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78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份额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4、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系统(上证基金通)办理相关业务的有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代销机构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有资格的会员单位。
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本公告中如无特别指明,销售机构即指上述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5、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2006年5月9日起至2006年6月8日止(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公开发售的时间为2006年5月9日起至2006年6月2日止;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开始公开发售的时间另行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7、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客户认购本基金时,需首先开立中登基金账户。
(1)已持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将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2)没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3)已经持有中登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中登基金账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应使用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登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9、认购最低限额: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且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 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客户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10、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公司将向首次开户并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并在合同生效所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寄送基金对账单。投资者在原认购网点打印的认购成交确认凭证与本公司寄送的基金开户确认书和对账单的记载不一致的,应以本公司的凭证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未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开户确认书和对账单的投资者应主动联系本公司,否则,视为投资者已经收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对账单。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6年4月29日《上海证券报》、2006年5月8日《中国证券报》、2006年5月9日《证券时报》上的《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jysld.com)、中国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n)、交通银行网站(www.bankcomm.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4、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机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61055000)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15、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3、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 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 基金代码
场外前端:519690;场外后端519691;基金简称:交银稳健
场内暂只开通前端收费基金认购,基金代码521690,基金简称:交银稳认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相应设置前端收费基金代码和后端收费基金代码,投资者可以选择任一收费模式,并以对应的基金代码认购本基金。但如果本基金推出基金转换业务,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进行转换,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前端收费基金代码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只能与其通过前端收费模式认购或申购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进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后端收费基金代码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只能与其通过后端收费模式认购或申购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进行转换。
7、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8、 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本公司的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9、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2006年5月9日起至2006年6月8日,期间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募集期满,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宣布基金合同生效,但基金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此期限,并将及时公告;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3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仍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10、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1)场外认购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场内认购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 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者应在认购该基金时支付认购费用。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前端)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10万元以下 1.2%
10万元(含)至50万元 1.0%
50万元(含)至200万元 0.6%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3%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1000元
认购费率(后端) 持有时间 后端认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6%
1年-3年(含) 1.0%
3年-5年(含) 0.4%
5年以上 0
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1)场外认购
A、前端收费模式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100,000元,认购费率为1.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100,000-990.10+10.00)/1.00=99,019.9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本金,如果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可得到99,019.90份基金份额。
B、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100,000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0)/1.00=10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可得到100,010.00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2)场内认购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收费基金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认购资金返回投资者。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100,000元,认购费率为1.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如果其选择场内认购,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100,000-990.10+10.00)/1.00=99,019.90份
取整数后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99,019份,其余0.90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者。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客户同期发售。
2、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发售。
3、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认购金额在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的客户(不分机构和个人)的认购申请。
4、在各代销网点可接受客户(不分机构和个人)单笔认购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选择场内认购的,每笔认购金额还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
5、募集期客户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
6、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7、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上证基金通)办理相关业务的有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网点
如果个人投资者首次认购金额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每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申请需本人亲自到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中国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3)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5)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个人投资者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银大厦支行
账号:310066577018150012847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1202919025740042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0007558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03492300040004421
(2)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交银施罗德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者汇款时,可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在用途栏内注明"用于认购交银施罗德稳健基金";
③ 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交银施罗德直销中心。传真号码:(021)61055054。
(二)中国建设银行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中的 2006年5月9日起至2006年6月2日的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 办理开户、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地19位储蓄卡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券卡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①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等);
② 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地19位储蓄卡;
③ 填妥的"个人证券卡开户/销户申请表"。
④ 对提交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封闭式基金账户代码卡的投资者,此上海A股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被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对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封闭式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如已开立建行龙卡证券卡,可直接持证券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网点开立(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在建行开立(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投资者在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 认购所需材料
①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② 证券卡;
③ 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注意事项
(1)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个人客户操作指南》、《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机构客户操作指南》。
(三)中国农业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公开发售的基金募集日的9:30-16: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
②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④ 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卡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可直接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没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系统可自动配发新的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号,并同时注册成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①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
②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没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的投资者可当场办理;
(2)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中国农业银行的说明为准;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 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中国农业银行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四)交通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每日的9:30-16: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以下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① 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已在交通银行开立过基金交易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开立该账户,直接开通基金账户即可);
② 开通基金账户(已在其他机构开立过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仅需在交通银行开通已有基金账户);
③ 认购基金。
3、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 事先办妥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
②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
③ 填妥的开通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
4、开通基金账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 已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的借记卡;
② 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③ 填妥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
5、办理认购申请时,需先存入足够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 本人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存有足够资金);
②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6、注意事项
① 没有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的投资者可当场申办;
② 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③ 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五) 各代销券商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代销券商。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和大宗交易时间(15:00-15:30)。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②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5)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3)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网点
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每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申请时,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 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②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③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④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⑤ 印鉴卡一式三份;
⑥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⑦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⑧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机构投资者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银大厦支行
账号:310066577018150012847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1202919025740042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0007558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03492300040004421
(2)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交银施罗德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者汇款时,可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在用途栏注明"认购交银施罗德稳健基金";
③ 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交银施罗德直销中心。传真号码:(021)61055054。
(二)中国建设银行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中的 2006年5月9日起至2006年6月2日的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办理开户、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事先办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券卡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① 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② 证券业务授权书;
③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④ 填妥的"机构证券卡开户/销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⑤ 对提交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封闭式基金账户代码卡的投资者,此上海A股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被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对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封闭式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如已开立建行龙卡证券卡,可直接持证券卡、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立(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请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到开户会计柜台开立(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在建行开立(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请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机构投资者认购所需材料:
①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② 证券卡;
③ 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会计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个人客户操作指南》、《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机构客户操作指南》。
(三)中国农业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公开发售的基金募集日9:30-16: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中国农业银行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机构投资者必须由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③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④ 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
⑤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⑥ 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卡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可直接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没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系统可自动配发新的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号,并同时注册成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①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② 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4、注意事项
(1) 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必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中国农业银行的说明为准;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 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中国农业银行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四)交通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每日9:30-16: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① 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已在交通银行开立过基金交易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开立该账户,直接开通基金账户即可);
② 开立基金账户(已在其他机构开立过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仅需在交通银行开通已有基金账户);
③ 认购基金。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时,需指定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② 机构对基金业务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③ 机构代码证;
④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⑤ 填妥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⑥ 指定一个该基金代销网点的资金结算账户为基金结算账户,用以对所有基金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4、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需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
① 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② 《交通银行代销基金交易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发放);
③ 填妥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④ 经办人身份证件。
5、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需在银行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 《交通银行代销基金交易卡》;
② 填写的代销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③ 认购款项的有效结算凭证;
④ 经办人身份证件。
6、注意事项
① 机构资金账户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
② 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③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五)各代销券商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代销券商。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和大宗交易时间(15:00-15:30)。
2、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5)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规定或要求,以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2)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3)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利息按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六、退款
1、个人及机构投资者认购失败(指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公司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七、基金的验资与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期届满后,由银行出具各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本公司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2、销售机构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数据将该基金的有效认购资金和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该基金存款账户。由该基金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基金存款证明后,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本基金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188 号交银金融大厦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谢红兵
总经理:雷贤达
成立日期: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联系人:陈超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7420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银城中路188号交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红兵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1055023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彭娅
客户服务热线:(021)61055000
网址:www.jysld.com
2. 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传真:(010)67598409
联系人:曲华蕊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2)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68297268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棋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0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www.csc108.com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858553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7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875
网址:www.gf.com.cn
(9)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010)66568587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974
网址:www.xyzq.com.cn
(1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50543470
联系人:陈伟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65020或当地营业部客服电话
网址:www.xcsc.com
(1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黄维琳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834
联系人:朱立元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薛竞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四月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188 号交银金融大厦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谢红兵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份额登记机构,并对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6)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10)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1)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3)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1)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2)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再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大会召集人的授权代表主持。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和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1、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2、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3、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0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7)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8)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9)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款中(3)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分散风险,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短期金融工具则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短期融资券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35%-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现金、短期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65%,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3、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合理运用金融工程技术的基础上,因时制宜,把握宏观经济和投资市场的变化趋势,根据经济周期理论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分散风险,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长。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5%×MSCI中国A股指数+35%×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
如果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在经过适当的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中的中等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处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间。本基金力争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6、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本基金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其中,股票为:35%-95%,债券为:0%-60%,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为:5%-65%;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7、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5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