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双利债券A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85111   债券型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A(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85111 债券型    数据更新时间:2025-12-11

最新净值(元) 累计净值(元) 最低投资额
1.914 2.336 10元
  • 投入1万,近3年收益情况(元)
    今年以来 两年以来 三年以来
    ¥262.00 ¥893.00 ¥943.00
  • 收益率(%)
    近1月 近3月 近半年 今年以来
    -0.36% 0.15% 2.08% 2.62%

工银双利债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时间:2018-03-24 源自:巨潮网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
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对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
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申购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简
况、投资限制、估值和信息披露等章节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
改,《托管协议》对应部分内容同步修改。同时,对《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中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
息进行了更新。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
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二、自 2018 年 4 月 1 日(含该日)起,投资者赎回时,
1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三、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4 月 1 日起
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工银瑞信
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
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
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
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2
附件:《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二、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新增:




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新增:

赎回与转换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三)申购与赎回的 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原则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新增:



4
赎回与转换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五)申购与赎回的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数量限制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赎回与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六)申购与赎回的 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要的手续费。 续持有期为 7 日以上(含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

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新增:

赎回与转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九)巨额赎回的认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



5
定及处理方式 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赎回与转换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十)拒绝或暂停申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及处理 情形时;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6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发生上述(1)、(2)、(3)、(4)、(8)、(9)项情形时,基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 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

停申购公告。 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新增:

赎回与转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十)拒绝或暂停申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及处理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其权利义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8层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7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2005】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400-811-999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法定代表人:彭纯

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

十二、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等

(二)、投资范围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股票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基金持有现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基金持有现

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 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8
十二、基金的投资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八)投资禁止行为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与限制 ……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

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9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除第(3)、(9)、(11)、(13)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新增:

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四)估值方法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新增:

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10
形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新增:

露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三)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6)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新增:

露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六)临时报告与公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告 (27)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1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事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8层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2005】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400-811-999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法定代表人:彭纯

事人


12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依据、目的和原则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工银瑞信双利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性风险规定》)、《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等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股票等权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股票等权

和核查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基金持有现金及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基金持有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低于 5%。 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13
和核查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

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14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除第 3、9、11、13 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新增:

算和会计核算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一)基金资产净值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算与复核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新增:

算和会计核算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三)暂停估值与公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15
形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16