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深证红利ETF联接A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481012   指数型

工银深证红利ETF联接A(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481012 指数型    数据更新时间:2025-12-05

最新净值(元) 累计净值(元) 最低投资额
1.1404 1.9547 10元
  • 投入1万,近3年收益情况(元)
    今年以来 两年以来 三年以来
    ¥962.00 ¥2004.00 ¥1082.00
  • 收益率(%)
    近1月 近3月 近半年 今年以来
    2.50% 2.15% 11.20% 9.62%

工银深证红利ETF联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时间:2018-03-24 源自:巨潮网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约定,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情
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申购赎回、投资限制、估值和
信息披露等章节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托管协议》对应
部分内容同步修改。同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进行了更新。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
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二、自 2018 年 4 月 1 日(含该日)起,投资者赎回时,
1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三、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4 月 1 日起
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工银瑞信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
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
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
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2
附件:《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

3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新增:

的申购与赎回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则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新增:

的申购与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量限制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4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的申购与赎回
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
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为 7 日以上(含 7 日)的情形,赎回费
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
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持续持有
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
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
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新增:

的申购与赎回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发生上述 1-6、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发生上述 1-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的申购与赎回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
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的情形 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的申购与赎回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请的措施;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的申购与赎回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


6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

及处理方式 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一)基金管理人 8层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设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21 日

成立时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2005】93 号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7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联系电话:400-811-999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注册资金:2600 亿元人民币 [2009]1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
成份股票的资产总和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 成份股票的资产总和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
投资
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五)投资范围
现金、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占基 现金、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权证及其他金融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其中现


8
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规定。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新增
投资 (2)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 (2)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 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十) 投资限制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9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

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本基金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除上述第(3)、(12)、(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 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新增:

产的估值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四)估值方法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新增:

产的估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七)暂停估值的情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形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新增:

信息披露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信息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7、基金定期报告,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基金季度报告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新增:

信息披露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30)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8、临时报告
11
二、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事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8层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设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21 日

成立日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2005】93 号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400-811-999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当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事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一)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

邮政编码:100048 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邮政编码:100031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2600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

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 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

13
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 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

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 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

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 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

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 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 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 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兼业代理业务。 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股票的资产总和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 股票的资产总和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

和核查 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 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

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5%-1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产的比例为 5%-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权证及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其中现金不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

定。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 (2)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2)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产的比例为 5%-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监督和核查 (3)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4
(二)基金托管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
约定,对基金投资、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进行监督: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

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本基金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15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除上述第 3、12、14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标的指数

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 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进行调整。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新增:

算和会计核算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2、估值方法 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新增:

算和会计核算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四)暂停估值与公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形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