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和《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974,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
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起,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本次修订主要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且其余修改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
何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拟修改为 修 订 理
由
第 一 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新增《公
分前言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开 募 集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开 放 式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证 券 投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资 基 金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流 动 性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风 险 管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理规定》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作 为 订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立 基 金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合 同 的
1
法律法规。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依据。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新增以下内容: 根据《公
分前言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开 募 集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开 放 式
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证 券 投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 资 基 金
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 19 条
修改。
第 二 部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新增《公
分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开 募 集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开 放 式
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 证 券 投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资 基 金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流 动 性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风 险 管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理规定》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的释义。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2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 六 部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分 基 金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份 额 的 …
申 购 与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根据《公
赎回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开 募 集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开 放 式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证 券 投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资 基 金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流 动 性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风 险 管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理规定》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第 19 条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修改。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 六 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分 基 金 其用途 其用途 根据《公
份 额 的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开 募 集
申 购 与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开 放 式
3
赎回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 证 券 投
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资 基 金
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流 动 性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 风 险 管
必要的手续费。 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理规定》
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 23 条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 修改。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 六 部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根据《公
分 基 金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开 募 集
份 额 的 其用途 开 放 式
申 购 与 … 证 券 投
赎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资 基 金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 流 动 性
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风 险 管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理规定》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第 25 条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 修改。
的规定。
第 六 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分 基 金 … …
份 额 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根据《流
申 购 与 定的其他情形。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动 性 风
赎回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险 管 理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 规定》第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度的情形时。 19 条、24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7、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 条 增 加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 拒 绝 或
4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 暂 停 申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购 的 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形表述。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根 据 上
定的其他情形。 文 标 号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修改。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 六 部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分 基 金 项的情形 项的情形 根据《流
份 额 的 … … 动 性 风
申 购 与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险 管 理
赎回 定的其他情形。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规定》第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24 条 增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加 暂 停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赎 回 或
5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延 缓 支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付 赎 回
6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款 项 的
认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
第 六 部 新增以下内容:
分 基 金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份 额 的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申 购 与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 根据《公
赎回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 开 募 集
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开 放 式
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 证 券 投
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 资 基 金
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 流 动 性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风 险 管
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 理规定》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第 21 条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修改。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6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 七 部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根 据 管
分 基 金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理 人 实
合 同 当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牛冠兴 际 情 况
事 人 及 注册资本:3.5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3.55.0625 亿元人民币 修改。
权 利 义
务
第 七 部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根 据 托
分 基 金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管 人 实
合 同 当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周慕冰 际 情 况
事 人 及 修改。
权 利 义
务
第 十 二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部 分 基 … …
金 的 投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根据《公
资 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开 募 集
80%-95%,本基金以消费、医药 80%-95%,本基金以消费、医药 开 放 式
行业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投资 行业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投资 证 券 投
于消费、医药行业股票的资产占 于消费、医药行业股票的资产占 资 基 金
非 现 金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流 动 性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风 险 管
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理规定》
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第 18 条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修改。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7
第 十 二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部 分 基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金 的 投 … …
资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根据《公
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开 募 集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开 放 式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证 券 投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 资 基 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流 动 性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应收申购款等; 风 险 管
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理规定》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第 15、18
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 条,补充
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相 应 的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投 资 限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制。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第 十 二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部 分 基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金 的 投 … …
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根据《公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开 募 集
投资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开 放 式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证 券 投
8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资 基 金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流 动 性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风 险 管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理规定》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第 16 条、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第 17 条,
情形除外。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补 充 相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应 的 投
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资限制。
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8)、(19)
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第 十 四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根据《公
部 分 基 三、估值方法 开 募 集
金 资 产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开 放 式
估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证 券 投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资 基 金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 流 动 性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风 险 管
9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 理规定》
规定。 第 25 条
修改。
第 十 四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根据《公
部 分 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开 募 集
金 资 产 … 开 放 式
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证 券 投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资 基 金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流 动 性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风 险 管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理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24 条
修改。
第 十 四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根 据 前
部 分 基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 文 序 号
金 资 产 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值方法的第 6 项 7 项进行估值时, 修改。
估值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错误处理。 值错误处理。
第 十 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部 分 基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金 的 信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息披露 金季度报告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10
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根据《公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开 募 集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开 放 式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证 券 投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资 基 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流 动 性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风 险 管
式。 式。 理规定》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第 26 条、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第 27 条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修改。
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11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第 十 八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根据《公
部 分 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开 募 集
金 的 信 (七)临时报告 开 放 式
息披露 … 证 券 投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资 基 金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流 动 性
重大事项时; 风 险 管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理规定》
制进行估值时; 第 25 条、
第 26 条
修改。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拟修改为 修 订 理
由
一、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管
托 管 协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牛冠兴 理 人 和
议 当 事 注册资本:3.5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3.55.0625 亿元人民币 托 管 人
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实 际 情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周慕冰 况修改。
三、基金 本基金的组合配置比例为:本基 本基金的组合配置比例为:本基 根据《公
托 管 人 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 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 开 募 集
对 基 金 的 80%-95%,本基金以消费、医 的 80%-95%,本基金以消费、医 开 放 式
管 理 人 药行业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投 药行业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投 证 券 投
的 业 务 资于消费、医药行业股票的资产 资于消费、医药行业股票的资产 资 基 金
12
监 督 和 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流 动 性
核查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风 险 管
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理规定》
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第 18 条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修改。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根据《公
托 管 人 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开 募 集
对 基 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开 放 式
管 理 人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证 券 投
的 业 务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 资 基 金
监 督 和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流 动 性
核查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应收申购款等; 风 险 管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理规定》
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第 18、15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条,补充
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相 应 的
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投 资 限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制。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三、基金 新增以下内容: 根据《公
托 管 人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开 募 集
对 基 金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开 放 式
管 理 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证 券 投
的 业 务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资 基 金
监 督 和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流 动 性
核查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风 险 管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理规定》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第 16 条,
补 充 相
应 的 投
资限制。
三、基金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除上述第(2)、(12)、(18)条外, 根 据 前
托 管 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文 序 号
对 基 金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修改。
管 理 人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的 业 务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监 督 和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核查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情形除外。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三、基金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根据《公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托 管 人 开 募 集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
对 基 金 开 放 式
督。 督。
管 理 人 证 券 投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
的 业 务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资 基 金
性受限资产不同,包括由《上市
监 督 和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流 动 性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核查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风 险 管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理规定》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14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第 40 条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内 容 规
等流通受限证券。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定 以 示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区分。
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根据《公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
资 产 净 开 募 集
情形的处理
值 计 算 开 放 式
2.估值方法
和 会 计 证 券 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核算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资 基 金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流 动 性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 风 险 管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理规定》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
第 25 条
规定。
修改。
八、基金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新后续序号: 根据《公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
资 产 净 开 募 集
净值的情形
值 计 算 开 放 式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会 计 证 券 投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核算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资 基 金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流 动 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风 险 管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理规定》
第 24 条
修改。
十、基金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新后续序号: 根 据 暂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信 息 披 停 估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露 情 况 增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加。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5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
停估值的;
重要提示:
1、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
明书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
登载于公司网站。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 808 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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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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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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