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30日证监基金字[2006]181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06年11月16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转板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集中度风险、政策风险和监管规则变化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09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6年0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6年0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26年第2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5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57
九、基金的投资...... 66
十、基金的业绩...... 78
十一、基金的财产...... 8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8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94
十七、侧袋机制...... 100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10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1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6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7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118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13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其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0.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关 号 [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权益投资管理部、多元策略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管理部、养老金及多资产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产品开发与管理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券商业务总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数智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
银行部、REITs投资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
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两家分公司,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不动产基金投资决策、固收社保投资决策”八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常务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第一创业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长,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会长。
赵天才先生:董事,计算机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西南大学图书馆系统管理员,重庆有价证券公司营业部系统管理员,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胜利路证券营业部交易主管、徐州淮海西路证券营业部业务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职工监事、合规部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西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王立新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代任首席信息官。兼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事。
张兴桥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长春市驻京办、民政局等部门,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实验室首席专家,中国社科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处长,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北京水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李伟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曾担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期货有限公司、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现任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主任,全面负责律师事务所管理,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院)仲裁员、平潭综合试验区海峡两岸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陆金所控股、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远航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中药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徐波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2002年起,先后任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文化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CFA,硕士学历,国家特聘专家。现任银华基金副总经理,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分管指数基金投资、量化投资、境外投资及国际业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拥有多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前,先后在美国普华永道金融部、巴克莱资本、巴克莱亚太集团等金融机构从事量化投资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蓓雷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搜
狐公司、中国网通公司、西南证券、红塔证券。2011年6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王勇先生:董事会秘书,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银行部总监、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主任、公司办公室副总监,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焦巍先生,博士研究生。曾就职于中国银行海南分行、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汉唐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现任权益投资管理部团队长/基金经理。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
2019年12月13日担任\"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2月27日起兼任\"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09月15日兼任\"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08月13日起至2026年03月10日兼任\"银华富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5月28日起兼任\"银华富饶精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9月03日起至2026年03月10日兼任\"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4年06月04日起至2024年12月03日兼任\"银华富兴央企6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12月04日起兼任\"银华富兴央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华先生,自2006年11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04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自2013年02月25日起至2014年04月25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可彦先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王立新
委员会副主任:徐波
委员:周毅、王华、李晓星、吴伟、于蕾、董岚枫、杨宇、倪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徐波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筹),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任、A股基金投资总监、多元策略投资管理部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投资经理、投资经理。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3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权益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社保基本养老)、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任。
吴伟先生:金融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副科长、卢森堡分行副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于蕾女士:业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养老金及多资产投资管理部总监、FOF投资管理部总监。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
杨宇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CCTV证券资讯频道主持人、制片人,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研究员,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研究产品部经理,银华基金电子商务部高级经理,华宝证券首席财富官。现任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任、资产配置与投顾服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指定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陆佰壹拾陆亿零叁拾捌万壹仟肆佰伍拾玖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6年3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523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年度、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2024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优秀ETF托管人”、《中国证券报》“ETF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人”奖项。2025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指数生态圈英华奖”、《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人”等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3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移动端站点 请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公众号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A类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1)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凯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96899(重庆地
客服电话 区);400-709- 网址 www.cqcbank.com
6899(其他地区)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 方合英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bank.com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谷澍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廖林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9)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599 号新疆财富中心 A 座 4
层至 31 层
法定代表人 任思宇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0)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688 号
法定代表人 顾建忠
客服电话 95594 网址 www.bosc.cn
(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郑杨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 徐力
客服电话 021-962999;400- 网址 www.shrcb.com
696-2999
(13)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96588(青岛);
客服电话 400-669-6588(全 网址 www.qdccb.com
国)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庄灵君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1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杨书剑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400- 网址 www.hzbank.com.cn
888-8508
(19)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客服电话 95537;400-609- 网址 www.hrbb.com.cn
5537
(20)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客服电话 956033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2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霍学文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
m.cn
(2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2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江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2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2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7)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客服电话 0571-96527;400- 网址 www.czcb.com.cn
809-6527
(28)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29)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客服电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30)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客服电话 967585 网址 www.zzbank.cn
(31)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32)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法定代表人 蒋尚君
客服电话 400-669-6869 网址 www.klb.cn
(33)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3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升荣
客服电话 95302 网址 www.njcb.com.cn
(3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 www.jsbchina.cn
(3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3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郑国雨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38)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宗唐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
m
(39)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健
客服电话 400-1623-623 网址 www.xib.com.cn
(40)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 2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杨险峰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 http://www.msbank.co
m
(4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客服电话 956021 网址 http://www.ajzq.com/
(4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
客服电话 95578/400-888- 网址 www.gyzq.com.cn
8777
(4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宏建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4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 网址 http://www.gf.com.cn
营业网点
(4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戚侠
客服电话 400-889-5335 网址 http://www.avicsec.c
om/
(4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 王建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https://www.ciccwm.c
om/ciccwmweb/
(4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
95551 n
(48)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ht.com
(4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鲁智礼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50)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权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5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
n/
(5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co
m
(5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 钱文海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https://www.stocke.c
om.cn/
(5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朱江涛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
com/
(5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
cn
(5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
om
(5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高振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5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法定代表人 姜栋林
客服电话 95355 网址 http://www.swsc.com.
cn
(59)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王达
客服电话 95322 网址 http://www.wlzq.com.
cn
(6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
m
(6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
m
(6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6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王怡里
客服电话 95573 网址 http://www.i618.com.
cn
(6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95391;400-800- 网址 www.tfzq.com
5000
(6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会清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6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67)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 层 5 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网址 www.chinalin.com
400-188-3888
(68)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 黄德良
客服电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
cn
(6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25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s://stock.pingan
.com
(7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95372 网址 http://www.jyzq.cn
(7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客服电话 956007 网址 www.jhzq.com.cn
(72)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客服电话 956088 网址 http://www.cnht.com.
cn
(73)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https://www.crsec.co
m.cn/
(7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海河
客服电话 0771-95563 网址 http://www.ghzq.com.
cn
(7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斜街 9 号院 2 号楼 16 层北塔 1601-03、
17 层北塔 1701、18 层北塔 1801、19 层北塔 1901
法定代表人 张晖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7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7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信 4、5 号楼 3701-
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
.com
(7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潘海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
cn
(7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
cn
(80)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
.com
(81)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景峰
客服电话 95606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8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苏望
客服电话 95517 网址 www.sdicsc.com.cn
(8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文卓
客服电话 95531 网址 http://www.longone.c
om.cn
(8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磊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
cn
(8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8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
.cn
(87)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山左路 1851 号山东财金大厦 9 层
901-910 室
法定代表人 梁雷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8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8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正斌
客服电话 95579 网址 https://www.95579.co
m/
(9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
客服电话 95514 网址 http://www.cgws.com
(91)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网址 www.gwgsc.com
(9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客服电话 956066 网址 http://www.ewww.com.
cn
(9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9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 章启诚
客服电话 95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9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
com
(9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73 号民生互联网大
厦 C 座 1401-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法定代表人 李剑峰
客服电话 956019 网址 http://www.csco.com.
cn
(9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9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刘成
客服电话 95587、400-888- 网址 http://www.csc108.co
8108 m/
(9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联系人 曾鑫杰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10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 7000 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
n/
(10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31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102)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103)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104)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 1888 号华侨城五期云域 9 栋 1 楼
108 室
法定代表人 刘朝东
客服电话 956080 网址 http://www.gszq.com
(10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
cn
(10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
厦 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 吴小静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0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
心一期 A 栋 2301A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网址 http://www.cfsc.com.
cn
(108)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109)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110)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 张远军
客服电话 024-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11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12)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
23 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11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95397 网址 www.tpyzq.com
(114)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张威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cctgsc.com.cn
(11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黄明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
.cn
(11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娟
客服电话 010-66555835 网址 http://www.dxzq.net
(11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18)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客服电话 010-59366000 网址 www.sczq.com.cn
(119)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抱
客服电话 400-916-0666 网址 http://www.yongxings
ec.com
(120)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强
客服电话 956006 网址 http://www.lczq.com
(121)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大街 87 号兴石广场 1 号楼 20
层、22 层至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明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
m
(12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顾伟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 http://www.mszq.com
(123)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文波
客服电话 400-821-1357 网址 http://www.huajinsc.
cn
(124)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12 号 2 层 203-1
法定代表人 章星
客服电话 010-59300600 网址 www.gaohuasec.com
(125)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客服电话 0851-86820115 网址 http://www.hczq.com
(126)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 邓晖
客服电话 95305 网址 www.huayuanstock.com
(12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12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
cn
(12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3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联系人 陆倩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3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联系人 李晓芳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3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13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13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3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马茜玲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3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2 楼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3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3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联系人 刘洋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3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4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联系人 闫丽敏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41)深圳市米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联系人 董宣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4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联系人 郭希璆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43)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4 号院 1 号楼-5 至 32 层 101 内 26 层
2602-2A
联系人 白皓
客服电话 010-56533301 网址 www.niuji.net
(144)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B 座 4 层
联系人 蔡婧
客服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net
(14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 杨文龙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14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吴力群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4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liantai.com
(14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35-5010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4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卡园二路 35、65、99 号 1 幢 3 楼 C-4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陈祎彬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https://www.lufunds.
com
(15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
1203
联系人 邱湘湘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5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152)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联系人 杨雪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15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联系人 王步提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
.com.cn/
(15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15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156)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 转 6 或 400-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66-95156 转 6
(15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联系人 毛善波
客服电话 400-711-8718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58)深圳市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嘴社区沙嘴路 8 号红树华府 A 栋 1601
联系人 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www.simuwang.com
(15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客服电话 400-820-9935 网址 https://www.leadfund
.com.cn
(16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16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联系人 马烨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6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联系人 丁晗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163)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联系人 施燕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ww.gw.com.cn
(16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联系人 胡世铭
客服电话 95017(转 1 转 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
或 www.txfund.com
(16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客服电话 95510 网址 http://www.sinosig.c
om
(16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联系人 林天赐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167)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国际 1413 室
联系人 孙平
客服电话 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16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客服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169)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志英
客服电话 021-53398816 网址 www.luxxfund.com
(17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联系人 董亚芳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171)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彭维熙
客服电话 0755-81994266 网址 www.jhjzfund.com
(17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3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 号
联系人 史若芬
客服电话 400-080-3388 网址 https://www.puyifund
.com/
(173)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法定代表人 张虎
客服电话 400-004-8821 网址 www.taixincf.com
(174)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 109 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 26 层
1 号
法定代表人 赵鹰龙
客服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http://www.urainf.co
m
(17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联系人 王彤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17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联系人 姜帅伯
客服电话 4000808208 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177)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 杜松岭
客服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178)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联系人 鲁文迪
客服电话 95384 网址 https://www.webank.c
om/
(179)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联系人 刘弘义
客服电话 400-100-2666 网址 https://www.zocaifu.
com/
(180)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兴业西
路 CCDI 项目工作基地 1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成
客服电话 0851-85407888 网址 www.gwcaifu.com
(181)北京济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法定代表人 杨健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18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樊怀东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www.yibaijin.com
(183)易方达财富管理基金销售(广州)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1 楼
联系人 张佳强
客服电话 4001608888 网址 www.efundcf.com.cn
(184)汇添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728 号 3 楼
联系人 陈昀
客服电话 400-888-9918 网址 htfwm.com
(18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3-04 室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C类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郑国雨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 7000 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
n/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刘成
客服电话 95587、400-888- 网址 http://www.csc108.co
8108 m/
(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
.cn
(7)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
.com
(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
cn
(9)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客服电话 0851-86820115 网址 http://www.hczq.com
(1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法定代表人 姜栋林
客服电话 95355 网址 http://www.swsc.com.
cn
(1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co
m
(1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
n/
(1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ht.com
(1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 王建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https://www.ciccwm.c
om/ciccwmweb/
(16)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12 号 2 层 203-1
法定代表人 章星
客服电话 010-59300600 网址 www.gaohuasec.com
(1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联系人 董亚芳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1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3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 号
联系人 史若芬
客服电话 400-080-3388 网址 https://www.puyifund
.com/
(1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联系人 王步提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
.com.cn/
(2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2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
1203
联系人 邱湘湘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联系人 林天赐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2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联系人 王彤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2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法定代表人 张虎
客服电话 400-004-8821 网址 www.taixincf.com
(2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35-5010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2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2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2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2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3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马茜玲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31)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联系人 刘弘义
客服电话 400-100-2666 网址 https://www.zocaifu.
com/
(3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联系人 丁晗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33)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联系人 施燕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ww.gw.com.cn
(3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35)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 转 6 或 400-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66-95156 转 6
(3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联系人 毛善波
客服电话 400-711-8718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3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联系人 马烨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38)深圳市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嘴社区沙嘴路 8 号红树华府 A 栋 1601
联系人 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www.simuwang.com
(3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联系人 胡世铭
客服电话 95017(转 1 转 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
或 www.txfund.com
(4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4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联系人 姜帅伯
客服电话 4000808208 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4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4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联系人 郭希璆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4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客服电话 400-820-9935 网址 https://www.leadfund
.com.cn
(4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liantai.com
(46)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联系人 鲁文迪
客服电话 95384 网址 https://www.webank.c
om/
(4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客服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48)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兴业西
路 CCDI 项目工作基地 1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成
客服电话 0851-85407888 网址 www.gwcaifu.com
(49)易方达财富管理基金销售(广州)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1 楼
联系人 张佳强
客服电话 4001608888 网址 www.efundcf.com.cn
(50)北京济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法定代表人 杨健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51)汇添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728 号 3 楼
联系人 陈昀
客服电话 400-888-9918 网址 htfwm.com
(5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3-04 室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56 层
址
负责人 刘光超 联系人 唐琨
电话 010-85861018 传真 010-85863605
经办律师 唐琨、李万辉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址
执行事务合伙 毛鞍宁 联系人 蒋燕华
人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 蒋燕华、马剑英
师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30日证监基金字[2006]181号文核准。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5,071,013,120.3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47,171户。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基金管理人需在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条第(一)款。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渠道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2006年12月25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2007年6月12日起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2023年5月26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被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含当日)到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T+7日(含该日)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 50 万元 1.5%
A 类基金份额的申 50 万元≤申购金额< 200 万元 1.2%
购费率 200 万元≤申购金额< 500 万元 0.8%
申购金额≥500 万元 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7 天 1.5%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 天≤持有期<1 年 0.5%
1 年≤持有期<2 年 0.2%
持有期≥2 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5%
Y≥30 天 0
对于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或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阶段性地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5、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电子交易方式适用的申购、赎回费率可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
制,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各销售机构约定。
6、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申购方式时,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适用上表中的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20=46,826.1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46,826.12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20=47,528.5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47,528.51份C类基金份额。
7、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9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20=10,520.00元
赎回费用=10,520.00×0.5%=52.60元
赎回金额=10,520.00-52.60=10,467.4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9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67.40元。
8、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部分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已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已公告。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更新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规定媒介刊登公
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七、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当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后,我国经济增长模式日益呈现出“投资/出口拉动”向“消费推动”转化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居民收入快速增加、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和社会保障体制落实,富裕阶层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正在稳步增加。这部分消费群体在消费和消费观念方面,均远远超越了传统。
易言之,收入的稳步增长及收入分布结构的变化促使我国居民的消费意愿和能力显著增强,消费迅速升级,为消费、服务类相关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在我国从储蓄大国转变为消费大国的过程中,这些行业中的优势上市公司将有望成为中国的百年老店。通过锁定这些行业,并选择其中的优势企业进行投资,可期实现基金资产可持续的稳定增值,在我国居民走向富裕的条件下为投资人创造超额收益。本基金将这些行业纳入投资的范围,将其定义为“富裕主题行业”。
目前,在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行业划分法中,本基金所界定的富裕主题行业,包括下表中15个一级行业和制造业中的26个二级行业:
本基金所界定的富裕主题行业
农、林、牧、渔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
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
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一级行业 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
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
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
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
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
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
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
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
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
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
制造业二级行业 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
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
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
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
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
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
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废弃
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
备修理业
如果未来中国证监会对其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相应调整行业分类并公告。
“富裕主题”概括了本基金投资的基本逻辑,即:在我国居民日益富裕的宏观背景下,伴随有关外生条件的催化(工业化、城市化和转移支付体系的日益完
善),那些直接服务于居民消费和服务需求的行业和企业,将能获得超常成长的机会,进而为资本市场投资创造超额回报。
本基金力求动态地把握我国居民收入增加、消费升级的长期趋势,并通过遴选和投资于“富裕主题行业”中的优势企业,使投资人最直接地成为行业成长的受益者。
(一)投资目标
通过选择富裕主题行业,并投资其中的优势企业,把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升级蕴含的投资机会,同时严格风险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60%~95%,债券为0%~40%,并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对于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创新金融工具,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富裕主题行业中的优势上市公司股票。同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行业景气及企业成长性等因素,以不超过20%的股票资产部分投资于富裕主题行业之外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为主动式的混合型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居民收入增长和分布状况、行业状况及资本市场的考察,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对各类资产采取主动、适度配置,在重点投资于富裕主题行业中优势企业的前提下实现大类资产配置,以求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中实现风险-收益的最佳匹配。
(2)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居民收入增长和分布状况、消费升级趋势,以及富裕主题行业所涵盖的各大行业及其细分行业的产业环境、政策环境和竞争状况进行分析和预测,确定消费升级、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富裕主题行业及其各细分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大行业及细分行业投资评级并确定基金股票资产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估,以富裕主题行业中的各大行业及其细分行业为研究对象,从消费驱动力、行业成长性及行业景气度三个方面对行业进行投资评级。
1)消费驱动力是指居民收入增长、收入分配结构的改善和消费升级等因素对消费、服务类产品/服务的消费增量水平,及其对相关行业成长的持续推动力。本基金管理人利用自身投资研究经验,引入定性和定量评估指标对消费驱动力进行动态评估。其中,引入的指标包括:人口年龄/地域分布、居民收入水平和增长率、财富的人口/年龄分布、消费弹性、宏观政策等。
2)行业成长的动力主要来源于消费增长和升级的拉动,但潜在的消费意愿和能力可否转化为现实的行业成长,关键要看行业/产品生命周期、行业竞争格局、社会文化/政策导向等因素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实现这种转化。本基金将通
过上述因素的分析和评估,确定富裕主题行业及其细分行业的成长性评级。
3)本基金通过分析研究各细分行业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存货及应收款周转率、产品或服务价格指数等变量的时间序列来评估行业的当前景气度。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企业的成长性分析来选择股票,具体分如下三步进行:
第一步,调用基础股票库,实施股票初选。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调研、集中研讨、委托课题、实证分析等多种形式的系统研究,结合卖方研究机构的覆盖调查,根据股票的流动性和估值指标对A股所有股票进行筛选,经过风险管理组审核无异议后建立和维护股票基础库。
在基础股票库的范围内,本基金将选择其中属于富裕主题行业的股票,以其为基础建立基金初级股票库,成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第二步,企业成长性评估,精选个股。
本基金将根据居民消费偏好和升级趋势、企业的产品生命周期、创新能力、市场地位、品牌优势以及管理能力等影响企业成长性的因素,分析初级股票库内企业可持续成长的能力。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主要选择以下三类企业:
i.具备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良好的产品创新能力和准确的市场地位,能积
极、适时把握居民消费偏好和升级趋势的企业;
ii.具有良好的市场地位、品牌溢价和差异化优势,能够锁定相对于竞争对手更高的利润率的企业;
iii.具有清晰明确的发展策略,管理层具备强有力的执行能力,作为行业的整合者出现,能够获取超额利润。
第三步,结合行业评估和配置,建立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结合行业评估结果,并根据股票市场运行情况对入选股票进行动态调整,据以作出买入、增持、保有、减持或剔除的决策,建立和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策
略,发现、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1)根据利率预期调整久期
久期调整是根据对基准利率水平的预测,增加或减小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策略。在预期基准利率下降时,适当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并获得较高的利息收入;在预期基准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和研究利率走势和收益率期限结构,为积极债券投资提供基础。利率的变化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密切相关,研究利率走势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现实可行性。这是债券投资组合的战略配置基础。
(2)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预期确定组合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进一步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可能的变化形态,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而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本基金将采用两端策略。梯形策略则是把组合平均分配在收益率曲线不同的点上,一般在预测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用。
(3)根据收益率和流动性等因素确定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包括各市场债券及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根据各市场、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流动性及信用风险,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总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权证投资机会。
一方面,基金管理团队将深入研究行权价格、标的价格和权证价格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利用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团队将运用期权、期货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价格走势,并结合基金自身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定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
益率×20%。
由于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一般情况下股票投资比例大约为80%,本基金采用业界较为公认、市场代表性较好的沪深300指数和中国债券总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权重分别为80%和20%。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基金因以上原因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60%~95%,债券为0%~40%;股票资产中,不低于80%将投资于本基金合同所界定的“富裕主题行业”中的上市公司;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他限制;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七、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6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5,622,178,324.08 93.88
其中:股票 5,622,178,324.08 93.8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6,103,710.68 0.27
其中:债券 16,103,710.68 0.2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46,722,785.76 5.79
8 其他资产 3,694,145.92 0.06
9 合计 5,988,698,966.4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896,244,768.75 15.10
C 制造业 346,933,682.79 5.8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639,497,872.20 10.77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107,075,290.89 1.80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339,771,480.84 5.72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3,158,101,201.15 53.2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 -
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134,554,027.46 2.27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622,178,324.08 94.71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股) (元) 值比例(%)
1 600919 江苏银行 55,999,90 603,678,96 10.17
4 5.12
2 600926 杭州银行 40,000,00 578,000,00 9.74
0 0.00
3 002142 宁波银行 18,999,95 564,108,51 9.50
0 5.50
4 600938 中国海油 15,119,38 410,491,30 6.92
5 2.75
5 600941 中国移动 3,944,868 339,771,48 5.72
0.84
6 600901 江苏金租 56,000,11 322,000,67 5.42
8 8.50
7 601009 南京银行 32,000,28 316,482,77 5.33
1 9.09
8 002966 苏州银行 43,900,93 305,550,50 5.15
4 0.64
9 001286 陕西能源 23,999,96 243,359,65 4.10
6 5.24
10 601225 陕西煤业 11,499,76 234,020,27 3.94
8 8.8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6,103,710.68 0.2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 - -
债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 - -
债)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103,710.68 0.2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1 019827 26 国债 01 160,000 16,103,710.68 0.2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包括陕西能源(证券代码:001286)。 根据陕西能源于2025年10月11日披露的公告,控股子公司收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处罚信息公布后,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公司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处罚不会对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公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约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约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30,303.9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263,842.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694,145.9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净值增 较基准 较基准
阶段 长率① 长率标 收益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准差② ③ 标准差
④
2007 年 110.27% 2.00% 107.13% 1.82% 3.14% 0.18%
2008 年 -50.47% 2.04% -56.29% 2.40% 5.82% -0.36%
2009 年 91.88% 1.79% 68.71% 1.63% 23.17% 0.16%
2010 年 15.68% 1.36% -9.86% 1.24% 25.54% 0.12%
2011 年 -28.44% 1.10% -19.41% 1.04% -9.03% 0.06%
2012 年 0.41% 1.16% 6.87% 1.02% -6.46% 0.14%
2013 年 8.87% 1.25% -6.22% 1.12% 15.09% 0.13%
2014 年 16.10% 1.13% 42.96% 0.97% -26.86% 0.16%
2015 年 40.10% 2.46% 7.38% 1.99% 32.72% 0.47%
2016 年 7.45% 1.62% -8.54% 1.12% 15.99% 0.50%
2017 年 53.09% 1.02% 16.89% 0.51% 36.20% 0.51%
2018 年 -22.46% 1.58% -19.05% 1.07% -3.41% 0.51%
2019 年 62.89% 1.40% 29.45% 0.99% 33.44% 0.41%
2020 年 87.78% 1.66% 22.51% 1.14% 65.27% 0.52%
2021 年 -4.06% 2.13% -2.86% 0.94% -1.20% 1.19%
2022 年 -23.97% 1.64% -16.90% 1.02% -7.07% 0.62%
2023 年 -20.47% 1.06% -8.24% 0.67% -12.23% 0.39%
2024 年 10.34% 0.98% 13.80% 1.07% -3.46% -0.09%
2025 年 4.60% 0.76% 14.15% 0.76% -9.55% 0.00%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6.22% 0.95% 6.54% 0.91% -22.76% 0.04%
6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06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6 年 6 月673.58% 1.54% 206.78% 1.27% 466.80% 0.27%
30 日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净值增 较基准 较基准
阶段 长率① 长率标 收益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准差② ③ 标准差
④
自 C 类基金份额增设日
(2023 年 5 月 26 日)至 -7.61% 0.92% -8.24% 0.67% 0.63% 0.25%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9.68% 0.98% 13.80% 1.07% -4.12% -0.09%
2025 年 3.98% 0.76% 14.15% 0.76% -10.17% 0.00%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16.46% 0.95% 6.54% 0.91% -23.00% 0.04%
月 30 日
自 C 类基金份额增设日
(2023 年 5 月 26 日)至 -11.98% 0.90% 26.98% 0.88% -38.96% 0.02%
2026 年 6 月 30 日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计量;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净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通报基金托管人,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和权证估值方法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自2008年9月16日起本基金对长期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的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确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七、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上述第(4)到(10)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500 万 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申购费率 200 万元≤申购金额< 500 万元 0.8%
50 万元≤申购金额< 200 万元 1.2%
申购金额< 50 万元 1.5%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
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7 天 1.5%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 天≤持有期<1 年 0.5%
1 年≤持有期<2 年 0.2%
持有期≥2 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5%
Y≥30 天 0
对于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转换费
基金转换时所需要的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所确定的转换费用构成。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入基金时,原则上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确定的转换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转换费用。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基金间设置固定的转换费率。
不同转换方向的转换费率设置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4)其他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七、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四)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7)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七、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为基
础,按照当日份额,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
本基金产品设计时充分考虑了基金流动性问题。针对巨额申购和赎回设定限制条款,在资产配置中适当加大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配置比例。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四)权证投资风险
对于权证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遵循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但是,投资于权证仍将涉及以下风险:
1、价格风险
由于权证的高杠杆性,权证价格可能会剧烈波动。权证价格与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利率水平、权证剩余存续期等因素高度相关;同时,权证价格可能会受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价格存在因上述因素变化导致的风险:
(1)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利率水平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3)权证剩余存续期的缩短,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流动性风险
受权证规模及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时效性风险
权证具有一定的存续期,存续期满后权证将不具有任何价值,存在时效性风险。
4、杠杆风险
由于权证的杠杆效应,权证价格的波动将远远大于其标的股票的波动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
在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存在发行人无法履约的风险。
(五)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
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六)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七)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北交所上市企业主要为创新成长型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小、对技术依赖性强、技术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或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该类企业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弱,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相较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北交所竞价交易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股票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大于A股其他板块,由此可能导致基金净值较大幅度的波动。
3、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股票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将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若机构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股形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转板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并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的,可申请转板上市。无论北交所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功,均可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5、退市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后续经营期间如果触及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等规定的退市情形,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6、系统性风险
因北交所上市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同时,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性影响较大,所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7、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资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
8、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上市公司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交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八)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九)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十)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积极型的股票基金,在投资理念上以居民收入增加、消费增长及消费升级带动相关行业长期、较快速增长为出发点,通过严格的评估流程构造投资组合。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会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战术性行业配置以降低因投资于特定类别的行业而带来的行业风险。
同时,鉴于我国股市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仍具有波动性较大的特征,因而本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将通过辅助性的类别资产配置,力求降低系统性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服务。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1)电子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公司官
网、客服热线、官方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季度和年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电子对账单会在当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注、电子邮件地址不详的除外。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
误、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注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3)如需纸质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获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天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结果的有效性。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i)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ii)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i)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ii)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iii)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iv)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v)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50%(含50%);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50%(含50%);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50%、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60%~95%,债券为0%~40%;股票资产中,不低于80%将投资于基金合同第十二条所界定的“富裕主题行业”中的上市公司;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他限制;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本条款只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各类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提供资料,由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建立并保管。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的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