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成长混合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2201   混合型

宏利成长混合(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2201 混合型    数据更新时间:2025-12-05

最新净值(元) 累计净值(元) 最低投资额
3.7826 6.1791 10元
  • 投入1万,近3年收益情况(元)
    今年以来 两年以来 三年以来
    ¥9082.00 ¥17815.00 ¥8814.00
  • 收益率(%)
    近1月 近3月 近半年 今年以来
    -0.58% 11.59% 92.46% 90.82%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03-03-18 源自:证券时报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仅对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般情况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请详细阅读刊登在3月1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3月18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和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系列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本系列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系列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系列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系列基金契约上的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按照本系列基金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按本系列基金契约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料;
  5、按照本系列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基金单位;
  6、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本系列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
  8、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系列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承担持有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系列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1、本系列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分为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
  2、有以下共同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但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本系列基金与本系列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同一共同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宜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以下单独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中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该行业类别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仅涉及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的事宜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4)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有权以书面方式说明提议共同事项及理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某只行业类别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有权以书面方式说明提议单独事项及理由),请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前述提议之日起15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决定是否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四)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系列基金契约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条件适用于就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条件中,就共同事由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总份额指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总份额。就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总份额指涉及该单项事由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到会的人数不少于10人;
  ②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
  ③会议召开时间后30分钟内,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④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系列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达到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
  ①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份以下本系列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或代理人不少于3人;
  ②会议召开时间后30分钟内,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③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系列基金契约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本系列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③会议召开时间后30分钟内,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25%以上(含25%)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以收到书面表决材料的日期为准)。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而其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②参加表决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系列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③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重新以通讯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25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25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②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系列基金契约的规定;
  ③基金管理人按本系列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④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共同事由(单独事由)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具有证券从业律师资格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2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共同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都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对单独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涉及该单项事由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都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对共同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的持有人或代理人都通过方可作出;涉及修改本系列基金契约、决定本系列基金终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本系列基金与本系列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合并等共同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对单独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涉及该单项事由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的持有人或代理人都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决定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终止等单独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