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成长焦点混合

汇添富成长焦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068   混合型

汇添富成长焦点混合(汇添富成长焦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068 混合型    数据更新时间:2026-09-10

最新净值(元) 累计净值(元) 最低投资额
2.1705 3.5715 100元
  • 投入1万,近3年收益情况(元)
    今年以来 两年以来 三年以来
    -¥100.00 ¥3310.00 ¥1056.00
  • 收益率(%)
    近1月 近3月 近半年 今年以来
    -6.75% -13.79% -6.46% -1.00%

汇添富成长焦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时间:2007-03-03 源自:证券时报


重要提示
1、 汇添富成长焦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41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4、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07年3月6日起至2007年3月28日。
5、 为了有效的控制基金的发行规模,本基金将只通过场外方式发售。
场外认购通过本公司的投资理财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公司已经开通网上开户和网上认购,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站(www.99fund.com)。
6、本基金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7、本基金首次募集目标上限为100亿份基金份额(不含认购资金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募集期内,如果在发行期间任一天预计次日募集规模会接近或超过目标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将于当日上报监管部门,当晚即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代销机构网站公告停止销售,并于次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本基金于公告当日停止销售。极端情况下,如果出现正式发售当天就接近或达到发行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将上报监管部门,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代销机构网站公告停止销售,并于次日公告由于本基金已达到募集目标,为了充分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已于公告前一日结束募集停止发售。
8、投资者场外购买本基金应使用中登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中登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到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代销机构网点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完成,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0、本基金场外认购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认购金额级差。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金额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11、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销售网点(指本公司的投资理财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天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7年3月3日《证券时报》以及2007年3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汇添富成长焦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99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 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88-6333)或代销机构的咨询电话垂询认购事宜。
16、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如投资者对中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和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有信心,可以本着审慎原则选择,投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基金产品,亦可在汇添富成长焦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后进行投资。投资决策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成长焦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068)
(二)基金类型与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条件可以投资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发募集目标上限为100亿份基金份额(不含认购资金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有效控制募集规模,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实行“先到先得”的销售机制,超过首发募集目标上限的,将作为认购申请失败处理。
(七)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邮编:200120
电话:021-28932823
传真:021-28932803
网址:www.99fund.com
2、场外代销机构
(1)工商银行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工商银行全国17000多个指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投资者可以拨打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2) 招商银行
投资者可以通过招商银行在以下33个城市的500多个营业网点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深圳、上海、武汉、北京、沈阳、广州、成都、兰州、西安、南京、无锡、苏州、重庆、大连、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南昌、长沙、福州、泉州、青岛、天津、济南、烟台、乌鲁木齐、昆明、合肥、厦门、哈尔滨、郑州、东莞。
投资者可以拨打招商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5,或访问招商银行网址:www.cmbchina.com。
(3)浦发银行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浦发银行以下27个主要城市的356家指定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上海、杭州、宁波、南京、北京、温州、苏州、重庆、广州、深圳、昆明、芜湖、天津、郑州、大连、济南、成都、西安、沈阳、武汉、青岛、太原、长沙、哈尔滨、南昌、南宁、乌鲁木齐。
投资者可以拨打浦发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28,或访问浦发银行网站:
www.spdb.com.cn。
(4)上海银行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上海银行以下2个城市的170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宁波。
投资者可以拨打上海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62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上海银行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cn。
(5)东方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东方证券以下18个城市的56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北京、天津、杭州、苏州、武汉、南京、广州、深圳、汕头、南宁、北海、桂林、成都、长沙、沈阳、抚顺、长春。
投资者可以拨打东方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21-68562200-301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6)国泰君安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国泰君安证券以下98个主要城市的160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通州、怀柔、天津、石家庄、太原、晋城、呼和浩特、济源、赤峰、沈阳、大连、长春、吉林、桦甸、舒兰、哈尔滨、齐齐哈尔、深圳、平湖、广州、汕头、顺德、海口、琼海、儋州、福州、闽清、永泰、厦门、泉州、南宁、南昌、九江、庐山、浔阳、鹰潭、余江、贵溪市、宜春、萍乡、高安、抚州、南丰、上海、南京、无锡、溧水、常州、徐州、邳州、杭州、宁波、绍兴、衢州、台州、天台、仙居、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荥阳、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桃源、衡阳、衡阳县、株洲、株洲县、成都、金堂、泸州、纳溪、贵阳、清镇、昆明、丽江、个旧、芒市、文山、重庆、石柱、华岩、奉节、巫山、西安、兰州、敦煌市、嘉峪关、酒泉、张掖、乌鲁木齐。
投资者可以拨打国泰君安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666,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国泰君安证券网站:www.gtja.com。
(7)申银万国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申银万国证券以下44 个城市的109 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宁波、杭州、温州、嘉兴、衢州、桐乡、金华、南京、无锡、靖江、扬州、南通、苏州、镇江、成都、眉山、泸州、武汉、襄樊、宜昌、黄石、深圳、广州、珠海、重庆、沈阳、大连、南昌、九江、上饶、北京、福州、厦门、哈尔滨、天津、长沙、青岛、海口、西安、合肥、南宁、兰州、乌鲁木齐。
投资者可以拨打申银万国证券客户服务电话:96250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申银万国证券网站: www.sywg.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中国银河证券以下61个城市的167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太原、晋中、临汾、呼和浩特、包头、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扬州、苏州、杭州、嘉兴、绍兴、湖州、德清、金华、兰溪、台州、温州、丽水、合肥、马鞍山、福州、南昌、烟台、郑州、武汉、襄樊、宜昌、荆门、长沙、广州、佛山、顺德、汕头、湛江、中山、廉江、南宁、海口、重庆、江津、成都、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济南、深圳、东莞。
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银河证券咨询电话:010-680166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中国银河证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9)海通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海通证券以下48个主要城市的90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武汉、沈阳、大连、上海、杭州、萧山、北京、长春、吉林、辽源、青岛、广州、汕头、济南、烟台、淄博、泰安、南京、蚌埠、淮安、南通、绍兴、宁波、苏州、无锡、常州、扬州、福州、海口、昆明、贵阳、遵义、新余、长沙、重庆、成都、威海、天津、郑州、石家庄、太原、西安、营口、鞍山、哈尔滨、大庆、乌鲁木齐。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通证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海通证券网站:www.htsec.com。
(10)中信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中信证券以下20个城市的41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苏州、如皋、徐州、南京、常州、武汉、成都、杭州、宁波、绍兴、西安、天津、广州、深圳、中山、东莞、大连、长沙。
投资者可以拨打中信证券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中信证券网站:www.ecitic.com
(11)长江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长江证券以下27个城市52个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天津、哈尔滨、齐齐哈尔、沈阳、大连、青岛、上海、深圳、广州、福州、厦门、佛山、武汉、郑州、乌鲁木齐、荆州、十堰、黄石、宜昌、荆门、仙桃、重庆、成都、西安、南京、杭州。
投资者可以拨打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长江证券网站:www.cz318.com.cn。
(12)招商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招商证券以下19个城市的31家营业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无锡、武汉、广州、哈尔滨、成都、扬州、东莞、珠海、昆明、南宁、佛山、长沙、合肥、福州、深圳。
投资者可以拨打招商证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 0755-2695111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招商证券网站:
www.newone.com.cn。
(13)兴业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兴业证券以下18个城市的23个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武汉、顺德、杭州、济南、南京、成都、西安、哈尔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龙岩、南平、广州。
投资者可以拨打兴业证券咨询电话:021-68419974,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兴业证券网站:www.xyzq.com.cn。
(14)联合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联合证券以下18个城市的34家证券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南京、成都、哈尔滨、济南、南昌、十堰、长沙、沈阳、牡丹江、长春、海口、合肥、仪征、杭州。
投资者可以拨打联合证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联合证券网站:www.lhzq.com。
(15)光大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34个城市54个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等业务:北京、天津、哈尔滨、黑河、大庆、齐齐哈尔、长春、沈阳、上海、深圳、福州、佛山、江门、武汉、长沙、东莞、惠州、海口、顺德、广州、南宁、湛江、重庆、成都、遵义、内江、乌鲁木齐、昆明、西安、南京、丹阳、太原、济南、西宁。
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6882368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6)平安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平安证券以下15个城市的22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广州、珠海、海口、南京、杭州、上海、北京、天津、大连、青岛、乌鲁木齐、重庆、成都、武汉。
投资者可以拨打平安证券客户服务热线95511,或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平安证券网站:www.pa18.com。
(17)中信建投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中信建投证券以下69个主要城市的123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南海、清远、潮州、揭阳、海口、沈阳、大连、鞍山、锦州、长春、大安、哈尔滨、阿城、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樊、老河口、十堰、长沙、株洲、张家界、上饶、郴州、贵阳、成都、邛崃、简阳、泸州、广元、涪陵、綦江、合川、黔江、南京、江宁、常州、泰州、兴化、苏州、连云港、杭州、宁波、福州、福清、厦门、南昌、吉安、赣州、瑞金、南康、济南、淄博、烟台、青岛、石家庄、辛集、保定、西安、兰州、金昌、昆明。
投资者可以拨打中信建投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010-6518675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中信建投证券网站:
www.csc108.com。
(18)齐鲁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齐鲁证券以下18 个城市的30家营业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济南、青岛、淄博、泰安、济宁、德州、威海、烟台、东营、滨州、日照、枣庄、聊城、 莱芜、荣成、文登。
投资者可以拨打齐鲁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531-82024184,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齐鲁证券网站:www.qlzq.com.cn。
(19)华泰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华泰证券以下42个城市的61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南京、镇江、常州、无锡、江阴、苏州、张家港、扬州、泰州、淮安、南通、盐城、徐州、成都、武汉、恩施、黄冈、孝感、荆州、宜昌、广州、深圳、沈阳、大连、北京、天津、重庆、泉州、绍兴、包头、长春、长沙、岳阳、福州、海口、合肥、南昌、青岛、梧州、西安、郑州。
投资者可以拨打华泰证券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华泰证券网站:www.htsc.com.cn。
(20) 广发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广发证券以下64个城市的132家营业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广州、北京、武汉、济南、烟台、青岛、郑州、天津、长春、太原、上海、杭州、宁波、无锡、南京、绍兴、南通、深圳、海口、珠海、汕头、佛山、中山、湛江、昆明、重庆、成都、南宁、兰州、西安、福州、厦门、顺德、东莞、肇庆、清远、惠州、梅州、台山、韶关、普宁、南海、高明、南海、开平、新会、江门、罗定、云浮、南雄、英德、连州、高要、廉江、锦州、辽阳、温州、漳州、福清、莆田、宁德、东泉、泉州、东营。
投资者可以拨打广发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20-87555888*87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广发证券网站:www.gf.com.cn。
(21)湘财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湘财证券以下20个城市的30家营业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武汉、沈阳、上海、杭州、北京、广州、南京、福州、海口、昆明、贵阳、长沙、岳阳、成都、西安、哈尔滨、乌鲁木齐、天津、济南。
投资者可以拨打湘财证券客户服务热线: 021-68865020,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湘财证券网站:www.xcsc.com。
(22) 东北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东北证券以下19个城市的42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长春、北京、武汉、太原、上海、杭州、南京、深圳、重庆、吉林、延吉、辽源、松原、白山、通化、四平、白城、江阴、大连。
投资者可以拨打东北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431-5096710,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东北证券网站:www.nesc.cn。
投资者如需查询上述销售机构营业网点的详细地址,请向有关代销机构咨询。如本次发售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3) 山西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山西证券在以下18个城市的29个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太原、长治、阳泉、大同、运城、朔州、离石、汾阳、忻州、晋中、临汾、介休、晋城、北京、上海、深圳、西安、宁波。在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山西证券咨询电话:0351-8686868,或访问山西证券的网址:
www.i618.com.cn。
(24)德邦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德邦证券在以下7个城市12个营业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沈阳、上海、丹东、东港、抚顺、长春、北京。在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德邦证券咨询电话:021-68590808-8119,或访问德邦证券的网站:www.tebon.com.cn。
(八)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07年3 月6日至2007年3 月28日,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九)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的募集份额不少于2 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则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公司的投资理财中心和工商银行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二)认购受理:在2007年3月6日至2007年3月28日期间,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三)资金缴纳:投资者须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网点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
(四)份额确认:销售网点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表示该网点确实收到投资者的申请信息和足额认购资金,该网点会将基金认购申请表其中一联作为受理确认凭证交给投资者。认购份额的最终确认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申请的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单。
本公司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资者预留的地址寄送《确认单》。
(五)认购方式: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传真委托、网上交易的方式进行认购。
(六)投资者场外认购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认购金额级差。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金额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利息收入折算成基金认购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三、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收取,用于支付销售代理费、材料制作费、营销宣传费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万元 0.8%
500万≤M<1000万 0.2%
M≥1000万元 1000元/笔
例:某投资者认购金额为1万元,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费用=10,000×1.2%=12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3-120=9,883元
认购份数=9,883/1.00=9,883份
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投资理财中心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按《汇添富成长焦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事项。
2、投资者可以使用银行转账、本票等主动付款方式进行认购缴款。
3、在投资理财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必须与基金投资者的名称一致。
4、营业时间:2007年3月6日至3月28日,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工作日下午15:00以后和周六、周日及节假日办理申请预录入)。
5、请有意在投资理财中心认购基金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尽早向投资理财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99fund.com)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6、投资理财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二)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1)投资者可以到投资理财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选择在投资理财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将获得自己的交易账号。
(3)个人投资者: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个人如委托代理人,则另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制“授权委托书”。
(4)机构投资者: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机构经办人签名并提供以下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预留印鉴卡(加盖公章、私章各一枚);
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5)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T+2日)到投资理财中心查询和打印开户确认单或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6333)查询开户确认情况。
2、缴款
(1)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划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
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银行账号: 1001278629013305175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延安西路支行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2290027868
电子联行行号:20304
交换行号:022786
浦发银行
A. 账户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银行账号:97020153850000088
开户银行: 浦发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076392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10290000152
电子联行号:084315
交换行号:076392
B. 账户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银行账号: 076415-98300156600000016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上海徐汇支行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10290000177
电子联行行号:84317
交换行号:076415
上海银行
账户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银行账号: 31608100235522186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黄浦支行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13290000113
电子联行行号:76680
交换行号:316081
兴业银行
账户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银行账号:156160-00100021395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09290000174
交换行号:156160
(2)投资人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在直销网点的交易账号,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
3、认购
汇款已经到账并完成开户申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填好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投资者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
汇款没有到账的投资者只能在其资金划到投资理财中心资金专户后,才能进行认购。
投资者T日提交的认购,可于T+2日到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五、代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工商银行
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7年3月6日至2007年3月28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申请预录入)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事先办妥或持有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
本人的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代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
工商银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人可于T+2日以后到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事先办妥或持有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认购手续: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本人的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填妥的《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书》。
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布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书》”。
4、有关注意事项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中登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只需在销售点增加交易账号;
(2)投资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4)个人投资人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人认购时间内办理;
(5)个人投资人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6)个人客户在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7)已通过工商银行认/申购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再次在工商银行认/申购“汇添富成长焦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工商银行代理发售具体事宜以当地工商银行发售公告为准)。
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7年3月6日至2006年3月28日9:00~17: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办妥工商银行机构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由经办人到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由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代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须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
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代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须加盖投资人单位公章)。
工商银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人可于T+2日起到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办理开户的同时即可办理认购手续,机构投资者到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认购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填妥的《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书》(须加盖预留印鉴)。
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工商银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布后到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4、有关注意事项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中登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只需在销售点增加交易账号;
(2)机构投资人在代理基金业务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3)机构投资人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人认购时间内办理;
(4)机构投资人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5)机构客户在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6)通过工商银行认/申购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再次在工商银行认/申购“汇添富成长焦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客户自助卡。(工商银行代理发售具体事宜以当地工商银行发售公告为准)。
(二)招商银行
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业务办理流程:
在招商银行指定基金代销网点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2007年3月6日至2007年3月28日9:00-16:00(周六、周日正常营业)
2、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人申请开立招商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现时有效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2)招商银行指定的本人银行卡;
3)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表》
3、开通基金账户时,个人投资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2)已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的借记卡;
3)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
4、个人投资人在开立招商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金认购申请表》(签章);
2)本人现时有效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护照等)3)招商银行指定的本人银行卡。
5、注意事项
1)没有招商银行银行卡的投资者可当场申办;
2)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业务办理流程:
1、业务办理时间:2007年月日至2007年月28日9:00-15: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开立招商银行的交易账户
同一机构投资人只能在招商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机构投资人申请开立招商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的“招商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招商银行开放式基金开/销户申请书(单位)”。T+2日,机构投资人在招商银行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招商银行为机构 投资人打印“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确认书(单位)”。
3、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2)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确认书(单位);
3)填妥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4)经办人身份证件。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人在开立招商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机构投资人应先从招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取得《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书(单位)》,填妥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招商银行代销网点柜员对机构投资人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认购并打印“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业务回单”。
5、注意事项
1)机构资金账户必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
2)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三)浦发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
2007年3月6日起至2007年3月28日的9:30 至16: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开立浦发银行交易账户、中登上海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浦发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浦发银行东方卡;
填妥的《浦发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个人)》;
与浦发银行签订的《浦发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浦发银行交易账户、中登的基金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浦发银行东方卡;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浦发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申请后,将自动向中登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投资者可在T+2 日(工作日)在浦发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募集成功后才能确认。
4、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浦发银行的说明为准。
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07年3月6日起至2007年3月28日的9:30 至16: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开立浦发银行的交易账户、中登上海基金账户
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浦发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浦发银行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浦发银行开放式基金开/销户申请书(单位)”。
T+2 日,机构投资者在浦发银行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浦发银行为机构投资者打印“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确认书(单位)”。
3、提出认购申请
(1)机构投资者在开立浦发银行交易账户、基金帐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机构投资者应先从浦发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取得《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书(单位)》,填妥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2)浦发银行代销网点柜员对机构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认购并打印“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业务回单”。
浦发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申请后,将自动向中登提交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投资者可在T+2 日(工作日)在浦发银行代销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售成功后才能够确认。
4、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浦发银行的说明为准。
(四)上海银行
受理个人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基金账户开户与基金认购程序(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
2007年3月6日至2007年3月28日的9:30至15:00为业务正常办理时间(节假日除外);
每日15:00至16:30为业务预受理时间,各类交易于次日处理(节假日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流程
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是指个人投资者与上海银行约定唯一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扣收和划付。个人投资者办理账户签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上海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申卡借记卡;
(3)填妥的《上海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资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
3、基金账户开户流程
基金账户开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应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在其他代销机构开立过相应的基金账户,则应在我行办理账户登记手续。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是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上海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申卡借记卡;
(3)填妥的《上海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
4、基金认购流程
个人投资者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和基金账户开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申卡借记卡;
(2)填妥的《上海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认(申)购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
上海银行在受理投资者的以上业务申请后,将自动向中登提交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T日),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至上海银行销售网点查询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情况,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募集成功后才能确认。
目前上海银行销售网点暂不受理机构投资者基金代销业务。
(四)各代销券商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券商适用,包括东方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海通证券、中信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兴业证券、联合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齐鲁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湘财证券、东北证券、山西证券、德邦证券。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7年3月6日至2007年3月28日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没有,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中登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
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2)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机构公章);
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卡。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资金账户卡;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4、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证券公司的说明为准。
(2)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六、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认购专户中,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本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注册登记。
七、募集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过程中所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募集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在募集期结束时,基金仍不能满足法定备案条件,则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若基金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若基金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划出,退还基金认购人。
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网址:www.99fund.com
电子邮件:service@htf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网址:www.icbc.com.cn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333(免长途费)
网址:www.99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21-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2090060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电话:021-61616152,61616153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汤嘉惠、倪苏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电话:021-63370888
传真:021-63370777
联系人: 张萍
客户服务热线: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cn
(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8562200-3019
传真:021-62569651
联系人:盛云
客服热线:962506
网址:www.dfzq.com.cn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胡洁静
网址:www.sywg.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 ecitic.com
(11)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联系人:甘露
电话:021-63296362
传真:021-51062920
网址:www.cz318.com.cn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1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14)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2000
联系人:刘育兵
网址:www.lhzq.com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客服热线:021-68823685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1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联系人:余江、庄维佳
电话:0755-82262888
传真:0755-82433794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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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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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2024184、 0531-82024147
联系人:傅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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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721
联系人:张小波
网址: www.htsc.com.cn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 www.gf.com.cn
(21)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818-8631
联系人:陈伟
网址: www.xcsc.com,www.eestart.com
(22)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电话:0431-5096710
联系人:高新宇
网址:www.nesc.cn
(23)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吴晋国
电话:0351-8686703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24)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21-68590808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杨晓梅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3月3日





汇添富成长焦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选取适当的时机(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规定后)开始计提销售服务费,但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公告中应规定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条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告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或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类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股票60-95%,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0-35%,权证0—3%,现金类资产最低为5%。
  本基金股票部分至少80%投资于成长性较高,且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该部分股票预期未来两年EPS增长率应超过本基金成长股票池的平均水平。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作相应调整,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可达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限额。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本基金的估值日: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例如权证发行至上市日之间、权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B-S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