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A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04   股票型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A(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04 股票型    数据更新时间:2026-09-09

最新净值(元) 累计净值(元) 最低投资额
1.201 1.31 1元
  • 投入1万,近3年收益情况(元)
    今年以来 两年以来 三年以来
    -¥2075.00 ¥676.00 -¥2274.00
  • 收益率(%)
    近1月 近3月 近半年 今年以来
    -8.95% -21.88% -27.55% -20.75%

华安新丝路: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时间:2018-03-24 源自:巨潮网

xu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表述

释义 增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增加: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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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增加:

与转换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与转换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之“2、巨额赎回的处理 增加:

与转换 方式”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中“1、在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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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换 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请”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

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中“2、在 增加:

与转换 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一)基金管理人”中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更新为:

权利义务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二)基金托管人”中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本 更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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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

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中“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增加:

“(6)……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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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6)、 9)、 14)、

(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定期报告”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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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

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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