
C5电子 0.00 0.00%
C6金属、非金属 103,216,798.90 7.15%
C7机械、设备、仪表 84,848,082.35 5.87%
C8医药、生物制品 0.00 0.00%
C99其他制造业 7,101,840.00 0.49%
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25,375,613.64 8.68%
E建筑业 0.00 0.00%
F交通运输、仓储业 168,237,499.37 11.65%
G信息技术业 68,585,200.00 4.75%
H批发和零售贸易 15,140,196.42 1.05%
I金融、保险业 352,074,812.23 24.38%
J房地产业 0.00 0.00%
K社会服务业 0.00 0.00%
L传播与文化产业 0.00 0.00%
M综合类 45,601,324.40 3.15%
合计: 1,200,053,334.78 83.09%
(2)积极投资部分
行业类别 市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 0.00 0.00%
B采掘业 0.00 0.00%
C制造业 84,441,267.21 5.84%
C0食品、饮料 0.00 0.00%
C1纺织、服装、皮毛 2,618,280.00 0.18%
C2木材、家具 0.00 0.00%
C3造纸、印刷 0.00 0.00%
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0.00 0.00%
C5电子 25,322,923.36 1.75%
C6金属、非金属 0.00 0.00%
C7机械、设备、仪表 56,500,063.85 3.91%
C8医药、生物制品 0.00 0.00%
C99其他制造业 0.00 0.00%
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0.00 0.00%
E建筑业 0.00 0.00%
F交通运输、仓储业 0.00 0.00%
G信息技术业 36,835,770.79 2.55%
H批发和零售贸易 17,045,667.62 1.18%
I金融、保险业 0.00 0.00%
J房地产业 0.00 0.00%
K社会服务业 8,355,581.15 0.58%
L传播与文化产业 14,849,766.80 1.03%
M综合类 0.00 0.00%
合计: 161,528,053.57 11.18%
3、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部分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前五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市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36 G招行 14,336,585 142,505,654.90 9.87%
2 600016 G民生 16,600,000 89,474,000.00 6.19%
3 600009 G沪机场 4,953,833 68,759,202.04 4.76%
4 600900 G长电 10,400,000 68,328,000.00 4.73%
5 600019 G宝钢 16,416,558 68,128,715.70 4.72%
4、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部分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前五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市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903 G云内 4,138,016 26,690,203.20 1.85%
2 600460 G士兰微 2,699,672 25,322,923.36 1.75%
3 600676 G交运 6,763,440 24,821,824.80 1.72%
4 600289 G信通 1,582,258 23,559,821.62 1.63%
5 000917 G电广 1,637,240 14,849,766.80 1.03%
5、本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期末未持有债券
6、本报告期末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或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
名称 金额(元)
交易保证金 446,948.98
应收股利 0.00
应收利息 17,296.16
应收申购款 883,479.05
待摊费用 0.00
其他应收款 0.00
合计 1,347,724.19
(4)本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可转债。
(5)本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权证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6)报告期内获得的权证明细
权证代码 权证名称 数量(份) 成本总额 投资类别
580008 国电JTB1 534,272 0.00 被动持有
合计 - 534,272 0.00
(7)本报告期末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4年3月22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基金合同生效
至2004年12月31日 -12.30% 0.89% -21.37%
2005年度 -0.43% 1.16% -5.50%
2006年上半年 43.34% 1.23% 38.46%
================续上表=========================
阶段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
至2004年12月31日 1.06% 9.07% -0.17%
2005年度 1.25% 5.07% -0.09%
2006年上半年 1.31% 4.88% -0.08%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计价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当天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分两种情况处理: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4、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6、 根据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的有关规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返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具体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合同》的“差错处理”一节的规定。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简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方式;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帐等手续费,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6) 证券交易费;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上述1款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 1.5%
M≥500万 固定1000元
2.赎回费率: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年[1]以内 0.5%
1到2年(含1年) 0.25%
2年及以上 0
注:[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余额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转换费率: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和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的转换费由投资者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代销机构可对每笔转换申请向投资者收取不高于10元的业务代理费,具体收费标准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4.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申购或转换,适用网上交易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具体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三)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
(二) 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2.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
3.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基金扩募;
(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 基金募集期延长;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作为一只指数增强型基金,易方达50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被动跟踪指数的风险及主动增强投资的风险。
1、被动跟踪指数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指数下跌风险:即在市场下跌的情况下由于本基金跟踪指数而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
(2)目标指数的风险:即目标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目标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目标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3)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①基金在跟踪指数过程中由于买入和卖出证券时均存在交易成本例如印花税、交易佣金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等交易成本,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②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成分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股票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③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2、主动增强投资的风险
根据易方达50指数基金的投资策略,基金经理为了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回报,可以在被动跟踪指数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优化调整,如在一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强成分股的权重,甚至从投资组合中剔除个别成分股。尽管基金经理为了控制风险,总是基于对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才会作出优化调整指数成分股权重的决策,但最终结果总是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
(三) 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对本基金而言,根据该基金主动积极的投资策略,有可能持股集中度相对较高、或进行积极主动的行业轮换,市场流动性不足可能给实施上述策略带来困难,进而使基金运作面临风险。
(四) 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6. 其他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信托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 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并收取基金认购费、赎回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5) 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展认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7) 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拒绝和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 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3) 以基金资产负担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4) 按照《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产生的权利;
(15) 本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
(6) 除依据《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 除依据《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 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认、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严格按照《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 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6)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持有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之间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基金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存款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及时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执行,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况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12)负责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9)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0)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分红和赎回款项;
(21)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4)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据《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4)按规定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5)取得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3. 召集
(1)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等。
5. 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基金总份额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本条款不适用本《基金合同》中有关“视为送达”的规定。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基金份额总数的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6. 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或公证员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六) 争议的处理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428号九洲港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7、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注册资本: 1.2亿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注册资本: 170亿元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 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通知担保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信托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验资专户;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帐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用于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取得,并负责保管。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上海,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因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颁布之规定的变更和调整而导致本协议的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本协议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颁布之新规定。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帐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帐单包括定期对帐单和不定期对帐单。定期的交易对帐单服务包括月度、年度对帐单寄送。在每月度结束后向本月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月度对帐单;每年度结束后向所有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帐单。不定期的对帐单包括基金分红对帐单等。
(四) 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六) 资讯服务
1.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020-83918088。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
有科翔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 2006-4-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告 2006-4-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的公告 2006-6-16
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06-6-1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通中
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基金网上交易的公告 2006-6-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2006-7-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通中国]
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基金网上交易的公告 2006-8-1
增加国海证券一家代销机构 2006-8-29
增加广州证券一家代销机构 2006-9-20
增加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6-9-20
注:信息披露报纸名称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6年7月18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住所变更的公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由“上海市仙霞路18号”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