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10022   股票型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10022 股票型    数据更新时间:2025-12-11

最新净值(元) 累计净值(元) 最低投资额
3.499 3.499 10元
  • 投入1万,近3年收益情况(元)
    今年以来 两年以来 三年以来
    -¥261.00 ¥171.00 -¥1419.00
  • 收益率(%)
    近1月 近3月 近半年 今年以来
    -3.79% -7.53% 1.80% -2.61%

易方达消费行业: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0-07-20 源自:中国证券报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
招募说明书
II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0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消费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875号)和2010 年7月14日《关于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0]447号)的
核准,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消费行业波动带来的行业风险,基
金保持较高股票仓位导致的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责。
招募说明书
III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招募说明书
IV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6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4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35
十一、基金的投资................................................. 36
十二、基金的财产................................................. 44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4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十八、风险揭示................................................... 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6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9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7
二十五、备查文件................................................. 98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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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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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7.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
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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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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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天: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
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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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
共同遵守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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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 号九洲港大厦4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 号城建大厦25、26、27、28 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表人:梁棠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1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薇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梁棠先生,董事长,硕士,1958年生。曾任广东省财政学校副校长,广东粤财实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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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公司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
年1月,当选为政协广东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委。
叶俊英先生,副董事长、总裁,博士,1963年生。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
条法部科员、副科长、科长,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
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李建勇先生,董事,博士,1957年生。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谢亮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毕业,1963年生。曾任53011、53061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
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计划财务部部长。
杨力,董事,学士,1975年生。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
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现任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战
略总监、董事、副总裁。
张优造先生,董事、副总裁,硕士,1964年生。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营运总监。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1963年生。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
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以及上海、广州、深圳、厦门、
珠海、佛山、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化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1963年生。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
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1955年生。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
共广东省韶关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金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国祥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1963年生。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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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监事,1962年生,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长,现任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裁,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广州银行副董事
长(兼)。
廖智先生,监事,硕士,1971年生。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刘晓艳女士,副总裁兼市场总监,博士,1969年生。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督察长,博士,1970年生。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
2001年10月加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刘芳洁,男,1979 年7 月生,工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科翔股票型基金(原基金科翔)
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基金首席投资官陈志民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吴欣荣
先生以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潘峰先生。
陈志民先生,1971年出生,法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
部副总经理(主管研究)。2000年12月开始参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公
司成立后,曾任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基金科翔基金经理、基金科瑞
基金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基
金投资总监,曾公派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习,获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并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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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vergreen Investments 基金管理公司国际股票投资部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首席投资官、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欣荣先生,1975年生,工学硕士。2001年4月至今,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参与过公司筹建,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科瑞基金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潘峰先生,1974 年生,理学博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机构理
财部投资经理、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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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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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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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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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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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
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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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本:270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
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
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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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
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0年7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共77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
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
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
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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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
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
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
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
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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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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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020-38797023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熊桃红
网址:www.e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 号九洲港大厦4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 号城建大厦25、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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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三办公
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地、樊淑华
联系人:涂珮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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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875 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
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
销售。本基金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于公告
日的次日起不再接受认购。
2.募集方式及场所:自2010 年7 月26 日至2010 年8 月18 日,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
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增加本基金代销机构
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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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五)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
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5)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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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
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也是人民币1000 元。各
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
金额含认购费)
4.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1.3%
100 万≤M<500 万1%
500 万≤M<1000 万0.2%
M≥1000 万1000 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5. 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资金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归入投
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的数
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2)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基金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
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1000 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
后二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举例如下:
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3%,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3%)=98,716.68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716.68=1,283.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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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 =(98,716.68+50.00)/1.00 = 98,766.68份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帐户,不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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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
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
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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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
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
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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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
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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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00 份(如该帐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
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0 份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
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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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10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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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1.000 元 9,852.2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份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10,000 1.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招募说明书
31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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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
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
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4)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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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第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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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
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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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
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
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
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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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消费行业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投资在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基金持有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中证指数公司界定的主
要消费行业和可选消费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5%。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投资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消费行业上市公司,把握中国经济增长和居民消
费升级过程中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追求更高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
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贸易数据、金融政策等,以判断经济波动对市场的影响;
(2)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3)市场方面指标,
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
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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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消费行业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消费行业由主要消费行业和可选消费行业组成。主要消费行业包括食品与
主要用品零售行业、家庭与个人用品行业和食品、饮料与烟草行业;可选消费行业包括汽
车与汽车零部件行业、耐用消费品与服装行业、消费者服务行业、媒体行业和零售业。本
基金投资于中证指数公司界定的主要消费行业和可选消费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95%。
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关于行业分类的说明》,中证指数公司进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方
法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正式公告中不同业务的营业收入为分类准则,如果
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无法确定行业分类,将同时考察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状况。上市公司
行业划分原则如下:(1)如果公司某项主营业务的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50%以上,则该公司
归属该项业务对应的行业;(2)如果公司没有一项主营收入占到总收入的50%以上,但某项
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则该
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3)如果公司没有一项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占到30%以上,则由
专家组进一步研究和分析确定行业归属。”
如果中证指数公司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消费行业划
分标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对消费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如因基金管理人界定消费行业的方法调整或者上市公司经营发生变化等,本基金持有
消费行业股票的比例低于股票资产的95%,本基金将在三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消费行业子行业配置策略
消费行业由主要消费行业和可选消费行业组成。主要消费行业和可选消费行业根据所
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类别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细分子行业。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进行股票资产在各消费子行业间的配置。
1)国家经济政策
本基金将动态跟踪国家财政与税收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汇率政策
等政策的变化,分析国家政策对消费行业各子行业的影响,超配受益于国家政策变化、预
期收益率较高的子行业,低配受国家政策影响、预期收益率较低的子行业。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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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费结构变化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消费升级趋势越来越明显,导致消费升级受益行业公司
业绩提升。本基金将对影响居民收入水平及消费结构的因素以及消费结构的变化趋势进行
跟踪分析,发掘不同时期的消费升级主题,在不同子行业间进行积极的轮换,不断优化股
票资产结构。
3)经济周期
本基金将对当前经济在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进行前瞻性分析,根据各消费子行业在经
济周期各阶段的预期表现,进行行业配置与调整,为投资者追求更高回报。
4)各子行业自身的生命周期
本基金将对各消费子行业的生命周期进行动态分析,判断各子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
段,并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5)各子行业基本面的变化
本基金将对影响各子行业基本面的因素进行跟踪分析,预期各子行业基本面变化的拐
点,超配基本面即将发生有利变化的子行业,低配基本面即将发生不利变化的子行业。
6)各子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
本基金将对各子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进行动态分析,增加被市场低估的子行业配置比
例,降低盈利低于预期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3)消费行业个股投资策略
在股票选择方面,本基金将从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竞争优势、议价能力、市场占有率、
成长性、盈利能力、运营效率、财务结构、现金流情况、公司基本面变化等方面,对消费
行业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具体来讲,
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已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活动高效、有
序;
2)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优势:公司在管理水平、人才储备、资源禀赋、品牌或业务模
式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优势;
3)议价能力较强:公司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对采购成本和销售定价控制能力较强;
4)市场占有率较高:消费者对公司产品或服务忠诚度高,公司产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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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且保持稳定或继续提高;
5)成长性较高:公司成长性良好,预期营业收入增长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盈利能力较强:公司盈利能力强,预期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高于行业平均水
平;
7)运营效率较高:公司运营效率较高,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
等指标在业内处于领先水平;
8)财务结构合理: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理,财务风险较小;
9)现金流充裕:公司现金流充足,能够满足运营的需要;
10)公司基本面即将发生重大变化:预期公司基本面处于变化的拐点,公司盈利能力
将大幅提升。
(4)估值水平分析
在精选消费行业股票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对备选股票进行估值分析。采用的估值
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企业价值/销售
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5)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对消费行业各子行业的综合分析,确定各子行业的资产配置比例。在各
子行业中,本基金将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当各
子行业与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
进行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在
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
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
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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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
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
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4.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
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将关注股指期货等国内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该衍生工具,本基金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衍
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85%+中债总指数收益率×15%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主要消费行业和可选消费行业股票。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
数成份股由主要消费行业股票和可选消费行业股票组成,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因此股票部
分的业绩基准采用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
的中债总指数。此外,本基金还按照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
适当程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股票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
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同时,本基金为行业基金,在享受消费
行业收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单一行业带来的风险。
(七)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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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投资决策流程
1.资产配置决策
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资产配置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资产配置报
告》,拥有资产配置的最终决策权。
2.类别资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参考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资产配置的指导性意见,根据前述各类资产的投资
策略,分别进行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的投资决策。
(1)股票投资决策
①基金经理对影响消费行业各子行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并调整各子行业资产
配置比例;
②基金经理从消费行业各子行业中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上市公
司进行投资;
③基金经理根据各子行业及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股票估值水平变化以及对组合风险
的评估,持续地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2)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研究员及债券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选择
具体的债券(含可转债)和货币市场工具品种构造投资组合。
(九)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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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
限制。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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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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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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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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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
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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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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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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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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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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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书面疑义,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
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申购或赎回数据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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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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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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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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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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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 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
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
基金的募集安排”中“(六)基金的认购”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申购、赎回的费率”与“(八)申购份
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3.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的招募
招募说明书
57
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招募说明书
5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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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 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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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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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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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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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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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
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
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股票仓位范围为80%-95%,属于股票仓位较高且相对稳定的基金品种,受股票
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此外,由于本基金为行业基金,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消费行业
股票,因此本基金在获取消费行业收益的同时,须承受消费行业波动带来的行业风险。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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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
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
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
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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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或
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