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纯债债券A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402   债券型

工银纯债债券A(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402 债券型    数据更新时间:2025-12-12

最新净值(元) 累计净值(元) 最低投资额
1.1747 1.5916 10元
  • 投入1万,近3年收益情况(元)
    今年以来 两年以来 三年以来
    ¥123.00 ¥650.00 ¥1139.00
  • 收益率(%)
    近1月 近3月 近半年 今年以来
    -0.08% 0.48% 0.35% 1.23%

工银纯债债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时间:2018-03-24 源自:巨潮网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
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对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
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申购赎回、投资限制、估值和
信息披露等章节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托管协议》对应
部分内容同步修改。同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进行了更新。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
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二、自 2018 年 4 月 1 日(含该日)起,投资者赎回时,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1
入基金财产。
三、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4 月 1 日起
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工银瑞信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
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
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
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2
附件:《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规。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3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新增:

申购与赎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则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新增:

申购与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量限制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格、费用及其用途 手续费。 持续持有期为 7 日以上(含 7 日)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 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持续

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本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5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新增:

申购与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的情形 形时。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发生上述第 1、2、3、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申购与赎回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6
的情形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新增:

申购与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新增:

申购与赎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

及处理方式 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式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7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事人及权利义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事人及权利义务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6 日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闽银 1988 第【271】号 闽银 1988 第【27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7.86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74 号 74 号



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资 于 8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于 8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二、投资范围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资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四、投资限制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组合限制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

资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四、投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1.组合限制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

新增: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9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除第(2)、(8)、(10)、(11)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 新增:

的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三、估值方法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 新增:



10
的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 新增:

息披露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信息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六)基金定期报告,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金季度报告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 新增:

息披露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信息 28.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1
(七)临时报告




12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事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8层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邮政编码:100033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93 号 【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事人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13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7.02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一)订立托管协议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依据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

他有关规定制订。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



14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和核查 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和核查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和核查 …… ……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除第 2、8、10、11 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 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

和核查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

(五)基金托管人根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本部分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 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监督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16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新增:

算和会计核算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二)基金资产估值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理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新增:

算和会计核算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四)暂停估值与公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形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