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A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60104   混合型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A(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60104 混合型    数据更新时间:2026-09-09

最新净值(元) 累计净值(元) 最低投资额
7.411 9.287 10元
  • 投入1万,近3年收益情况(元)
    今年以来 两年以来 三年以来
    -¥744.00 ¥1162.00 -¥2100.00
  • 收益率(%)
    近1月 近3月 近半年 今年以来
    -3.17% 3.44% -4.48% -7.44%

关于修改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公告

时间:2004-10-20 源自:证券时报


关于修改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2004年7月15日下发的《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同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对《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1、将"基金契约"改为"基金合同";
  2、将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改为现金分红;
  3、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部分的比例规定为25%;
  4、对基金契约(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的相关约定进行了修改;
  5、将"基金单位"改为"基金份额";
  6、将"基金持有人"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7、将"基金成立"改为"基金合同生效";
  8、将"基金资产"改为"基金财产";
  9、将"基金中期报告"改为"基金半年度报告";
  10、将"投资组合公告"改为"季度报告"。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即日起,新开设基金帐户时未选择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请在销售网点明示。以前开设基金帐户时未选择分红方式、且未申请过分红方式修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将由红利再投资改为现金分红,若需要将默认的分红方式改回红利再投资,可以到所持基金份额销售网点进行修改。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公告文件,亦可到本公司网站(
  w w w. i n v e s c o g r e a t w a l l. c o
  m)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修改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准,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二)召开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改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持有本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百分之十或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
  4、会议的表决方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等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三十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计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者备案,自其核准之日或相关核准另行确定的日期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